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金融制度

印度尼西亞金融制度是印度尼西亞金融結構及其體系的制度。是在中央銀行全面監督指導下,由各組專門金融機構構成的。印度尼西亞銀行是該國的中央銀行。成立於1967年。它利用支付準備率、道義勸告、商業銀行信用增加率限制、國營商業銀行存貸款利息決定、對企業直接貸款和外國援助抵押貸款等措施控制全國金融。印度尼西亞的專門金融機構,分為商業銀行組、開發銀行組和儲蓄銀行組。這種分組是根據1967年印尼銀行法形成的。商業銀行機構,分為國營商業銀行、地方商業銀行和外國及合資銀行三種。印尼的國營商業銀行有5個,各自按照銀行特別法成立。地方商業銀行比國營商業銀行規模小。

1967年頒布外國投資法再次允許外國銀行開展業務以來,印尼的國際金融業務交往不斷擴大,商業銀行組把受理的存款作為資金來源開展放款業務。放款以商業、貿易、農業短期貸款為主,對製造業的放款也在不斷增加。開發銀行組有國營開發銀行、省營開發銀行和地方民間開發銀行三種。國營開發銀行1960年成立,資本為100億盧比,由印尼政府全額投資。它從中央銀行借入或接受省營開發銀行的定期存款為資金來源,對海洋運輸業、機械製造業、旅遊業、礦業等行業進行中長期貸款。其中開發性技術投資項目被視為優先照顧的貸款對象,流動資金貸款一般和投資貸款共同貸放。省開發銀行除由省政府全額投資外,還有省政府與民間合辦的銀行,是為以省為單位的開發目的所設定的銀行,以資本、受理的存款為資金來源,對省級開發予以投資或貸款。儲蓄銀行組分為國營儲蓄銀行和地方民間儲蓄銀行兩種。國營儲蓄銀行是以全國各地的郵電局作為儲蓄存款的受理部門,其中大部分用來作為國營商業銀行的定期存款,這是一個對社會經濟開發貢獻最大的金融機構。地方金融機構是根據1929年制定的村落金融機構法設立的,它們除接受村民的存款外,還從國營商業銀行借入資金,對村民進行貸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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