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配總收入的分配

可分配總收入的分配指的是中國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農業生產單位在一定時期內(通常指一年)經營所得中可直接用於分配的那一部分收入(簡稱總收入)的分配。農業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農業中生產關係的重要體現。

正文
總收入的構成 包括農業生產單位當年可以實現其價值的產品價值和非物質生產的收入。農業生產單位一年內進行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副業漁業等生產活動所獲得的物質產品的總額為總產品,用貨幣計算的農業總產品稱為農業總產值。其中,當年可以實現其價值能夠用來進行分配的部分,計入農業生產單位的總收入之內;而當年不能實現其價值的部分,如越冬作物、正在培育中的苗木、未捕撈的水產養殖品、飼養中的畜禽等各種在產品或中間產品的價值,以及某些自建的固定資產和林木、果樹、役畜等固定資產的自然增值等則不計入總收入。此外,農業企業的非物質生產收入,如各種勞務收入存款利息對外投資所得的利潤和出租各種生產設施所得的租金等亦包括在農業生產單位的總收入之內。因此,可分配總收入同農業總產值在質與量上都有所不同。
總收入的具體分配 按以下方法進行:①提留當年已支出的各項生產費用,包括種子費、肥料費、農藥費、飼料費、水電費、機械作業費、維修費等等,以補償當年生產費用的消耗。②提留當年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以補償固定資產的消耗。③提留管理費。④向國家交納稅金和支付貸款利息。⑤提留公積金,用來進行擴大再生產。⑥提留公益基金,用作集體文化福利事業的開支和補助困難戶。⑦提留預備基金。⑧扣除上述各分配項目後的餘額,作為在勞動者之間進行按勞分配的個人消費基金。在實行集體統一經營、統一分配的情況下,各部分分配的多少和比例由集體統一安排;在實行統一經營和分戶經營相結合的聯產承包的管理體制的情況下,由兩個經營層次按照契約規定分別安排。
總收入的分配原則 主要有:①正確處理積累與消費的關係。積累指從總收入中提留的用之於擴大再生產的部分,是保證擴大再生產的物質基礎。消費指總收入中用之於個人和公共消費的部分,是保證農業勞動者生活需要的物質條件。在農業生產單位一年內總收入既定的條件下,積累增加就要減少消費,消費增加就要減少積累。為了既保證擴大再生產的需要,又保證勞動者收入的增加,在一般情況下必須使兩者同時都有所增長。②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勞動者個人之間的關係。在農業生產單位總收入的分配中,有些項目是國家整體利益的需要,有些項目是企業利益的需要,有些項目是勞動者個人利益的需要。這三方面的利益必須統籌兼顧。
個人消費基金的分配方法 通常採用的基本方法有:①計時制。即按照勞動者參加勞動時間的多少來分配。②計件制。即按照勞動者完成的勞動定額或工作定額的多少來分配。③聯產計酬制。即按照勞動者完成的最終勞動成果來分配。在實行統一經營時,多實行計時制;在實行集體統一經營和社員家庭分散經營相結合的經營方式時,則實行聯產計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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