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2009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 根據2012年9月29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9.29
  • 實施時間:2012.09.29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已經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29日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的通知》(國發[2011]25號)精神,經對我市政府規章進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十七條中的“或者承擔代為清除、修復費用”。
二、增加一款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符合法定代履行條件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代履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9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公布 根據2012年9月29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設施的使用功能,根據《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市政設施的建設、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市、城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管理許可權,承擔市政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責任。
第四條 規劃、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市政設施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九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三十日內,按照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的有關規定將市政設施的各個單位工程向相應的管理部門分別移交,並辦理移交手續。市政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責任自工程項目移交之日起由相應的管理部門負責,另有特殊約定的,從約定。
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移交的具體規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竣工後尚未移交給相應管理部門的市政設施,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並接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自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可以約定保修期限的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契約中明確保修期限,但約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竣工驗收合格但存在要求整改事項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參照竣工驗收的相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對整改事項進行複查。該整改項目的保修期限從複查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的排水井蓋及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其它各類井蓋應當使用無回收價值的材料,統一規格,並與路面相協調。
第九條 因交通事故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市政設施損壞賠償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發現市政設施因交通事故損壞的,應當立即通知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對設施損壞情況進行核實、評估,核算恢復市政設施所需的費用,並依法向責任人追究賠償責任。
第十條 確需對城市道路實施挖掘的,應當在每年四月底前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當年的挖掘計畫,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籌安排,避免重複挖掘。
第十一條 春節、國慶節前七日及其節日期間和重大活動期間不得占道施工,已經開工的,應當暫時停止施工,恢復路面,緊急搶修管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工程除外。
前款所稱的重大活動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挖掘許可檔案的規定實施挖掘,並按許可的時限及時修復道路及受損壞的附屬設施。城市道路的修復必須符合現行城市道路養護和施工技術規範的要求。
因占道施工行為造成市政設施或其附屬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通知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線產權單位進行處理,並承擔相應的修復費用。
第十三條 進行占道挖掘或其他可能危及道路地下設施安全的施工,應當提前知會相應的管線產權單位,施工時應當按規範要求留出安全間距。
第十四條 進行地下工程施工的,必須對原有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妥善保護。建(構)築物、各類管線與排水管線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室外排水設定規範的要求。
第十五條 除因技術要求或者建設條件限制外,新建城市道路原則上不設定架空管線。現有城市道路設定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實現管線下地。
第十六條 管線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依附於市政設施的各種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範圍內的各類管線井、檢查井等設施的井面應當與路面持平,高差應當符合規範,發生沉降、缺損或者其設定影響交通和安全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已廢棄的固定障礙物,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並按城市道路養護規範予以整修。
第十八條 管理單位應當在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類設施的井蓋和井壁的明顯位置,標明管理單位的名稱和標識、標誌。
第十九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南寧市城市照明管理的規定,實施對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因工程建設或其他原因確需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市政景觀照明設施,或者接用、切斷城市道路照明和市政景觀照明電源的,應當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統一施工,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試剎車、沖洗車輛或者擅自經營車輛維修業務;
(二)擅自拆除、更改城市道路設施;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燃燒雜物;
(四)其他損害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橋樑或者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範圍內的公共場地;
(二)挖坑、取土、傾倒廢土、亂扔垃圾等廢棄物;
(三)未經批准依附城市橋樑設定管線;
(四)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業、停放車輛;
(五)在橋樑安全保護區水域內停泊船隻或者進行采砂、電魚、捕撈、養殖作業;
(六)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及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七)其他損害城市橋樑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通過橋樑時,應當事先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經批准後,按規定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按規定的時間,在管理人員的監護下通過。
第二十三條 雨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等市政排水設施及其配套設施由市、城區、開發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進行養護、維修和管理;污水管道及其配套設施由污水處理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和管理。
各單位或者個人接入市政排水管網的排水支管,由接入單位和個人負責日常養護、維修。
第二十四條 凡需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許可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行使處罰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超出城市道路挖掘許可檔案規定的期限和範圍挖掘城市道路,或者修復城市道路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市政設施或者其他管線損壞的,支付清理、修復費用,並可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下列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市政設施嚴重損壞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按規定留出安全間距或地下工程施工未對原有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妥善保護,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在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範圍內從事禁止的行為的;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區範圍內從事禁止的行為的;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未按規定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手續,或未按規定採取安全防範措施、按規定的時間通過的。
符合法定代履行條件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決定代履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2日公布的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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