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管理規定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出的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5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管理規定
  • 法律依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執行時間:2000
  • 條目:15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檔案發布

第 19 號
現將《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管理規定》予以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盛華仁
二○○○年九月十一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GB13690—19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的單質、化合物或混合物,以及有資料表明其危害的化學品。

第四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全國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負責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經貿委委託國家化學品登記註冊中心承擔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方面的技術管理工作,包括危險化學品的鑑別與分類,公布登記註冊目錄,建立信息網路,技術諮詢服務,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委託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管理機構的業務工作。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的主要內容包括:產品標識、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穩定性、反應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處置、防護措施、泄漏應急處理等以及企業基本情況。

第七條

申請登記註冊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規、《(GB16483—2000)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和《(GB15258—1999)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以下簡稱“一書一簽”),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申請表》,向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管理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八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按照本規定登記註冊,在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沒有取得《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

第九條

《證書》每5年覆核一次。覆核內容為: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變更情況,“一書一簽”的更新情況。

第十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在生產規模和產品理化特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3個月之內重新登記。
終止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終止生產後的3個月之內辦理撤銷登記註冊的手續。

第十一條

單位生產危險化學品,若涉及商業秘密時,經各地經貿委(經委)委託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可以不填寫化學名稱,但應當列出該種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害及防護和應急救援等措施。

第十二條

登記註冊活動費用,遵循不營利的原則從申請登記註冊的單位收取。具體收費辦法由各地經貿委會同地方物價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根據情節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的;
(二)未向用戶提供“一書一簽”的;
(三)轉讓、出租、偽造登記註冊證書或標籤編號的。

第十四條

對未取得《證書》和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對造成重大事故,觸犯刑律的責任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登記註冊,弄虛作假、違規操作、濫發證書的有關責任者,依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追究相應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