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

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

《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是1997年12月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編寫的一本書。本書主要介紹了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於中國進行統一的一系列台灣問題。

基本介紹

  • 書名: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
  • 作者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 ISBN:9787801133380
  • 頁數:121
  • 定價:18.00元
  • 出版時間:1997年12月1日
  • 裝幀:平裝
目錄,正文,

目錄

前言
一、 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 台灣問題的由來
三、 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
四、 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發展及其阻力
五、 國際事務中涉及台灣的幾個問題
結束語

正文

前 言
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是每個主權國家的神聖權利,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聯合國和它的成員國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不得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聯合國《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為目的之企圖,都是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精神的。
中國近代史是一部被侵略、被宰割、被凌辱的歷史,也是中國人民為爭取民族獨立,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民族尊嚴而英勇奮鬥的歷史。台灣問題的產生與發展,都與這段歷史有著緊密的聯繫。由於種種原因,台灣迄今尚處於與大陸分離的狀態。這種狀態一天不結束,中華民族所蒙受的創傷就一天不能癒合,中國人民為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鬥爭也一天不會結束。
台灣問題的現狀如何?癥結何在?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立場與主張是什麼?為了便於國際社會有一個清楚的了解,有必要就下列問題加以闡述。
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台灣地處中國大陸的東南緣,是中國第一大島,同大陸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台灣自古即屬於中國。台灣古稱夷洲、流求。大量的史書和文獻記載了中國人民早期開發台灣的情景。距今一千七百多年以前,三國時吳人沈瑩的《臨海水土志》等對此就有所著述,它們是世界上記述台灣最早的文字。公元三世紀和七世紀,三國孫吳政權和隋朝政府都曾先後派萬餘人去台。進入十七世紀之後,中國人民在台灣的開拓規模越來越大。十七世紀末,大陸赴台開拓者超過十萬人。至公元一八九三年(清光緒十九年)時,總數達到五十點七萬餘戶,二百五十四萬餘人。二百年間增長二十五倍。他們帶去先進的生產方式,由南到北,由西及東,篳路藍縷,披荊斬棘,大大加速了台灣整體開發的進程。這一史實說明,台灣和中國其他省區一樣,同為中國各族人民所開拓所定居。台灣社會的發展始終延續著中華文化的傳統,即使在日本侵占的五十年間,這一基本情況也沒有改變。台灣的開拓發展史,凝聚了包括當地少數民族在內的中國人民的血汗和智慧。
中國歷代政府在台灣先後建立了行政機構,行使管轄權。早在公元十二世紀中葉,宋朝政府即已派兵駐守澎湖,將澎湖地區劃歸福建泉州晉江縣管轄。元朝政府在澎湖設定行政管理機構“巡檢司”。明朝政府於十六世紀中後期,恢復了一度廢止的“巡檢司”,並為防禦外敵侵犯,增兵澎湖。一六六二年(清康熙元年),鄭成功在台灣設“承天府”。清朝政府逐步在台灣擴增行政機構,加強了對台灣的治理。一六八四年(清康熙二十三年)設“分巡台廈兵備道”及“台灣府”,下設“台灣”(今台南)、“鳳山”(今高雄)、“諸羅”(今嘉義)三縣,隸屬福建省管轄。一七一四年(清康熙五十三年),清政府派員測繪台灣地圖,勘丈全境裡數。一七二一年(清康熙六十年),增設“巡視台灣監察御史”,改“分巡台廈兵備道”為“分巡台廈道”。爾後又增設“彰化縣”和“淡水廳”。一七二七年(清雍正五年),復改“分巡台廈道”為“分巡台灣道”(後又改為“分巡台灣兵備道”),增“澎湖廳”,定“台灣”為官方統一的名稱。一八七五年(清光緒元年),清政府為進一步經營和治理台灣,再增設“台北府”及“淡水”、“新竹”、“宜蘭”三縣和“基隆廳”。一八八五年(清光緒十一年),清政府正式劃台灣為單一行省,任劉銘傳為首任巡撫,行政區擴為三府一州,領十一縣五廳。劉在任內,鋪鐵路,開礦山,架電線,造商輪,興辦企業,創設新學堂,把台灣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大大向前推進。
一九四五年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國政府重新恢復了台灣省的行政管理機構。
海峽兩岸中國人為反對外國侵占台灣進行了長期不懈的鬥爭。十五世紀後期起,西方殖民主義者大肆掠奪殖民地。一六二四年(明天啟四年),荷蘭殖民者侵占台灣南部。一六二六年(明天啟六年),西班牙殖民者入侵台灣北部。一六四二年(明崇禎十五年),荷蘭又取代西班牙占領台灣北部。兩岸同胞為反對外國殖民者侵占台灣進行了包括武裝起義在內的各種方式的鬥爭。一六六一年(清順治十八年),鄭成功率眾進軍台灣,於次年驅逐了盤踞台灣的荷蘭殖民者。
