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了《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暫行辦》。目前已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暫行辦法
- 實行時間: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 施行地點:成都市
- 當前法律狀態:已廢止
第一章 總則
建管委、市政工程、市容環衛、公用、交通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根據各自的職能,配合公安機關搞好非機動車的管理。
對違反《道條》、《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舉報的義務。
非機動車須按公安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三輪車一律使用腳踏車鈴。
已辦碑、證的三輪車(含老年車、母子車等)一律不準改變使用性質。
對從事客貨運輸的三輪車不再增加。
(一)單位或個人新車入戶,憑購車發票、單位證明或本人身份證辦理;
(二)外藉車遷入本市,憑本人身份證和車輛異動證明辦理。
(一)本市籍車輛,憑本車牌、證和交易發票、過戶雙方身份證辦理;
(二)贈與的車輛,憑本車牌、證和贈與人的說明及雙方身份證辦理;
(三)外籍車輛憑車輛異動證明和本人身份證辦理;
(四)價撥給私人的車輛,憑本車牌、證,價撥單位證明、本人身份證辦理。
殘疾人專用車由公安非機動車管理機關核發專用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每年審驗一次。
非機動車號牌必須安裝在指定部位,牌、證不得塗改、構造、挪用、重領或冒領。
第三章 車輛行駛
(一)嚴格遵守交通信號、標誌;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嚴格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則,不得駛入機動車道;
(三)醉酒後不得駕駛非機動車;
(四)駕駛非機動車不準拐逼他人;
(五)未滿十六周歲的人不準駕駛人力車;
(六)不準在道路上駕駛載運超寬、超高、超長物品的非機動車;
(七)不準利用非機動車在集市外占道從事經營活動。
(一)必須由本人駕駛,不得轉租轉借;
(二)必須佩帶公安機關統一規定的交通安全標誌;
(三)必須持有公安、交通、公用管理部門核發的各種牌、證。
兒童玩具腳踏車、自製鐵輪車等不準在道路上行駛。
第四章 車輛停放
(一)停放非機動車,必須進入停車場;未設停車場的地方,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劃有準許停放車輛的線內;
(二)在未設停車場和未劃停車線的道路上嚴禁停放車輛。
非機動車停車場由申辦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設定必備的安全設施,指派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亮證服務,保證車輛歸點停放。
非機動車停車場不準改變使用性質。
內部確無停車場地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指定到就近單位院內停放。
單位及其宿舍區內的停車場,可以對外有償服務。
第五章 處罰
(一)不遵守交通信號、標誌的;
(二)不遵守分道行駛規定的。
(一)駕駛的非機動車安全裝置不齊或失效的;
(二)駕駛非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的;
(三)駕駛非機動車拐逼他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醉酒後駕駛非機動車的;
(五)北機動車無牌在道路上行駛的;
(六)駕駛營運的非機動車不按規定佩帶標誌或不攜帶各種牌、證的;
(七)違章停放非機動車,駕駛人又不在現場的;
(八)轉租、轉借營運三輪車的。
(一)塗改、偽造、挪用、重領、冒領車輛牌、證的;
(二)老年車、母子車、殘疾人專用車等從事營運或轉租的。
(一)擅自加裝動力裝置或改裝非機動車的;
(二)設定非機動車停車場或劃線定位停放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准的;
(三)停車場的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的;
(四)臨街單位、店鋪沿街停放非機動車或其責任區內有違章停放車輛的;
(五)單位或個人僱傭非機動車運輸物品違反裝載規定的。
被暫扣車輛的人超過一個月不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作無主車輛處理。
對沒收車輛和無主車輛,按《成都市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不出示證件,不開具憑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或舉報。
第六章 附則
本市過去頒布的有關非機動車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