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辦法

為加強非機動車的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南昌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辦法》。該《辦法》1997年12月28日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發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第2次修正。《辦法》共14條,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南昌
  • 內容:非機動車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號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俊卿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市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
四、《南昌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辦法》
1、刪去第十一條第四項中的“並暫扣車輛30天”。
2、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
根據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1997年12月2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發布;根據2004年8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發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地名管理規定〉等19件規章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發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第2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非機動車的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行的非機動車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是指在道路上行駛或停放的腳踏車、三輪車、人力車和殘疾人專用手搖、電動、機動車等。
第四條 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第五條 本市沿江北路、沿江中路以東,洪都北大道、洪都中大道以西,解放西路、洪城路以北,濱江路、青山南路的李家莊以南區域內的道路以及沿江南路、迎賓大道、井岡山大道、八一大橋、南昌大橋,每日七時至二十一時禁止三輪車、人力車通行。
第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區域和道路沿線的單位或個人確因生產、經營、生活等需要,須在禁止通行時間通行三輪車、人力車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證。
第七條 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只限於下肢殘疾而上肢、視力、聽力等其他功能正常的人代步使用。
第八條 殘疾人專用車通過建有非機動車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的路口,允許藉機動車道右側行駛或迂迴。
第九條 非機動車必須在停車點依次停放;未設定停車點的,必須靠邊停放,不得妨礙車輛及行人通行。
設專人管理的停車點可以按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停車費。
殘疾人專用車在停車點停放免收停車費。
第十條 禁止利用非機動車從事城市客運。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三輪車、人力車未辦理通行證在禁行區域或道路通行的,處以50元罰款;
(二)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處以200元罰款;
(三)殘疾人未辦理車輛牌證、駕駛證駕駛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的,處以100元罰款;
(四)利用非機動車從事城市客運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對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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