一八九四年(清光緒二十年),日本發動侵略中國的“甲午戰爭”。翌年,清政府戰敗,在日本威迫下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割讓台灣。訊息傳來,舉國同憤。在北京會試的包括台灣在內的十八省千餘舉人“公車上書”,反對割台。台灣全省“哭聲震天”,嗚鑼罷市。協理台灣軍務的清軍將領劉永福等和台灣同胞一起,與占領台灣的日軍拚死搏鬥。中國大陸東南各地居民為支援這一鬥爭,或捐輸餉銀,或結隊赴台,反抗日本侵略。在日本侵占台灣期間,台灣同胞一直堅持英勇不屈的鬥爭。初期,他們組織義軍,進行武裝游擊抵抗,前後達七年之久。繼而,在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後,他們又匯同大陸同胞一道,先後發起十餘次武裝起義。及至本世紀二十和三十年代,島內反抗日本殖民統治的民眾運動更加波瀾壯闊,席捲台灣南北。
一九三七年,中國人民開始了全民族的抗日戰爭。中國政府在《中國對日宣戰布告》中明確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契約有涉及中日關係者,一律廢止。《馬關條約》自屬廢止之列。這一布告並鄭重宣布:中國將“收復台灣、澎湖、東北四省土地”。中國人民經過八年艱苦的抗日戰爭,於一九四五年取得了最後的勝利,收復了失土台灣。台灣同胞鳴放鞭炮,歡欣鼓舞,祭告祖先,慶祝回歸祖國懷抱的偉大勝利。
國際社會公認台灣屬於中國。中國人民的抗日戰爭是世界反法西斯鬥爭的一部分,得到了世界人民的廣泛支持。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了反對德、日、意法西斯軸心國,中國與美國、蘇聯、英國、法國等結成同盟國。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中、美、英三國簽署的《開羅宣言》指出:“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土地,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中、美、英三國簽署(後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又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布投降,《日本投降條款》規定:“茲接受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十月二十五日,同盟國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於台北舉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國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國主權之下。至此,台灣、澎湖重歸於中國主權管轄之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一百五十七個國家先後同中國建立了外交關係,它們都承認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台灣問題的由來
台灣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不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實上已歸還中國。之所以又出現台灣問題,與隨後中國國民黨發動的反人民內戰有關,但更重要的是外國勢力的介入。
台灣問題與國民黨發動的內戰。中國抗日戰爭期間,在中國共產黨和其他愛國力量的推動下,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建立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抗擊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抗日戰爭勝利後,兩黨本應繼續攜手,共肩振興中華大業,惟當時以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集團依仗美國的支持,置全國人民渴望和平與建設獨立、民主、富強的新中國的強烈願望於不顧,撕毀國共兩黨簽訂的《雙十協定》,發動了全國規模的反人民內戰。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被迫進行了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戰爭,由於當時的國民黨集團倒行逆施,已為全國各族人民所唾棄,中國人民終於推翻了南京的“中華民國”政府。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國民黨集團的一部分軍政人員退據台灣。他們在當時美國政府的支持下,造成了台灣海峽兩岸隔絕的狀態。
台灣問題與美國政府的責任。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當時東西方兩大陣營對峙的態勢下,美國政府基於它的所謂全球戰略及維護該國利益的考慮,曾經不遺餘力地出錢、出槍、出人,支持國民黨集團打內戰,阻撓中國人民革命的事業。然而,美國政府最終並未達到它自己所希望達到的目的。美國國務院一九四九年發表的《美國與中國的關係》白皮書和艾奇遜國務卿給杜魯門總統的信,都不得不承認這一點。艾奇遜在他的信中說:“中國內戰不祥的結局超出美國政府控制的能力,這是不幸的事,卻也是無可避免的”;“這種結局之所以終於發生,也並不是因為我們少做了某些事情。這是中國內部各種力量的產物,中國曾經設法去左右這些力量,但是沒有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以後,當時的美國政府本來可以從中國內戰的泥潭中拔出來,但是它沒有這樣做,而是對新中國採取了孤立、遏制的政策,並且在韓戰爆發後武裝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海峽兩岸關係。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美國總統杜魯門發表聲明宣布:“我已命令第七艦隊阻止對台灣的任何攻擊”。美國第七艦隊侵入了台灣海峽,美國第十三航空隊進駐了台灣。一九五四年十二月,美國又與台灣當局簽訂了所謂《共同防禦條約》,將中國的台灣省置於美國的“保護”之下。美國政府繼續干預中國內政的錯誤政策,造成了台灣海峽地區長期的緊張對峙局勢,台灣問題自此亦成為中美兩國間的重大爭端。
