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 施行時間:2015年2月1日
  • 有效期限:至2020年1月3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範危險化學品事故和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以下簡稱登記企業)包括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准檔案從事生產最終產品或者中間產品是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從事危險化學品進口的企業。
中間產品,是指為滿足生產的需要,生產一種或者多種產品作為下一個生產過程參與化學反應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應器內多步化學反應連續進行、生成物質不斷轉化的中間產物。
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但經國家規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是指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並取得下列證明檔案之一,從事危險化學品進口的企業: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四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登記實行企業申請、兩級審核、統一發證、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負責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目錄》和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應當及時執行新的規定。

第二章

登記機構
第七條 省安監局設立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省登記中心),承辦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工作和技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協助省登記中心做好轄區內登記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第八條 省登記中心設在山東省安全生產技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技術服務中心),登記相關業務工作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以下簡稱國家登記中心)和省安監局指導。
第九條 省登記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對登記企業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內容一致性進行審查;
(三)負責全省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的統計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組織全省登記企業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登記企業實施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第十條 省登記中心應具備3名以上登記工作人員,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化工、化學、安全工程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經登記工作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 省登記中心應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及設施;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和資料庫維護制度等工作制度,公開登記工作程式。
第十二條 省登記中心應當定期統計、分析和通報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報告省安監局,同時抄送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省登記中心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安監局和國家登記中心書面報告上一年度本省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情況。

第三章

登記企業的職責
第十四條 登記企業應依法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落實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登記相關知識和能力,積極參加登記工作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 登記企業應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開展普查,並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應當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數量、標識信息、危險性分類、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等內容。
第十六條 登記企業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省登記中心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如實填報登記內容和提交有關材料,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登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化學品危險性鑑定的有關規定,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對其進行危險性鑑定,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應將其列入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範圍。
第十八條 登記企業應配合省登記中心的工作人員在必要時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設定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的國內固定服務電話,針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諮詢服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專職值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準確回答有關諮詢問題。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能提供本條規定的應急諮詢服務的,應當委託登記機構代理應急諮詢服務。
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託進口代理商、登記機構提供符合本條第一款要求的應急諮詢服務,並在其進口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籤上標明應急諮詢服務電話號碼。
從事代理應急諮詢服務的登記機構,應當設立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的國內固定服務電話,建有完善的化學品應急救援資料庫,配備線上數字錄音設備和8名以上專業人員,能夠同時受理3起以上應急諮詢,準確提供化學品泄漏、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應急處置有關信息和建議。
第二十條 登記企業應向用戶提供按照國家標準正確編制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在產品包裝上拴掛或貼上化學品安全標籤。所提供的數據應保證準確可靠,並對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登記企業不得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第四章

登記內容、程式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籤信息,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危險性說明、防範說明等;
(二)物理、化學性質,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溶解性、熔點、沸點等物理性質,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溫度、分解溫度等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其中,儲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對建築條件、庫房條件、安全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溫度和濕度條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使用現場危害控制措施等,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對運輸或者輸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關運輸人員的傳遞手段、裝卸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諮詢服務電話等。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登記企業通過省安監局網站的“危化品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提出申請:首次登記的企業,提出“新用戶註冊申請”;到期換證的登記企業,提出“覆核換證申請”;變更登記的企業提出“變更申請”;
(二)省登記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對登記企業提出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立即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應一次告知登記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登記企業通過已受理的用戶名進入登記系統,按登記系統提示和要求如實填報相關信息,檢查核對後將電子登記材料向省登記中心提交;
(四)省登記中心應在接到登記企業提交的電子登記材料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符合登記要求的,將電子登記材料提交給國家登記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並說明理由;
(五)經國家登記中心審核合格後,登記企業按要求列印書面登記材料,並向省登記中心提交。登記企業提交的書面登記材料應與電子登記材料的信息和內容完全一致。報送書面材料時應提供單位介紹信及報送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六)省登記中心對登記企業上報的書面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登記材料上報給國家登記中心;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登記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並受理其申請;
(七)國家登記中心在收到省登記中心提交的登記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登記材料和登記內容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通過省登記中心向登記企業發放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省登記中心、登記企業並說明理由;
登記企業修改登記材料和整改問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八)省登記中心在收到國家登記中心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省安監局網站公布,以便登記企業及時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九)登記企業經網上查詢確認後派員到省安監局領取危險化學品登記證。領取人應持單位介紹信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方可辦理領取手續。介紹信的出具單位應與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的單位名稱嚴格一致。
第二十四條 登記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新建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進口企業,應當在首次危險化學品進口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登記企業首次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二)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者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製件1份;
(三)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並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各1份;
(四)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應急諮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諮詢服務委託書複製件1份;
(五)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若採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只需提供所採用標準的標準編號;若採用企業標準,應提供有效的企業標準文本複製件1份。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有效期滿後,登記企業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進口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覆核換證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危險化學品覆核換證申請書1份;
(二)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三)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者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製件1份;
(四)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並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各1份;
(五)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應急諮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諮詢服務委託書複製件1份;
(六)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若採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只需提供所採用標準的標準編號;若採用企業標準,應提供有效的企業標準文本複製件1份;
(七)原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正本、副本。
第二十六條 登記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登記品種、應急諮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登記中心提出變更申請,當發生不同項目變更時提交下列相應的書面材料:
(一)應急諮詢服務電話發生變更時:
1.登記系統中的變更申請書1份;
2.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並符合相應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各1份。
(二)登記品種發生變更或者發現登記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時:
1.登記系統中的變更申請書1份;
2.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並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各1份;
4.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若採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只需提供所採用標準的標準編號;若採用企業標準,應提供有效的標準文本複製件1份。
(三)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發生變更時:
1.登記系統中的變更申請書1份;
2.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並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各1份;
4.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者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製件1份;
5.原登記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正本、副本。
第二十七條 對變更登記的企業,國家登記中心對省登記中心提交的相關的變更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且屬於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載明事項的,通過省登記中心向登記企業發放登記變更後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並收回原證;符合要求但不屬於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載明事項的,通過省登記中心向登記企業提供書面證明檔案。
第二十八條 同一企業生產、進口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生產企業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進口企業進口不同製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首次進口製造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一次登記,但應提交其他製造商的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多次進口同一製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只進行一次登記。
第二十九條 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的登記企業,由國家統一核發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內容。對登記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相關條款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從事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的;
(二)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三)未向用戶提供應急諮詢服務或者應急諮詢服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
(四)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註冊地址、應急諮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五)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後,未按規定申請覆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六)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者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的;
(七)拒絕、阻撓登記中心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登記企業一律使用新文書(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或省安監局網站“下載中心”下載)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省安監局2006年5月15日發布的《關於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06〕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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