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核算

收入分配核算是以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過程為依據所進行的核算,通過計算初次分配再分配形成的各種收入指標,編制有關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的系列賬戶以反映生產成果在分配過程中的數量表現及其構成。

收入分配核算包括初次分配核算和再分配核算兩大內容。收入分配核算首先要計算一系列的分配統計指標,包括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再分配收入與支出(經常轉移收入與支出),可支配收入等,以此完整地反映分配過程的不同層次數量表現,並藉助於收入分配賬戶的具體描述反映分配過程的各種數量關係和平衡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入分配核算
  • 依據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過程
  • 主體:各具有獨立財務決策能力
  • 客體:分配的對象
主體和客體,基本流程,

主體和客體

1、收入分配核算的主體
參與收入分配的主體是各具有獨立財務決策能力的機構部門,即非金融企業和公司、金融機構、政府、為居民服務的非營利機構、居民以及國外等機構部門。根據分配關係形成的層次性還可在上述機構部門之下設定子部門。
收入分配核算主體劃分的依據是對生產成果的占有權和處分權,占有權確定了初次分配主體,處分權確定了再分配主體。
2、收入分配核算的客體
分配客體指被分配的對象。收入分配核算的客體是當期的生產成果;即以價值形態表現的國民經濟增加值(國內生產總值),重點是其中的國內生產淨值部分(不包括折舊)。

基本流程

國民收入分配流程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兩個層次。
國民經濟生產過程結束後,首先在生產領域進行初次分配,然後在全社會進行再分配初次分配再分配疊加在一起,形成國民收入分配的最終格局。從總體上看,初次分配屬於微觀分配行為,主要應由營利性部門自主進行,使市場機制對要素價格的形成起到基礎性作用,政府通過生產稅引導和調節資源的合理配置,以提高經濟成長的效率。再分配屬於巨觀分配行為,主要由政府以收入稅等形式對各個經濟主體初次分配所得進行調節,著重解決社會發展和社會協調問題。
注意:現實經濟活動中的收入分配過程是連續不斷地進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交織在一起,難以從時間順序上分清誰先誰後。所以,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劃分並不是就分配的時間順序而言的。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劃分是對分配過程所體現的分配層次和邏輯關係的科學劃分。
收入分配過程表現為各種錯綜複雜的收支活動。分配自各部門的增加值開始。首先是收入初次分配階段,要對生產的參與者分配收入,包括勞動報酬、生產稅財產收入,分配結果形成各部門的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根據相關內容編製成收入形成賬戶和原始收入分配賬戶;然後是收入再分配階段,要在各部門間進行各種收入轉移核算,結果形成各部門的可支配收入和調整後可支配收入,由此編制出收入再分配賬戶和實物收入再分配賬戶。
表1 收入分配核算基本賬戶流程
收入方
支出方
收入初次分配
增加值
財產收入的收入
財產收入的支出
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
收入再分配
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
經常轉移收入
經常轉移支出
可支配收入及調整後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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