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生助學金

貧困生助學金

貧困生助學金,由財政部通知規定,各學校有不同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貧困生助學金
  • 實質:助學金
  • 對象:貧困生
  • 詳細介紹:詳見正文
前言,詳細規定,目錄,有關事項注意,

前言

由財政部通知規定,各學校有不同細則。

詳細規定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 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7]92號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的資助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根據各地財力及生源狀況由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總額部分的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資助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主要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範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準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分檔及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
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國家確定的有關原則和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提出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中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送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
第八條
每年7月31日前,財政部、教育部結合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意見,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九條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以下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預算下達所屬各高校。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三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遞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十四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係報至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髮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落實所負擔的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二十條
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審管理辦法時,應綜合考慮學校的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定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國家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5])75號)

有關事項注意

一、加強學校管理,嚴格執行中等職業學校的審批標準和程式
各省(區、市)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現有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民辦學校和教學點的辦學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在辦學條件、學校管理等方面與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差距較大的,要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的,要限制招生和在校生規模。各省(區、市)要將最後審定的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質的中等職業學校名單於2011年3月底前報送教育部和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技工學校抄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各省(區、市)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分別按照《中等職業學校管理規程》(教職成〔2010〕6號)、《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教職成〔2010〕12號)、《技工學校工作條例》及有關檔案中對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規模、學校硬體建設、專兼職教師配備、辦學經費保證等方面的規定,嚴格執行中等職業學校審批標準和程式,保證基本辦學條件、管理水平和辦學質量,不得降低標準。
二、嚴格學籍管理,確保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補助學生人數真實、準確
國家、省(區、市)、市(州)、縣(市、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具有統籌管理的責任。中等職業學校要嚴格執行學籍電子註冊制度。要把學生學籍管理、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納入班主任工作內容。學校應當將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級學生變動名冊及時輸入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或技工院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並報其上級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上報至教育部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註冊學生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註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聯合招生合作辦學的學校不得為同一學生重複註冊學籍,堅決杜絕“雙重學籍”現象。
地方各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核所轄學校申報的學籍註冊名單,積極改進和完善學籍管理辦法,及時、準確掌握在校學生人數,確保國家助學金發放工作及免學費補助資金使用嚴格按照政策規定進行。
三、全面推行中職學生資助卡,積極推行國家助學金集中發放模式
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全面推行中職學生資助卡加強中職國家助學金髮放監管工作的通知》(銀髮〔2010〕273號)要求,認真核查所轄學校通過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上報的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信息(包括身份證號、年級、班級、專業、聯繫電話等),由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或學校為每位受助學生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並組織力量到學校現場核發銀行卡。學校每月要如實申報變動(增加和減少)的受助學生名單,各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及時組織核查並通過信息系統予以審核。“中職學生資助卡”須由學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發卡銀行網點櫃檯激活後方可使用。
四、加大處罰力度,及時查處套取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行為
對虛報受助學生人數,套取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行為,要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除收回套取的財政專項資金外,還要加大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罰力度。對相關責任人要依法依紀進行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存在套取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行為的學校,要採取通報批評、“黃牌”或“紅牌”警告、限制招生等措施;其中,對存在套取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行為的民辦學校,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玩忽職守、監管審核不力的學校主管部門、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要予以通報批評。對明知故犯、參與套取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的個人,要依法依紀從嚴從重處罰。對於發生套取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現象的省份,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將在全國範圍內進行通報批評,中央財政將按套取資金數的雙倍扣減該省份有關以獎代補資金,並按隸屬關係取消學校所在縣(市、區)的中等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示範校項目的申報資格;從查處之日起,3年內中央財政對違規學校不給予職業教育專項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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