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我部組織起草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以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和環境保護部等六部門聯合規章形式印發。現送你單位徵求意見,請認真組織研究,並於2016年4月15日前將有書面意見(含電子版)反饋至我部運輸服務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發文單位:交通部
通知,全文,

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徵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為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我部組織起草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以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和環境保護部等六部門聯合規章形式印發。現送你單位徵求意見,請認真組織研究,並於2016年4月15日前將有書面意見(含電子版)反饋至我部運輸服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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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檔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3月28日

全文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預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及相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貨物,是指按照《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分類並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道路運輸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環境污染或者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材料或者物品。
發反應而產生危險的貨物。
第四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源頭治理、便利運輸的原則,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各負其責、協同監管。
第五條 國家建立危險貨物安全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並強化信息安全保障,實現危險貨物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企業和車輛、罐體、從業人員等基礎信息,以及相關許可、檢驗、購銷、違法等信息的網上共享,實行危險貨物生產、銷售、充裝、運輸等環節資質信息比對核查制度。
第六條 國家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套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實行專業化、集約化經營。
第二章 托 運
第七條託運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或者單位承運危險貨物。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託運人應當委託具有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危險貨物第1類爆炸品或者第1.1項、1.2項、1.3項、1.4項、1.5項、1.6項運輸資質企業或者單位承運。
第八條 託運人應當確保所託運的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符合《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等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託運人託運危險性質不明及未列名的危險貨物,應當在託運前向承運人提供由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鑑定技術報告。
第九條 託運人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貨物,或者謊報危險貨物類別,或者將危險貨物隱匿為普通貨物託運。
第十條託運人使用的包裝容器,或者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式貨櫃(以下簡稱“罐箱”)應當檢驗合格且與承運貨物相匹配。
託運人應當嚴格按照《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危險貨物包裝標誌》(GB 190)等國家標準要求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設定標誌。
託運人委託其他企業或者單位進行包裝、充裝或裝載的,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其滿足本辦法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託運人在託運危險貨物時,應當向承運人提交至少包含本辦法第六十八條所列信息的危險貨物託運清單。
危險貨物託運清單可以是電子或者紙質形式,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並能夠按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提供。
託運人應當保持應急聯繫電話24小時暢通。
第十二條 託運人託運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託運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託運煙花爆竹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公安機關核發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託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國家核安全局核發的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報告批准書;託運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承運人提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十三條 託運人應當對本企業或者單位與危險貨物運輸相關的員工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並經企業或者單位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記錄應當保存至員工離職後十二個月,並能夠按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提供。
託運人應當對本企業或者單位與危險貨物運輸相關的員工每月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教育培訓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並能夠按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提供。
第三章 例外數量及有限數量
第十四條 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以及科研、教學、軍工等事業單位,可以採用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包裝形式託運危險貨物(劇毒化學品、第1類爆炸品及第6類6.2項感染性物質除外)。
第十五條 例外數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包件測試以及每個內容器和外容器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最大數量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危險貨物例外數量及包裝要求》(GB 28644.1)、《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GB 19269)、《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GB 11806)要求。
車輛或者貨櫃內的例外數量危險貨物包件數量不得超過1000個。
第十六條 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以及每個內容器或者物品所裝的最大數量、總毛重應當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危險貨物有限數量及包裝要求》(GB 28644.2)、《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GB 19269)要求。
每個運輸單元運輸的有限數量危險貨物總質量不得超過1000kg。
第十七條 以例外數量包裝形式託運危險貨物的,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專業包裝檢測機構出具的包裝性能測試報告或者出具滿足《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危險貨物例外數量及包裝要求》(GB 28644.1)、《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GB 19269)包裝性能測試的書面聲明,並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託運人應當在危險貨物託運清單中註明“例外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
