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場管理協會

南京市場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由市內部分大型有形市場共同發起,市有關部門專家及有志於市場經營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研究者、學者組成的行業非贏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場管理協會
  • 類型:協會
  • 位置:南京
  • 對象: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任務,組織機構,誠信公約,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是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並由行業組織自願結成的民眾組織。協會受國家法律保護,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合法權益。

協會宗旨

協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開展社會主義市場經營理論與實踐研究,組織和溝通各類市場主體及經營者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各類市場交易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實現規範的市場交易行為,營造放心的消費環境,加快我市各類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促進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服務。

協會任務

1、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要求,制定行業自律行規行約,規範市場經營行為;
2、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開展維權職能服務;
3、為會員推薦經營項目,介紹合作夥伴,幫助會員開展招商引資,拓展經營渠道,提供市場預測分析,促進經營合作發展;
4、提供市場管理信息,發揮市場主體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匯集反映會員訴求,代表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市場發展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改善決策管理提供客觀依據,代表行業與國內外同業機構展開對話交流,拓展市場空間;
5、建立會員經濟戶口和多種市場交易統計信息平台,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市場開辦和規範監管工作,開展“文明誠信市場”創建活動,會同政府主管部門或受委託組織“文明誠信市場”的考核認定;配合開展放心消費城市建設、放心消費市場主體分類監管,打造優質市場品牌,促進放心消費環境形成;
6、促進實施品牌戰略,培育具有成長型、龍頭型、示範型市場,充分展示南京經濟大市的風範與市場旺市的行業形象,不斷提升南京市場在國內外市場中的競爭力;
7、建立協會電子信息網頁,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加強信息交流,組織市場經營管理相關研討,對高層管理人員進行國內外專業培訓和考察,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
8、組織會員開展公益事業和有利於市場建設發展的其他活動,承辦主管部門交辦和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的其他任務。

組織機構

南京市場管理協會

誠信公約

南京市場管理協會誠信公約
為推動市場企業講求誠信、不斷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促進全行業商業職業道德水平,努力為消費者營造放心消費的市場環境,同時把南京市場管理協會建成一個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口碑和社會形象的社會團體,特制定誠信公約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費者權益、產品質量、價格、競爭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不以任何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合法權利。
二、杜絕促銷活動中的價格欺詐和虛假宣傳廣告,保證各類商品、服務信息的真實性,不誤導、欺騙消費者,確保公平交易。
三、建立健全商品進貨檢查驗證制度,抵制假冒偽劣商品進入流通;採取科學有效的措施,維護商品品質,保證銷售的商品質量。
四、保持經營環境的舒適、整潔,在店堂內設立適當的標誌,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方便消費者購物,保障消費者安全。
五、倡導科學消費、文明消費、綠色消費及放心消費,維護消費者的人格尊嚴,為消費者提供規範、標準的服務,不謀求暴利及一切不正當利益。
六、嚴格履行“三包”規定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售後義務,對售出商品實行商品質量先行負責制,兌現對消費者的各項服務承諾。
七、主動徵求消費者意見,妥善解決消費者投訴,主動接受政府、行業和消費者監督,不斷改善經營,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
八、積極擁護南京市場管理協會的有關規章制度,不做有損於行業形象的事,不做有損於行業整體利益的事。
九、倡導所有市場經營企業承諾信守。本公約代表締約會員的共同意願,是具有共同約束力的行為準則,各締約會員承諾以本公約行為準則。如違反上述約定,自願接受處罰。違反公約,根據情節給與勸說、批評教育、警告、除名。
十、本公約解釋權在南京市場管理協會理事會;本公約2009年9月11 日經南京市場管理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執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南京市場管理協會。英文譯名Nanjing association of market management 。縮寫NAMM。
第二條 南京市場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由市內部分大型有形市場共同發起,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開展社會主義市場經營理論與實踐研究,組織和溝通各類市場主體及經營者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各類市場交易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實現規範的市場交易行為,營造放心的消費環境,為加快我市各類市場的發展和完善,促進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南京市場管理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設在南京市湖南路14號,郵編21000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市場管理信息,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要求,制定行業自律行規行約,規範市場經營行為;
2、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開展維權職能服務;
3、為會員推薦經營項目,介紹合作夥伴,幫助會員開展招商引資,拓展經營渠道,提供市場預測分析,促進經營合作發展;
4、發揮市場主體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匯集反映會員訴求,代表行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市場發展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改善決策管理提供客觀依據,代表行業與國內外同業機構展開對話交流,拓展市場空間;
5、建立會員經濟戶口和多種市場交易統計信息平台,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市場開辦和規範監管工作,開展“文明誠信市場”創建活動,會同政府主管部門或受委託組織“文明誠信市場”“放心消費市場”的考核認定;配合開展放心消費城市建設、放心消費市場主體分類監管,打造優質市場品牌,促進放心消費環境形成;
6、促進實施品牌戰略,培育具有成長型、龍頭型、示範型市場,展示南京市場的行業形象,不斷提升南京市場在國內外市場中的競爭力;
7、建立企業家和市場高級管理人員交流平台,建立協會電子信息網站,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加強信息交流,組織市場經營管理相關研討,對高層管理人員進行國內外專業培訓和考察,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
8、組織會員開展公益事業和有利於市場建設發展的其他活動,承辦主管部門交辦和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三)單位會員是各類市場開辦主體及相關服務性企業和經營管理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查符合加入本協會的條件;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本協會會員管理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3、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4、有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5、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批評與建議;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和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4、執行協會會員自律要求;
5、單位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6、向協會反映情況,及時並如實提供協會需要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確定協會工作的方針、任務;
5、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宜;
6、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檢查和監督協會活動經費的開支情況;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路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路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定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會員發展情況,視情提議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提請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擔任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並接受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 2009 年 月 日首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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