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普通高中貧困家庭學生政府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南昌市教育局為保證該市全日制普通高中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工作的順利實施,該局下發了《南昌市普通高中貧困家庭學生政府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給予貧困學生的助學金,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相抵或扣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貧困高中家庭學生政府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 法律性質: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幫助貧困家庭學生順利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促進教育公平,從2007年起,由省、市、縣(區)財政撥出專款設立普通高中教育助學金。為加強資金管理,保證普通高中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工作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中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全日制普通高中(不包括復讀和在民辦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在校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三條 高中助學金由省、市、縣(區)財政按8:2比例分擔,補助標準為每生每學年800元。市本級財政承擔市直學校困難學生的助學金的地方分擔部分,各縣(區)財政承擔本縣(區)困難學生的地方分擔部分。
第四條 高中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品德優良;勤奮學習,積極上進;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生活儉樸。第五條 高中助學金具體申請條件:
1、持有當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特困證、卡或低保證的農村特2、困民眾和城市低保戶子女;
3、父母雙亡,無任何經濟來源;
4、父母一方已故或單親家庭,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5、父母雙殘或單殘,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6、因不可抗拒的天災人禍,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7、家庭成員久病無錢醫治,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8、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不能勞動,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學生本人殘疾,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第六條 普通高中學校可按照上述基本申請條件,根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思想品德、學習生活情況等因素制定相應的評審辦法。
第七條 高中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貧困家庭學生每年可根據助學金申請條件,向所在學校申請,並遞交《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助學金申請表》(表式附後)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高中助學金評審工作程式如下:
1、市教育局、財政局根據各地上一年度普通高中教育發展狀況、在校生 規模、貧困生資助工作成效和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下達的全市支助名額等情況,於每年春季開學前將普通高中學生助學金預算和資助名額下達到各縣(區)。
2、各縣(區)教育、財政部門,逐級安排下達助學金預算和資助名額。資助名額的分配以普通高中在校生數為主要依據。
3、各普通高中學校根據本辦法和學校制定的助學金評審辦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受理學生的申請材料,組織初審,並對初審合格的學生進行行為不少於7天的公示(應同時在公共場所顯著位置張榜公示和校園網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學校將擬享受助學金資助的學生名單,報同級教育、財政部門覆核。
4、同級教育、財政部門對學校上報的資助學生名單確認無誤後,下達預算並撥付資金。各縣(區)教育、財政部門要將開展資助工作的有關情況以及資助學生名單逐級匯總,報市級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要認真做好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建立資助學生檔案,將有學生本人和班主任簽字的助學金髮放憑證分年度登記造冊,保存5年備查。同時,將公示名單現場拍照並保存5年備查。
高中助學金按學年評定,按學期發放,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助學金。
第十條 各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普通高中助學金的管理和監督,實行專款專用、專帳核算。同級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學校,學校及時貴客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有條件地地區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直接將資金髮放到受助學生手中。嚴禁弄虛作假、套級上級專項資金和擠占、挪用、滯留助學金。
第十一條 各縣(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另外安排普通高中貧困家庭學生地方助學金,具體資助人數、金額及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同時,各地要安排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普通高中學校學生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各地、各校要加大對該項助學金政策的宣傳,使其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廣大普通高中貧困家庭學生深切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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