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金融制度

印度金融制度是印度金融結構及其體系的制度。是以國有中央銀行 (儲備銀行)為核心,國營商業銀行為主體,輔之以合作銀行和各種專業信貸機構的體系。儲備銀行是1933年由政府決定成立,其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央董事會,設有總裁、副總裁及10名董事,2名執行董事,均由中央政府任命。儲備銀行是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和政府的銀行。其基本職能是:擁有發行銀行券的壟斷權,管理與監督全國金融業,政府設有貨幣管理署與儲備銀行共同監督銀行與貨幣發行,代理國庫,代政府發行債券,管理外匯及匯價,並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審批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機構。儲備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的主要措施是利率、公開市場業務和存款準備金制度。

商業銀行按所有權劃分,有國有化銀行、公共銀行和私人銀行,其中主要是印度國家銀行及其7家附屬銀行和14家國有化銀行。這些銀行業務範圍廣,業務量大,連同公共銀行,存款額占到90%左右。印度國家銀行是國家最大的商業銀行,1955年印度政府對其實行國有化,並與10家聯邦銀行合併。1960年,印度政府又將7家聯邦銀行變為該行的附屬銀行。印度國家銀行可經營全面的銀行業務,經辦出口中長期信貸、買方賣方信貸,並辦理印度政府與外國政府間貿易協定的清算業務。在沒有印度儲備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由其代理中央銀行職能,如管理當地清算所,保管、分配、回籠貨幣等業務,印度對外銀行業務的1/3由該行辦理。隨著銀行業趨向國際化,印度國家銀行在世界一些重要城市設立分支機構。印度國家銀行的管理機構是董事會,負責向政府及中央銀行提交資產負債表等業務報告。印度還設有合作銀行地區農村銀行。前者是專門辦理中短期信用的合作機構,後者是1975年根據《地區農村銀行法》 建立的地區農村銀行,主要是對經濟落後地區提供農業信款,扶持這些地區經濟發展。
印度政府為優先發展工業經濟,還設立了一些長期信貸機構,主要有印度信用與投資公司、印度工業開發銀行、輪船開發基金委員會、出口信貸擔保公司、重建工業公司。此外,印度還有許多金融公司,重點為中小企業貸款,保險和郵政儲蓄業務也較發達,提供廣泛的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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