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地方性規章。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為規範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站場、貨物運輸代理和貨物運輸配載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護道路貨物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2007年4月24日發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實施。《辦法》共五章三十四條,涵蓋上述事項的經營許可、經營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是相關經營單位和個人及管理部門開展工作的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 類別:法令
  • 簽發:省  長:蔣巨峰
  • 適用範圍:四川省
  • 簽發時間: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 歷史號令:第212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修改的決定,

檔案發布

(第212號)
《四川省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
省 長:蔣巨峰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站場、貨物運輸代理和貨物運輸配載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護道路貨物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場)、貨物運輸代理(以下簡稱貨運代理)和貨物運輸配載(以下簡稱貨運配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從事國際貨運代理的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貨運、貨運站場、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經營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管理工作。
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引導道路貨物運輸的發展,鼓勵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擴展服務領域,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條 鼓勵貨運實行集約化、規模化、專業化經營,促進貨櫃、封閉廂式、多軸重型和罐式等專用車輛和節能環保車輛的發展,倡導大宗物資單位在選擇承運經營者時通過招投標形式確定。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貨運經營申請人應當依法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貨運經營許可。
從事普通貨運和一、二、三級大型物件運輸以及貨運站場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從事四級大型物件運輸、專用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所在地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七條 受理四級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車輛、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進行核實和綜合評審。
第八條 從事貨櫃運輸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條件,駕駛員應當具有駕駛汽車列車的從業資格,牽引車輛的牽引能力應當在20噸以上並安裝實時動態行駛記錄儀,半掛車輛應當具有轉鎖裝置。
第九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條件,並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進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
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實行公司化經營。
第十條 從事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必要的通訊及計算機設備;
(二)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從事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經營的,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 貨運代理、貨運配載備案申請表;
(二) 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 房屋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協定;
(五) 業務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二條 貨運經營者設立從事貨運經營的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設立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及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和複印件;
(二) 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三) 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 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複印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核實,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該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經營者取得分公司經營許可證副本後應當到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能源消耗以及環境保護規定的車輛從事貨運經營,提高運輸組織化程度,減少空車行駛,節約能源。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車輛,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進行改造或者報廢更新。
第十四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對貨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在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負責執行;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機動車維修企業執行。一級維護間隔里程不得超過2500公里;行駛里程不便統計的,以間隔時間1個月為準。二級維護間隔里程不得超過15000公里;行駛里程不便統計的,以間隔時間3個月為準。
貨運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貨運經營者應當將車輛二級維護情況及時記入車輛技術檔案,並妥善保存二級維護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十五條 貨運承、託運雙方應當按《契約法》的規定,訂立運輸契約。貨運代理經營者應當分別與託運人和承運人簽訂運輸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承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貨物託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並隨車攜帶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貨運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四級大型物件承運人應當將經專家論證的道路運輸組織方案報送有關部門備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車輛道路運輸證到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貨物運輸調度管理制度,按照調度管理制度安排符合條件的車輛和人員運輸危險貨物,並按規定簽發道路危險貨物運單。
未經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組織調度,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得擅自承運危險貨物。
第十九條 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隨車攜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要求、與所運貨物相一致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懸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標誌,嚴格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規程運輸。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屬運輸企業報告。
第二十條 貨運經營者使用在外省(直轄市、自治區)註冊的車輛,在我省境內從事貨運經營活動1個月以上的,應當持該車的道路運輸證向駐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備案手續,領取《外省籍車輛駐川經營備案卡》,按我省的規定繳納規費,進行管理。
《外省籍車輛駐川經營備案卡》應當隨車攜帶,與該車道路運輸證同時使用。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聘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從業人員,制定從業人員年度培訓計畫,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及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培訓。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健全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押運員和搬運裝卸管理人員的招聘、培訓、考核、獎懲、淘汰等制度,對駕駛員實行統一管理。
實行貨運車輛駕駛員、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職業化管理和從業資格管理制度。貨運車輛駕駛員和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從業資格後方可從業。
第二十二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應當按照每20輛車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標準進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最低不得少於3名。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經營行為等進行監督檢查。經營者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貨運經營者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定期對其經營條件、經營行為、安全管理和服務質量等進行考評,並向社會公布,考評結果作為對貨運經營者擴大經營範圍、貨運企業評級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購買承運人責任險。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道路貨物運輸質量投訴,按照貨物運輸契約的約定及相關規定調解質量糾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承運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辦理準運手續的貨物的;
(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簽發道路危險貨物運單的;
(三)未經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組織調度,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擅自承運危險貨物的;
(四)承運危險貨物的車輛未隨車攜帶與所運危險貨物相一致的《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經營者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的;
(二)從事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經營,未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隱患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規定建立危險貨物運輸調度管理制度的;
(二)安排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
(三)安排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押運人員、搬運裝卸管理人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未按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隱患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分公司未按規定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無照經營行為或者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經營者不具備相應條件仍從事相關經營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貨運站場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託,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貨櫃中轉站、物流中心、停車場等經營場所。
本辦法所稱貨運代理是指經營者受他人委託提供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運、代發貨物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貨運配載是指以提供車、貨信息,代車方組貨、代貨方組車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專用運輸是指使用貨櫃、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大型物件的認定及等級劃分按照交通部《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1991年1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號發布,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發布的《四川省公路貨物運輸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省政府決定對《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四川省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四川省機動車維修管理辦法》三部規章作如下修改。
二、《四川省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2號)
(一)第六條修改為:“貨運經營申請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依法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貨運經營許可。”
(二)第八條修改為:“下列車輛應當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二)貨櫃運輸車輛;
(三)重型載貨車輛。
貨櫃運輸的牽引車輛,其牽引能力應當在20噸以上,半掛車輛應當具有轉鎖裝置。”
(三)第十二條修改為:“大型物件運輸、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設立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及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和複印件;
(二)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三)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複印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15日核心發該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並辦理相關手續。
大型物件運輸、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貨運經營者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將分公司的基本情況向分公司設立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
(四)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貨運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在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負責執行;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機動車維修企業執行。”
(五)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零擔貨物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和違禁物品查驗制度。從事零擔貨物裝卸和運輸的貨運站(場)應當按規定配備零擔貨物安全檢測設備。”
(六)第二十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零擔貨物運輸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違禁物品查驗制度,或者貨運站(場)未按規定配備零擔貨物安全檢測設備的;”
(七)刪除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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