法務部關於統一司法所標識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務部關於統一司法所標識的通知
  • 公布單位:法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統的基層組織,是整個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也是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樹立基層司法行政單位的良好形象,進一步增強司法所服務黨委政府、服務人民民眾的能力,方便民眾辦事,便於民眾監督,現就統一司法所標識通知如下:
一、統一規範使用司法行政徽
根據法務部《司法行政徽章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司發通〔2006〕80號)規定,鄉鎮、街道司法所的辦公場所外應當統一懸掛司法行政徽。司法行政徽應當端正懸掛在司法所辦公場所正門上方顯著位置。司法所辦公場所外懸掛司法行政徽要按標準規格(直徑70cm)執行,可結合司法所辦公用房實際,按比例縮放,但不得改變司法行政徽圖案、顏色和比例。
二、統一規範司法所辦公場所標牌
司法所辦公場所應當懸掛司法所標牌。實行縣(市、區)司法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雙重管理,以司法局為主管理體制的,標牌全稱為××縣(市、區)司法局××(司法所機構所在地地名)司法所;實行縣(市、區)司法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雙重管理,支鄉鎮(街道)為主管理體制的,標牌全稱為××縣(市、區)××鄉鎮(街道)司法所。
司法所標牌為豎式外掛標牌,白底黑字,懸掛於司法所正門左側合適位置,通常規格為長165cm、寬31cm,字型為“文鼎CS大黑”。可結合司法所辦公用房實際,按比例縮放,但不得改變顏色和字型。
三、保持所容所貌整潔,樹立司法所良好形象
司法所辦公場所應保持整潔美觀、莊重大方。除懸掛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標牌外,不得懸掛其他任何標牌、標識。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將統一司法所標識工作列為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中西部地區司法所統一標識相關經費可通過上級撥付的政法專款等渠道安排解決。各地要迅速啟動相關工作,加快工作步伐,確保國慶節前全部完成。法務部將適時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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