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家庭服務業協會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家庭服務業協會
  • 外文名:NANCHANG HOUSEHOLDSERVICE INDUSTRYASSOCIATION
  • 名稱縮寫:NCSJTFWXH
  • 施行地點:南昌市
南昌市家庭服務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南昌市家庭服務業協會;英文譯名:NANCHANG HOUSEHOLDSERVICE 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NCHSIA。
第二條南昌市家庭服務業協會,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是從事家庭服務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規範家庭服務業機構業務活動,維護家庭服務業機構合法權益,加強協調、督促自律,維護家庭服務業市場秩序,推進家庭服務業機構健康有序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南昌市商業貿易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南昌市民政局。本會接受南昌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南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和活動地域: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442號三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行業自律
1、引導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組織簽訂行業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企業間的平等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組織制定行業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家庭服務行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並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質量標準、服務標準,以及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並督促會員單位共同遵守。
3、推進家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家庭服務行業誠信制度和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建立行業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行業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4、對家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有關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教育。
5、進行自律懲戒。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各項行業管理制度和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二)行業服務
1、參與決策論證。代表家庭服務行業參與政府部門有關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我市家庭服務行業經濟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反映行業呼聲。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對家庭服務行業存在的問題以及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3、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絡溝通,參與制定行業技術標準、行業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資質認定,出具公信證明,發布產業損害預警,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爭取有利於家庭服務行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
4、維護會員利益。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進行協調溝通,促使其糾正對會員的不當管理、處罰與侵權行為。
(三)協調、協助政府組織行業評估及資質考核
1、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營造良好和諧的內外部環境。
2、協調家庭服務行業與其它有關行業經營者及社會組織的關係,減少摩擦,增進合作,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3、協調會員與消費者及社會公眾的關係,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維護家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對外公布投訴諮詢電話,確定專崗工作人員,認真受理會員及社會公眾的諮詢和投訴,及時處理投訴問題。對重大投訴案件,應及時上報市政府有關部門。
4、建立行業內部爭議和以家庭服務業契約糾紛為主要內容的調解處理機制,公正、科學、合理、高效地解決各種矛盾和爭端。
5.組織評定示範性家庭服務機構組織開展星級評定,積極協助政府對有關家庭服務機構進行資質認定,積極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規範家庭服務市場。
(四)調查研究、學術交流
1、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建設為業界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
2、組織會員與國內外家庭服務行業的交流、研討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推廣經驗。
3、開展行業協會之間的工作交流,總結工作經驗,探討解決社團組織建設的重大問題。
4、建立會員間的通聯工作機制。了解掌握國內外家庭服務行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動態,建立協會網站,編輯出版有關會刊資料,反映業內動態,定期向會員和社會發布。創造條件建立行業資料庫,實現資料信息共享。培育市場,樹立品牌,引導會員單位向國內一流、國際先進水平邁進。
5、拓展行業市場。發布市場信息,推薦行業產品,開展行業培訓,協調服務價格,監督服務質量,維護行業信譽,促進家庭服務行業向規範化、標準化、優質化方向發展。
(五)推介諮詢、信息交流、專業培訓
1、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展示、宣傳和諮詢活動。
2、表彰優秀會員和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家庭服務行業的良好形象。
3、開闢對外宣傳視窗,進行輿論引導;關注家庭服務行業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積極與新聞媒體聯繫溝通,防止針對家庭服務行業的惡意炒作。
4、承辦法律、法規事項,或者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事項;接受會員單位的委託,承辦具體服務事項;承辦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
5、組織開展不同層次和多種形式的家庭服務業管理、法規、標準、認證、技術、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培養各類家庭服務業的專門人才。
(六)義工活動
1.有計畫地組織會員開展義務工作。
2.對參加義務工作的會員進行服務監督和評優。
3.樹立和維護協會的良好形象。
4.為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及各種社會服務機構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和服務,為有特殊困難和需要幫助的人提供各種義務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本會吸收的會員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為本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南昌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南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南昌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南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南昌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南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南昌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南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需經會員大會(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南昌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審查並經南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南昌市民政局和南昌市商業貿易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南昌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南昌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南昌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南昌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南昌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南昌市商業貿易委員會和南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為草案,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南昌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行業自律1、引導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組織簽訂行業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企業間的平等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2、組織制定行業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家庭服務行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並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質量標準、服務標準,以及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並督促會員單位共同遵守。3、推進家庭服務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家庭服務行業誠信制度和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體系,建立行業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行業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4、對家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開展有關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教育。5、進行自律懲戒。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各項行業管理制度和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二、行業服務1、參與決策論證。代表家庭服務行業參與政府部門有關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我市家庭服務行業經濟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2、反映行業呼聲。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對家庭服務行業存在的問題以及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及時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反映。3、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絡溝通,參與制定行業技術標準、行業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資質認定,出具公信證明,發布產業損害預警,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爭取有利於家庭服務行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4、維護會員利益。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進行協調溝通,促使其糾正對會員的不當管理、處罰與侵權行為。三、協調、協助政府組織行業評估及資質考核1、協調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營造良好和諧的內外部環境。2、協調家庭服務行業與其它有關行業經營者及社會組織的關係,減少摩擦,增進合作,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3、協調會員與消費者及社會公眾的關係,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維護家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對外公布投訴諮詢電話,確定專崗工作人員,認真受理會員及社會公眾的諮詢和投訴,及時處理投訴問題。對重大投訴案件,應及時上報市政府有關部門。4、建立行業內部爭議和以家庭服務業契約糾紛為主要內容的調解處理機制,公正、科學、合理、高效地解決各種矛盾和爭端。5.組織評定示範性家庭服務機構組織開展星級評定,積極協助政府對有關家庭服務機構進行資質認定,積極協助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規範家庭服務市場。四、調查研究、學術交流1、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建設為業界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2、組織會員與國內外家庭服務行業的交流、研討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推廣經驗。3、開展行業協會之間的工作交流,總結工作經驗,探討解決社團組織建設的重大問題。4、建立會員間的通聯工作機制。了解掌握國內外家庭服務行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動態,建立協會網站,編輯出版有關會刊資料,反映業內動態,定期向會員和社會發布。創造條件建立行業資料庫,實現資料信息共享。培育市場,樹立品牌,引導會員單位向國內一流、國際先進水平邁進。5、拓展行業市場。發布市場信息,推薦行業產品,開展行業培訓,協調服務價格,監督服務質量,維護行業信譽,促進家庭服務行業向規範化、標準化、優質化方向發展。五、推介諮詢、信息交流、專業培訓1、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展示、宣傳和諮詢活動。2、表彰優秀會員和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家庭服務行業的良好形象。3、開闢對外宣傳視窗,進行輿論引導;關注家庭服務行業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積極與新聞媒體聯繫溝通,防止針對家庭服務行業的惡意炒作。4、承辦法律、法規事項,或者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事項;接受會員單位的委託,承辦具體服務事項;承辦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能。5、組織開展不同層次和多種形式的家庭服務業管理、法規、標準、認證、技術、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培養各類家庭服務業的專門人才。六、義工活動1.有計畫地組織會員開展義務工作。2.對參加義務工作的會員進行服務監督和評優。3.樹立和維護協會的良好形象。4.為各項社會公益事業及各種社會服務機構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和服務,為有特殊困難和需要幫助的人提供各種義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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