為了緩和台灣海峽地區的緊張局勢,探尋解決中美兩國之間爭端的途徑,中國政府自五十年代中期起,即開始與美國對話。一九五五年八月至一九七○年二月,中美兩國共舉行了一百三十六次大使級會談,但在緩和與消除台灣海峽地區緊張局勢這個關鍵問題上,未取得任何進展。及至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隨著國際局勢的發展變化和新中國的壯大,美國開始調整其對華政策,兩國關係逐步出現解凍的形勢。一九七一年十月,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二七五八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並驅逐台灣當局的“代表”。一九七二年二月,美國總統尼克森訪問中國,中美雙方在上海發表了聯合公報。公報稱:“美國方面聲明: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美國政府接受了中國政府提出的建交三原則,即:美國與台灣當局“斷交”、廢除《共同防禦條約》以及從台灣撤軍。中美兩國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正式建立外交關係。中美建交聯合公報聲明:“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聯繫”;“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自此,中美關係實現正常化。
但遺憾的是,中美建交不過三個月,美國國會竟通過了所謂《與台灣關係法》,並經美國總統簽署生效。這個《與台灣關係法》,以美國國內立法的形式,作出了許多違反中美建交公報和國際法原則的規定,嚴重損害中國人民的權益。美國政府根據這個關係法,繼續向台灣出售武器和干涉中國內政,阻撓台灣與中國大陸的統一。
為解決美國售台武器問題,中美兩國政府通過談判,於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達成協定,發表了有關中美關係的第三個聯合公報,簡稱“八·一七公報”。美國政府在公報中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然而,十多年來美國政府不但沒有認真執行公報的規定,而且不斷發生違反公報的行為。一九九二年九月,美國政府甚至決定向台灣出售一百五十架F-16型高性能戰鬥機。美國政府的這一行動,給中美關係的發展和台灣問題的解決增加了新的障礙和阻力。
由上可見,台灣問題直到現在還未得到解決,美國政府是有責任的。自七十年代以來,美國朝野許多有識之士和友好人士,曾經為促使中美之間在台灣問題上的分歧的解決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上述三個聯合公報就包含著他們的努力和貢獻。中國政府和人民對此十分讚賞。然而也不能不看到,美國確也有人至今仍不願看到中國的統一,製造種種藉口,施加種種影響,阻撓台灣問題的解決。
中國政府相信,美國人民與中國人民是友好的。兩國關係的正常發展,是符合兩國人民的長遠利益和共同願望的。中美兩國都應珍視來之不易的指導兩國關係發展的三個聯合公報。只要雙方都能恪守三個公報的原則,相互尊重,以大局為重,歷史遺留下來的台灣問題就不難得到解決,中美關係就一定能不斷獲得改善和發展。
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是全體中國人民一項莊嚴而神聖的使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為之進行了長期不懈的努力。中國政府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是“和平統一、一國兩制”。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的形成。早在五十年代,中國政府就曾構想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一九五五年五月,周恩來總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即提出:中國人民解決台灣問題有兩種可能的方式,即戰爭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國人民願意在可能的條件下,爭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決問題。一九五六年四月,毛澤東主席又提出:“和為貴”、“愛國一家”、“愛國不分先後”等政策主張。但由於某些外國勢力的干預等原因,這些主張未能付諸實踐。
自七十年代末開始,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一些重要變化:中美建立外交關係,實現了關係正常化;中國共產黨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把黨和國家的工作中心轉移到現代化經濟建設上來。與此同時,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僑胞、華人,都殷切期望兩岸攜手合作,共同振興中華。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中國政府出於對整個國家民族利益與前途的考慮,本著尊重歷史、尊重現實、實事求是、照顧各方利益的原則,提出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鄭重宣告了中國政府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大政方針,呼籲兩岸就結束軍事對峙狀態進行商談。表示在實現國家統一時,一定“尊重台灣現狀和台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
