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公路發[1999]278號文印發
【發布日期】1999-06-07
【生效日期】1999-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9年6月7日交通部交公路發
〔1999〕278號文印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辦):
1998年12月26日,安徽省定遠縣化建公司一輛客貨兩用車,裝載6萬支雷管、4.4萬米導火索,途中與一輛客車相撞發生爆炸,造成18人死亡、60人受傷的特大事故。對此,國務院領導非常重視,吳邦國副總理指出:要加強爆炸物品的管理,一是防止被盜、遺失;二是確保爆炸物品運輸過程的安全。為落實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批示精神,進一步貫徹部制定頒發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JT3130-88)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92)等管理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切實搞好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管理。危險貨物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一旦某個環節出版疏漏,容易造成嚴重的人身傷亡、環境污染和財產損毀事故,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繼續認真貫徹落實江澤民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提高認識,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好國家和部頒有關規章和規定,依法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護和安全質量教育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加強危險貨物運輸全過程管理。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要將危險貨物的包裝和標誌、託運和單證、承運和交接、運輸和裝卸、保管和消防全過程都納入管理,確保每一個環節都安全無誤。
三、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資格許可制度。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並持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加蓋“道路危險貨物專用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對無證單位承運危險貨物,要依法嚴肅處理。
四、加強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嚴格執行持證上崗制度。危險貨物運輸責任大、專業性強,要求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和職業道德,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專業知識。交通主管部門要從嚴培訓、從嚴考核,切實提高從業人員隊伍素質,從根本上保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五、加強運輸車輛和設備管理。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懸掛規定的標誌和標誌燈;裝運危險貨物的罐(槽)應適合所裝貨物的性能,並根據不同的貨物需要配備泄壓閥、防波板、遮陽物、壓力表、液位計、導除靜電等相應安全裝置,必須保證所裝貨物不發生“跑、冒、滴、漏”等現象;機動車輛排氣管必須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熄滅火星的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電火花的裝置;鐵質底板裝運易燃易爆貨物時應採取鋪墊木板、橡膠板等襯墊措施。
六、規範事故處理和報告制度。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採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及時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應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事故:發生重、特大事故後,必須立即報部和有關部門。
七、各地交通主管部門要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等規章和標準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查,並於7月31日前將檢查結果報部公路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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