第十八條 以有限數量包裝形式託運危險貨物的,託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供專業包裝檢測機構出具的包裝性能測試報告或者出具滿足《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危險貨物有限數量及包裝要求》(GB 28644.2)、《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包裝檢驗安全規範》(GB 19269)包裝性能測試的書面聲明並由駕駛人隨車攜帶。
託運人應當在危險貨物託運清單中註明“有限數量危險貨物”以及包件的數量、總毛重。
第十九條 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與其他危險貨物、普通貨物混裝,應當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 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 618)的隔離要求。
第二十條 採用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包裝形式運輸危險貨物的運輸企業,應當對駕駛人、裝卸管理人員進行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方面的培訓。培訓記錄應當長期保存,並能夠按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提供。
第二十一條 運輸企業運輸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時,豁免其企業資質、人員資格、專用車輛及其外觀標誌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要求,但應當遵守本章其他規定。
第四章 承 運
第二十二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受理危險貨物的託運。
第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使用與承運危險貨物性質、重量相匹配的專用車輛、設備,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 13392)要求懸掛標誌,按照要求配備具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資格的駕駛人、押運員進行運輸。
第二十四條 承運人應當製作並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在運輸過程中能夠按照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提供。危險貨物運單應當至少包含本辦法第六十九條所列信息。危險貨物運單應當以電子或者紙質形式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危險廢物承運人還應填寫並攜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貨物運單格式由國務院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五條 承運人在調度運輸車輛前,應當對專用車輛、設備技術狀況及衛星定位裝置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對駕駛人、押運員進行運輸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條 承運人在起運之前應當對承運的危險貨物及包裝進行外觀檢查,確保沒有明顯缺陷、泄漏、破碎。
第二十七條 承運人應當對本企業或者單位員工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並經企業或者單位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記錄應當保存至員工離職後十二個月,並能夠按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提供。
承運人應當對本企業或者單位員工每月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教育培訓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並能夠按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提供。
第五章 裝卸貨
第二十八條 裝貨人應當在充裝貨物前查驗以下事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裝或者發貨:
(一)車輛是否具有有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證件;
(二)駕駛人、押運員是否具有有效從業資格證件;
(三)專用車輛及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四)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與危險貨物運單載明的相一致;
(五)所充裝的危險貨物是否與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的適裝介質相匹配;
(六)充裝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查驗公安機關核發的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查驗公安機關核發的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裝載煙花爆竹的,應當查驗公安機關核發的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裝載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應當查驗國家核安全局核發的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報告批准書;裝載危險廢物的,應當查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九條 裝貨人應當按照《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 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 618)進行裝載作業,裝載貨物不得超過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並且不得超出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的允許充裝量範圍。除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貨櫃、罐式專用車輛外,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裝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第三十條 裝貨結束後,裝貨人應當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 13392)要求懸掛了標誌,確保包裝容器沒有損壞或者泄漏,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所有的關閉裝置處於關閉狀態。
第三十一條 裝貨人應當建立危險貨物裝貨記錄製度,對所裝載的危險貨物類別、品名、數量和託運人、購買人、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人、押運員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裝貨記錄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並能夠按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提供。
第三十二條 收貨人應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卸貨作業,無特殊理由,不得拒絕或者延時收貨。
第六章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
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
第三十三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該應按照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批准許可的產品型式及車輛參數進行設計和生產,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做好生產一致性管理,確保產品滿足道路運輸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要求,標註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類型。
第三十五條 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按照《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GB 18564)要求設計罐體。
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申請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對其生產的罐體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
檢驗機構應當對每台檢驗合格的罐體出具檢驗合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為罐體分配唯一性編碼,並在罐體上安裝的永久性金屬銘牌上予以標註。
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生產企業應當為生產的罐體提供相應的適裝危險貨物品名列表。
第三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 21668)要求公布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類型。