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葉劍英發表談話,進一步闡明解決台灣問題的方針政策。表示“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建議由兩岸執政的國共兩黨舉行對等談判。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一日,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就葉劍英的上述談話指出: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在國家實現統一的大前提下,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鄧小平進一步發揮了關於實現台灣與大陸和平統一的構想,指出,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他還就兩岸統一和設定台灣特別行政區問題,闡明了中國政府的政策。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二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指出:“我們堅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積極促進祖國統一。”“我們再次重申,中國共產黨願意同中國國民黨儘早接觸,以便創造條件,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在商談中,可以吸收兩岸其他政黨、團體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點。“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政府一項長期不變的基該國策。這一方針,有以下基本點:
(一)一個中國。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在北京。這是舉世公認的事實,也是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前提。
中國政府堅決反對任何旨在分裂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言行,反對“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一國兩府”,反對一切可能導致“台灣獨立”的企圖和行徑。海峽兩岸的中國人民都主張只有一個中國,都擁護國家的統一,台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確定的、不能改變的,不存在什麼“自決”的問題。
(二)兩制並存。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和台灣的資本主義制度,實行長期共存,共同發展,誰也不吃掉誰。這種考慮,主要是基於照顧台灣的現狀和台灣同胞的實際利益。這將是統一後的中國國家體制的一大特色和重要創造。
兩岸實現統一後,台灣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諸如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華僑和外國人投資等,一律受法律保護。
(三)高度自治。統一後,台灣將成為特別行政區。它不同於中國其他一般省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它擁有在台灣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黨、政、軍、經、財等事宜都自行管理;可以同外國簽訂商務、文化等協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權;有自己的軍隊,大陸不派軍隊也不派行政人員駐台。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台灣各界的代表人士還可以出任國家政權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全國事務的管理。
(四)和平談判。通過接觸談判,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統一,是全體中國人的共同心愿。兩岸都是中國人,如果因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被分裂,兵戎相見,骨肉相殘,對兩岸的同胞都是極其不幸的。和平統一,有利於全民族的大團結,有利於台灣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有利於全中國的振興和富強。
為結束敵對狀態,實現和平統一,兩岸應儘早接觸談判。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談判的方式,參加的黨派、團體和各界代表人士,以及台灣方面關心的其他一切問題。只要兩岸坐下來談,總能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辦法。
鑒於兩岸的現實狀況,中國政府主張在實現統一之前,雙方按照相互尊重、互補互利的原則,積極推動兩岸經濟合作和各項交往,進行直接通郵、通商、通航和雙向交流,為國家和平統一創造條件。
和平統一是中國政府既定的方針。然而,每一個主權國家都有權採取自己認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軍事手段,來維護該國主權和領土的完整。中國政府在採取何種方式處理該國內部事務的問題上,並無義務對任何外國或圖謀分裂中國者作出承諾。
