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家庭服務業協會章程

張家港市家庭服務業協會章程,所屬機構是張家港市家庭服務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港市家庭服務業協會章程
  • 外文名:ZHANGJIAGANG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
  • 所屬機構:張家港市家庭服務業協會
  • 縮寫:ZJGHSA
本協會定名為“張家港市家庭服務業協會”(英文譯名:ZHANGJIAGANG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ZJGHSA)。
本協會是從事婚姻介紹、母嬰護理、月嫂、家庭護理、養老養生、房屋修建、家庭裝飾、防水堵漏、水電維修、管道疏通與清洗、搬家送貨、家用電器服務維修、家用中央空調安裝與維護、計算機維護、音響維護、鎖具服務維修、車輛維修、保潔、中介服務、家庭餐飲、親職教育、心理諮詢、法律諮詢和家庭文化活動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組成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是經張家港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張家港市家庭服務業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張家港市家庭服務業協會”(英文譯名:ZHANGJIAGANG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ZJGHSA)。第二條本協會是從事婚姻介紹、母嬰護理、月嫂、家庭護理、養老養生、房屋修建、家庭裝飾、防水堵漏、水電維修、管道疏通與清洗、搬家送貨、家用電器服務維修、家用中央空調安裝與維護、計算機維護、音響維護、鎖具服務維修、車輛維修、保潔、中介服務、家庭餐飲、親職教育、心理諮詢、法律諮詢和家庭文化活動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組成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是經張家港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第三條本協會以“服務百姓、服務會員、服務政府、服務社會”為宗旨,力爭將協會工作做到“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百姓解愁”。組織和團結本市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研究行業政策和發展方向,當好黨和政府參謀和助手,提升家政服務質量,建立家政行業公共誠信體系,扶持品牌家政企業做大做強。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反映會員心聲和願望。協會的成立是順應行業發展的需要,要惠澤百姓的需要,是促進會員健康成長的需要。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張家港市便民服務中心和張家港市民政局社團管理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協會住所設在張家港泗楊路98號江蘇多佳維空調系統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一)依法制定本協會行規行約,以建立興業性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二)傳達和貫徹國家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的方針、政策,重點發展為市民家庭服務的項目,促進張家港市家庭服務業的全面興起和發展。(三)對行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協調服務價格,監督服務質量,維護行業信譽,促使本市家庭服務業向標準化、優質化、規範化方向發展,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四)組織會員進行服務管理經驗交流,並幫助培訓員工,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五)開展法律和經營準入等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六)提供張家港市及周邊地區家庭服務行業市場信息,編輯出版有關會刊資料。(七)了解、掌握家庭服務業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新動向,加強與國內外同行的聯繫、交流和合作。引導會員企業向“國內一流、國際水平”邁進。樹立並推出一批品牌企業。(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個人會員(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支持協會工作;(3)本行業具有相當於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經濟師、政工師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專業並從事學科工作三年(大專五年或中專九年)以上且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從事家庭服務業工作滿十五年,並在實踐中積累豐富經驗的從業人員;熱心並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和管理幹部。(二)單位會員:(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支持協會工作;(3)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章程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三)參加協會主辦的重要活動及各類評選;(四)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五)向市便民服務中心優先推薦為加盟服務商;(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會議;(二)維護本團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二條會員退回應書面告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位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最長時間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六)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七)審議內部管理制度;(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一)組織、協調理事會日常工作,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二)加強與相關政府機構的聯絡,增強行業聯絡工作;(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四)提名理事、常務理事人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表決;(五)提出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方案,提名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三)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中至少有一名為專職;(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任職。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駛下列職責:(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請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二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三條本協會配合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八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三十九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參與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修改稿於2014年2月25日由一屆七次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2014年3月17日的一屆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定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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