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常行為表現

反常行為表現(abnormal behavior expression)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後,因無法保持心理上的平衡而表現出違反其正常生活規律、人格特點等的行為現象。如案犯作案後反常的積極、異常緊張、心虛發怵、暴富奢侈、特別關心案件的偵查情況等。形成原因:犯罪人作案後因懾於法律的威嚴,懼怕懲罰而驚恐不安,沉重的心理壓力造成其極度的緊張情緒。

一方面指被暗示者識破了暗示者的意圖,有意抵制,表現出與暗示意圖相反的心理或行為,另一方面指暗示者由於暗示方法不得當,使暗示的實際效果與預期效果相反。中國俗語“此地無銀三百兩”,就是這種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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