這裡還應指出,台灣問題純屬中國的內政,不同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國際協定而形成的德國問題和朝鮮問題。因此,台灣問題不能和德國、朝鮮問題相提並論。中國政府歷來反對用處理德國問題、朝鮮問題的方式來處理台灣問題。台灣問題應該也完全可以通過兩岸的協商,在一個中國的架構內求得合理的解決。
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發展及其阻力
台灣海峽兩岸目前的分離狀態,是中華民族的不幸。所有中國人無不殷切盼望早日結束這種令人痛心的局面。
為了實現兩岸人民正常往來和國家統一,中國政府在提出和平統一主張的同時,也採取了一系列推動兩岸關係發展的措施:
政治方面,調整有關政策措施,化解敵對情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不再追訴去台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犯罪行為。
軍事方面,主動緩和海峽兩岸軍事對峙狀態,停止對金門等島嶼的炮擊,並把福建沿海一些前沿陣地、觀察所開闢為經濟開發區和旅遊點。
經濟方面,敞開門戶,促進交流,歡迎台商來大陸投資和從事貿易活動,並為之提供優惠條件和法律保障。
其他如人員往來、郵電交通以及科技、文化、體育、學術、新聞等方面,中國政府亦持積極態度,採取了相應措施,鼓勵發展兩岸在各個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還成立了得到政府授權的民間團體“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同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有關民間團體建立聯繫,維護兩岸人民的合法權益,推動兩岸關係的發展。
中國政府的對台政策和措施,得到了越來越多的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華人的理解和支持。廣大台灣同胞為發展兩岸關係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台灣當局近幾年也相應調整了對大陸的政策,採取了一些鬆動措施,諸如開放島內民眾赴大陸探親,逐步放寬對兩岸民間交流交往的限制,擴大間接貿易,開放間接投資,簡化兩岸同胞通話、通郵、通匯的手續。這些都是有利於相互交往的。近年來,兩岸的經濟貿易迅速發展,人員住來及各項交流活動不斷擴大。一九九三年四月舉行的“汪辜會談”簽訂了四項協定,邁出了兩岸關係上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一步。台灣海峽出現了四十餘年來前所未有的緩和氣氛,這是有利於和平統一的。
必須指出,台灣當局雖對兩岸關係作了某些鬆動,但其現行大陸政策仍嚴重阻礙著兩岸關係的發展和國家的統一。他們口頭上雖聲稱“中國必須統一”,但行動上卻總是背離一個中國的原則,繼續維持與大陸分離的局面,拒絕就和平統一問題進行商談,甚至設定障礙,限制兩岸交往的進一步發展。
近年來,台灣島內“台獨”活動日形囂張,給兩岸關係的發展和國家和平統一投下了陰影。“台獨”的產生有著複雜的社會歷史根源和國際背景,而台灣當局拒絕和談、限制交往、在國際上推行“雙重承認”和“兩個中國”的政策,又實際上為“台獨”活動提供了條件。應當說,台灣同胞要求當家作主管理台灣的願望是合情合理的、正當的,這不同於“台灣獨立”,更與極少數堅持要走“台獨”道路的人有著根本的區別。極少數“台獨”分子鼓吹“獨立”,甚至投靠外國,妄圖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這是違背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中國政府嚴重關注這一事態的發展,對任何製造“台灣獨立”的行徑絕不會坐視不理。
某些國際勢力不希望中國統一,仍千方百計插手中國內政,支持台灣當局的“反共拒和”政策和島內的分裂勢力,為中國的和平統一製造障礙,嚴重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民族感情。
中國政府堅信,廣大台灣同胞是要求國家統一的;台灣朝野政治力量的大多數也是主張國家統一的。在兩岸人民共同努力下,上述障礙和阻力一定可以排除,兩岸關係一定可以獲得更好的發展。
國際事務中涉及台灣的幾個問題
如前所述,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得到了聯合國及世界各國的普遍承認。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實現國家的統一,中國政府在國際事務中處理涉及台灣的問題時,始終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一貫維護台灣同胞的利益。中國政府相信,這一立場必能贏得各國政府和人民的尊重。在此,中國政府認為有必要就以下幾個問題重申自己的立場和政策。
(一)與中國建交國同台灣的關係問題。目前,世界上凡與中國建交的國家,均遵照國際法和一個中國的原則,與中國政府就台灣問題達成正式協定或諒解,承諾不與台灣建立任何官方性質的關係。按照國際法,一個主權國家只能有一個中央政府代表這個國家。台灣作為中國的一部分,它在國際上無權代表中國,不能與外國建立外交關係和發展具有官方性質的關係。但考慮到台灣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台灣同胞的實際利益,對台灣同外國的民間經濟、文化往來,中國政府不持異議。
近幾年,台灣當局在國際上竭力推行所謂“務實外交”,謀求同一些與中國建交的國家發展官方關係,推行“雙重承認”,達到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目的。對此,中國政府堅決反對。
應該指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能珍視同中國的友好關係,恪守在台灣問題上和中國達成的協定和諒解,中國政府對此表示讚賞。但也不能不指出,有的國家竟不顧國際信譽,違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所作的承諾,同台灣發展官方關係,從而給中國統一事業設定障礙。中國政府衷心希望,有關國家的政府能夠採取措施,糾正這一做法。