公安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在為罐式車輛辦理登記、配發道路運輸證時,應當查驗《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罐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複印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及檢驗機構出具的罐體檢驗合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 罐式車輛罐體應當在檢驗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常壓罐式車輛罐體使用人應當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檢驗周期為3年,檢驗機構對於每台定期檢驗合格的罐體簽發定期檢驗報告,檢驗信息應標註在罐體上。
第三十九條 常壓罐式車輛罐體的重大維修、改造,應當委託具備罐體生產許可資質的企業實施,並通過檢驗機構的特別檢驗、取得相應證書後方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條 可移動罐櫃、罐箱應當按照《國際貨櫃安全公約》(CSC)、《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要求,經過中國船級社的製造檢驗及定期檢驗,取得中國船級社頒發的檢驗合格證書或定期檢驗報告,並具有相應的安全合格牌照及標誌。
第四十一條 對在國內臨時運營的國外可移動罐櫃、罐箱,應當經過《國際貨櫃安全公約》(CSC)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規定的製造檢驗和定期檢驗,並具有有效證書或報告以及相應的牌照和標誌。
第四十二條 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屬於移動式壓力容器的,還應當滿足特種設備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國際公約和規則的要求。
第七章 道路通行
第四十三條 危險貨物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按照要求配備押運員,根據《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 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 618)標準要求隨車配備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保障道路運輸安全。
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應當同時隨車攜帶公安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許可證件,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車輛應當同時攜帶國家核安全局核發的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安全報告批准書,危險廢物運輸車輛應當同時攜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四十四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監控管理。
第四十五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應當靠右側車道行駛,且行駛速度不高於每小時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不高於每小時6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低於上述規定時速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第四十六條 危險貨物駕駛人應當確保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所有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處於關閉狀態。
運輸危險貨物途中短時停車休息的,要避免與其他車輛混合停放,並做好車輛監護;因住宿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應當在專門的停車場地或者遠離加油站、人員密集區域及河流湖泊等環境敏感點停放,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四十七條 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放射性物品的,應當經過公安機關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劃定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的區域、路段、時段,設定明顯的標誌並提前15日向社會公布。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
(一)城市(含縣城)重點地區、重點單位、人流密集場所、居民生活區;
(二)水源地保護區、重點景區、自然保護區;
(三)特大橋樑、特長隧道、隧道群、橋隧相連路段及海底公路隧道;
(四)坡長坡陡、臨水臨崖、通行條件差的山區公路;
(五)高速公路2時至5時容易疲勞駕駛的時段。
遇惡劣天氣、自然災害、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交通警衛、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臨時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並提前做好宣傳提示。
第四十九條 限制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同時確定合理的繞行路線,並設定明顯的繞行提示標誌。
交通運輸部門及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公路限行繞行標誌的設定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城市道路限行標誌的設定工作。
第五十條 具備條件的高速公路服務區應當劃定專門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停車區域,並為進入服務區休息、餐飲、加油、修理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提供便利。
第八章 應 急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公安、環境保護、衛生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並進行過程記錄與總結。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環境保護、衛生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劃建立區域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應急救援基地、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建立危險貨物運輸應急救援專家庫,定期組織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業化培訓及演練。
第五十二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經營企業應當編制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小組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行。
第五十三條 駕駛人、押運員在運輸過程中發現危險貨物運輸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並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停止運輸並按照應急預案要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當安全隱患已經消除或者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授權後,方可繼續運輸。
第五十四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中途發生事故的,駕駛人、押運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及所屬企業報告。發生危險貨物泄漏、燃爆等情形的,駕駛人、押運員應當提醒周圍人群撤離現場、設立警示,協助救援力量緊急排險。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派人員趕赴現場,確認現場危險貨物,採取交通管制等保護措施和現場安全措施,避免接觸泄露物質,並根據現場情況及應急預案要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取得專業機構支援。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接到報告後,應當指導駕駛人、押運員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按照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應急處置的要求採取進一步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其他事件,並及時按規定向企業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第九章 監督檢查與部門協作
第五十五條 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加強監督檢查:
(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督檢查及道路稽查,重點查處企業、車輛及人員不具備資質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超過檢驗有效期,專用車輛、設備裝運介質超出其適裝範圍,企業未規範使用危險貨物運單行為。
(二)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核發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購買及道路運輸通行許可證件,在道路上加強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安全檢查,重點查處無道路運輸通行證件運輸、超載運輸,未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以及未按規定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等違法行為。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企業建立、執行發貨和裝載的查驗、登記、核准及人員培訓等制度,重點查處違法充裝危險化學品和不規範包裝、瞞報、未規範使用危險貨物託運清單等行為。
