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自訴刑事案件原告人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自訴刑事案件原告人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2.10.23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自訴刑事案件原告人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2.10.23
  • 實施時間:1992.10.23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寧高法〔1992〕10號《關於自訴刑事案件原告人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自訴刑事案件自訴人長期不能到庭參加訴訟,如果是因為自訴人進行犯罪活動在逃的,可視為自訴人自動放棄訴訟,按撤回自訴處理;如果是因為自訴人突患精神病等又無代理人,以及因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審理或者延期審理,待中止或者延期的原因消失,即行恢複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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