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案

1924年反訴案是中英兩國因漢口英商泰和洋行與華商元昌義債務糾紛引發的司法管轄權爭議案件。該案涉及領事裁判權問題,成為民國時期華洋訴訟的典型案例。

案件起因於泰和洋行起訴元昌義欠款,後者隨即提出反訴。英國領事依據領事裁判權主張反訴應歸英方審理,湖北交涉員則撤銷原判要求重審。法務部援引中英條約中"各按本國法律審斷"條款,認為合併審理符合條約精神。因法律解釋爭議,案件提請大理院裁決。1925年2月,大理院認定:雖然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外國被告不受中國法院管轄,但反訴與本訴存在關聯時,為訴訟便利可合併審理,並援引既有判例證實此舉未牴觸條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反訴案
  • 發生時間:1924年
  • 涉及機構:英商泰和洋行
  • 處理機構:英國法庭
涉及機構,案件記載,

涉及機構

英國法庭為處理機構。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1924年。1924年夏,湖北漢口英商泰和洋行與華商元昌義因債務糾紛,訟爭到法院。英商泰和洋行首先起訴告元昌義欠其債款,後華商提起反訴。由於此案性質屬華洋訴訟,於是關於由誰審理反訴案件的爭論便在中英間展開。英使稱:英國法庭辦理此項案件,因顧及華洋訴訟案件的審理,按約應專歸被告人本國官廳,故凡是被告為英國人的反訴,按理不應由中方審理。可是湖北交涉員對於此案,並不和英領事商議,也不開庭審訊,就撤銷縣署原判,飭令更審,實是違反兩國的條約。法務部對於英領事的指責,做出了積極反應,認為中英互控案件,按照條約規定,應視被告為何國人,即到何國官員處控告,並載明各按本國法律審斷。此次英商控元昌義案,就條約而論,湖北交涉員署按照本國法律主張反訴之案,與本訴並為一案審理,並無不合的地方。然而事關法律解釋,法務部也不敢擅專,於是給大理院寫信說:“此次英使提出,以反訴與本訴並為一案辦理,是未顧及條約上的國際情勢和英國法庭相類似案件的辦法。英使的這一主張,殊與貴院(大理院)統字第九十七號解釋持論不同。懇請鈞院(大理院)予以解釋。”1925年2月28日大理院的正式解釋是:“有領事裁判權的外國人,在中國為民事被告,依據條約,固不受中國法院的審判,只是在提起反訴的時候,因已有本訴是屬中國法院受理,而反訴的標的又多與本訴的標的相牽涉,或者對於本訴的標的,得作抗辯主張,因此使反訴與本訴在同一訴訟程式下審判,實為便宜。而且本院統字第九十七號解釋及四年上字第二千零三十五號判例,均認為不應與普通被告同論(如再審的訴訟,不能因其被告是否外國人,還是其有無領事裁判權,來確定應否受理審判,這也是一例),而由中國法院並予受理,這是保護雙方的利益,並無背於條約的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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