(四)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重點查處不按許可車型及參數進行生產、不能保證生產一致性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常壓罐箱)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重點查處出具虛假報告行為。
(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以及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協作機制: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企業的託運行為加強聯合檢查,依法查處非法託運危險貨物行為。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制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限制通行措施。
(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對公路通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行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承運危險貨物行為。
(四)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承運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行為。
第五十七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危險貨物託運、裝載或運輸過程中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並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作業並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八條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檢查中發現需由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委託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單位或者委託個人承運危險貨物。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謊報危險貨物類別,或者將危險貨物或者隱匿為普通貨物託運。
第六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託運的危險貨物未正確分類、分項或者品名和品名編號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託運危險性質不明及未列名的危險貨物,並未向運輸企業提供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鑑定技術報告。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未提交危險貨物託運清單或者內容、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向承運人提供法規要求的證明檔案。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未在裝貨結束後按照規定檢查車輛標誌及包裝容器。
(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未按規定建立並執行裝貨記錄製度。
第六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企業在裝卸貨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照要求使用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和罐體。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未按照要求對本企業或者單位員工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和定期安全教育培訓。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未按照要求託運例外數量、有限數量危險貨物。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未按規定進行查驗。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未按照相關標準進行裝載作業。
第六十二條 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未按要求對本企業或者單位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按規定製作危險貨物運單或者內容、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對車輛設備進行檢查。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使用不具備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超出檢驗有效期的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五)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發生事故後未按規定向企業所在地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條 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押運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從業資格證: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未按規定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安全卡,或者未按照標準要求隨車配備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罐箱的關閉裝置在運輸過程中未處於關閉狀態。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未按規定停車。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四條,未按要求採取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六十四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第七章規定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五條 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部門工作人員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發生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應當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當事人、相關企業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下列危險貨物的運輸活動、專用車輛及容器不適用本規定: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警部隊軍用車輛運輸的危險貨物。
(二)個人攜帶的,用於個人、家庭使用,在正常運輸條件下,能夠防止內裝物泄漏的零售包裝的危險貨物;當這些危險貨物為易燃液體,且充裝於可重複充裝的容器中時,每個容器和每個運輸單元的容量分別不得超過60L和240L。中型散裝容器、大型包裝或者罐式車輛罐體、罐箱中的危險貨物不應當視為用於零售包裝的危險貨物。
(三)未充裝過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及容器,或者清洗過的包裝容器、罐式車輛罐體及罐箱。
(四)充裝過2類、3類、4.1項、5.1項、6.1項、8類、9類危險貨物,未經清洗但已進行了無害化處理的專用車輛及容器。
(五)診斷用放射性藥品。
(六)管理部門在應急回響及監管時進行的運輸。
(七)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物質。
第六十八條 危險貨物託運清單應當載明危險貨物的託運人、收貨人、裝貨單位、始發地、目的地、運輸企業、危險貨物品名編號、品名、危險貨物類別及項別、包裝及規格、數量、24小時應急聯繫電話等信息,並附錄危險貨物危險特性、運輸注意事項、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應急處理等危險貨物安全信息。
第六十九條 危險貨物運單應當載明危險貨物的託運人、收貨人、裝貨單位、始發地、目的地、運輸線路、運輸企業、車輛、罐體、罐箱、起運日期、駕駛人、押運人員、危險貨物品名編號、品名、危險貨物類別及項別、包裝及規格、數量、託運人24小時應急聯繫電話、運輸注意事項等信息。
第七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託運人是指將危險貨物交付給承運人進行運輸的企業或者單位。
承運人是指具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並承擔危險貨物運輸作業的企業或者單位。
裝貨人是指將危險貨物裝進危險貨物車輛、罐式車輛罐體、可移動罐櫃、貨櫃、散裝容器,或者將裝有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裝載到車輛上的企業或者單位。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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