(二)國際組織與台灣的關係問題。每個國家的主權是完整的,既不能分割,也不能分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有權利也有義務在國際組織中行使國家主權,代表整箇中國。台灣當局企圖在某些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中搞所謂“一國兩席”,就是要製造“兩個中國”。中國政府堅決反對這種行徑。這一原則立場完全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立場的前提下,中國政府才可以考慮,根據有關國際組織的性質、章程規定和實際情況,以中國政府同意和接受的某種方式,來處理台灣參加某些國際組織活動的問題。
聯合國系統的所有機構,是由主權國家代表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在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後,聯合國系統的所有機構都已通過正式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的合法席位,驅逐了台灣當局的“代表”。自此,在聯合國組織中的中國代表權問題已獲得了徹底的解決,根本不存在台灣再加入的問題。需要指出的是,近一個時期來,台灣當局的某些人又為“重返聯合國”而大肆鼓譟。十分明顯,這是一種妄圖割裂國家主權的行徑,它無論在法理上或實際上都是行不通的。中國政府相信各國政府和聯合國系統的組織會識破這一圖謀,不做有損於中國主權的事情。
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原則上台灣也無權參加。至於亞洲開發銀行(ADB)、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等地區性經濟組織,台灣的加入系根據中國政府與有關方面達成的協定或諒解,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主權國家參加,台灣只作為中國的一個地區以“中國台北”(英文在亞行為TAIPEI,CHINA;在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為CHINESETAIPEI)的名稱參加活動。這種做法屬於特殊安排,不能構成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國際活動效仿的“模式”。
在民間性質的國際組織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應組織同有關方面達成協定或諒解,在中國的全國性組織以中國的名義參加的情況下,台灣的相應組織可以以“中國台北”(TAIPEI,CHINA)或“中國台灣”(TAIWAN,CHINA)的名稱參加。
(三)與中國建交國同台灣通航問題。一個國家的領空是該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九一九年公布的《巴黎航空公約》和一九四四年簽署的《芝加哥公約》均確認,每個國家對其領空具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權的原則。因此,凡是同中國建交國家的任何航空公司,即使是私營航空公司與台灣通航,都是涉及中國主權的政治問題,而不是一般的民間關係。與中國建交國家的官方航空公司當然不可與台灣通航,而其民間航空公司如欲同台灣通航,則須由其政府與中國政府磋商。在徵得中國政府同意後,其民間航空公司始可同台灣的私營航空公司互飛。實際上,根據上述原則,中國政府已經同意英、德、加拿大等國的民間航空公司與台灣的私營航空公司通航。
有的國家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前就同台灣通航的,則可通過與中國政府談判,改變其同台灣通航的官方性質後繼續其民間商業運輸安排。
(四)與中國建交國向台灣出售武器問題。中國政府一貫堅決反對任何國家向台灣出售任何種類的武器裝備或提供生產武器的技術。凡與中國建交的國家,都應遵循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的原則,而不以任何形式或藉口向台灣提供武器,否則就是違反國際關係準則,干涉中國內政。
世界各國,尤其是對世界和平事業負有重大責任的大國,理應嚴格遵守聯合國安理會五常任理事國關於限制常規武器擴散的指導原則,為維護和促進地區的和平與安全作出貢獻。然而,在目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日益緩和的形勢下,有的國家竟違背自己在國際協定中的承諾,置中國政府的一再嚴正交涉於不顧,向台灣出售武器,在海峽兩岸之間製造緊張局勢。這不僅是對中國安全的嚴重威脅,為中國的和平統一事業設定障礙,也不利於亞洲和世界的和平與穩定。中國人民當然要強烈反對。
在國際事務中,中國政府一貫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係,從不損害別國利益,不干涉別國內政。同樣,中國政府也要求各國政府,不做損害中國利益、干涉中國內政的事情,正確處理與台灣的關係問題。
結束語
中國的統一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中國實現統一後,兩岸可攜手合作,互補互助,發展經濟,共同振興中華。原來一直困擾台灣的各種問題,都將在一個中國的架構下得到合理解決。台灣同胞將與祖國其他地區人民一道共享一個偉大國家的尊嚴和榮譽。
長期以來,台灣問題一直是亞洲與太平洋地區一個不穩定的因素。中國的統一,不僅有利於中國本身的穩定和發展,也有利於中國同各國進一步加強友好合作關係,有利於亞太地區乃至全世界的和平與發展
中國政府相信,在維護自己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正義事業中,一定能夠得到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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