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爭條款是“不可爭條款”的對稱,壽險契約中規定保險人須將契約撤消的特定情況的條款。壽險契約中有關保險人責任條款,契約自簽訂起經過一定期間(如兩年後),保險人不得因要保人違反主要事實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
可爭條款是“不可爭條款”的對稱,壽險契約中規定保險人須將契約撤消的特定情況的條款。壽險契約中有關保險人責任條款,契約自簽訂起經過一定期間(如兩年後),保險人不得因要保人違反主要事實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
可爭條款是“不可爭條款”的對稱,壽險契約中規定保險人須將契約撤消的特定情況的條款。壽險契約中有關保險人責任條款,契約自簽訂起經過一定期間(如兩年後),保險人...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其基本內容是: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時,自保險人知道...
不可爭辯條款是指自人身保險契約簽訂時起,超過法定年限(一般為兩年)後,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誤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由,而主張契約無效或...
一種是“不一致就解除”條款,供應商與顧客間簽訂契約規定供應商將與競爭對手的價格一致,若不一致就解除消費者購買的義務,消費者就可以尋找更優惠的供應商。另一種...
如有關契約標的、數量、質量的規定等都是實體條款。而程式條款主要是指當事人在契約中規定的履行契約義務的程式及解決契約爭議的條款。...
兩年後不否定條款又稱“不可爭條款”、“不可抗辯條款”。人壽保險契約規定保險契約生效或復效滿兩年之後,保險契約成為不可爭議的檔案,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
將article一詞譯為“條”,爭議不大。例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THE ...,除了可以將其譯為“目”之外,更多的情形下應將其譯為泛指意義上的“條款”...
不競爭條款(Non-CompetittonClause)是指在技術轉讓契約中規定限制技術受方購買或銷售非經技術供方指定的且與轉讓的技術和技術產品處於競爭地位的技術和產品。這一...
協會戰爭險條款是倫敦保險人協會制訂的承保戰爭風險(貨物)的條款。共八條。第一條是列明承保的責任範圍,其內容有:(1)英國海上保險單標準格式中為戰爭險不保條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封閉性與一般條款的完善,為了加強法律調整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它們非常重視對各種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列舉。但同時,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設概括...
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是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新修訂的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的戰爭險條款,於1983年4月1日起在倫敦保險市場上使用。[1]由8部分組成,共14條,具有完整的...
解決投資爭資爭端的國際中心示範條款 同意可以產生於: (1)投資協定中的調解或仲裁條款;或 (2)約定將現存爭端提交中心調解或仲裁的協定。 公約沒有規定特定的格式...
管轄權條款是指印就於提單背面,明確規定某國法院對提單爭議案具有排他管轄權的條款。該條款又稱協定管轄條款,是契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其目的主要是為防止發生...
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六條 交強險契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未盡事宜,...
性領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美國國內法中先後出現了兩種對於證券爭議的可仲裁性的不同態度,而對於這兩種不同的法律規定發生衝突時並沒有明確的法律適用條款。...
有利解釋原則,又稱“疑義利益解釋原則”,起源於羅馬法“有疑義應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釋”的規則,意為當保險契約中雙方當事人就保險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不...
仲裁協定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定。仲裁協定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