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

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成立於1992年,現有團體會員單位400多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
  • 時間:1992年
  • 地址:南京市
  • 對象:軟體行業
協會概況,工作規則,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一、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宗旨:
為會員服務,讓政府放心,促產業發展
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加強南京地區與軟體業相關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聯繫和交流,促進軟體業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套用推廣、技術服務和行業管理的相互協作和發展,促進南京地區軟體產業和計算機套用的快速發展,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為南京地方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作出貢獻。
二、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的工作目標:
竭誠為南京市軟體企業提供服務,努力成為我市軟體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竭誠為江蘇南京的軟體從業人員提供服務,努力成為軟體從業人員與軟體開發單位之間的橋樑;竭誠為南京地區的信息化工作服務,努力成為軟體供需雙方聯繫的橋樑;竭誠為江蘇南京軟體走向世界服務,努力成為中外軟體企業溝通的橋樑;為南京地區軟體產業的爭先進位做出貢獻。
三、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的工作職能:
為南京地區的軟體企業和軟體產業提供行業自律、組織規範、維護權益、宣傳培訓、溝通交流、調查研究、行業統計、技術諮詢等服務。
四、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的工作理念:
服務,服務,再服務。
五、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工作人員的行為準則:
加強學習,精誠團結,求實奉公,產業報國,服務社會。
六、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工作的基本要求:
協會近期的目標是在為軟體企業和軟體產業服務的基礎上儘快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生存能力和發展能力;遠期的目標是在軟體產業界有良好聲譽、政府滿意、領導滿意、軟體企業滿意、軟體從業人員滿意的工作集體。

工作規則

總 則
一、為使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軟體協會)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進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為我市軟體產業發展服務,根據《南京市科學技術局工作規則》及《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協會章程》),結合軟體協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軟體協會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在市科技局的領導和業務指示下,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作用,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拓創新、注重實效;忠於職守,勤奮高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領導職責
三、軟體協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理事長主持協會的全面工作,副理事長(包括專職、兼職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和理事長交辦的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或重大事項要及時向理事長報告。
根據需要,副理事長可受上級主管部門指派或理事長委託,在一段期間主持軟體協會工作。
四、軟體協會秘書處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受理事長委託,處理軟體協會日常工作。
秘書長負責軟體協會日常事務工作,對理事長負責。副秘書長根據需要也可受理事長指派或秘書長委託,在一段期間主持軟體協會工作,或分管相應工作。
五、軟體協會其他組織機構的運作遵照《協會章程》執行。
會議制度
六、軟體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的召開按照《協會章程》執行。
七、軟體協會秘書處全體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由秘書長召集。主要議題為討論階段工作安排,落實協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理事長交辦的工作,布置下一階段工作等。
八、軟體協會秘書長、駐會副秘書長工作碰頭會每兩周一次,由秘書長召集。主要議題為通報工作情況,組織協調完成工作目標和任務。
駐會工作人員碰頭會每周一次,由駐會副秘書長召集。主要議題為通報具體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和協調工作。
檔案辦理、檔案及印章、財務管理制度
九、檔案的收文處理、審批等遵照市科技局有關制度執行。
十、建立收發文登記、檔案管理制度。凡各種來文(含檔案、電子郵件、聲象材料、電話記錄等)收到後均進行登記後方能辦理。收發文辦結後遵照市科技局有關檔案工作規則定期對檔案進行鑑定、登記和造冊。
十一、一般收文及事項由駐會副秘書長負責處理,事後通報;重要事項報請理事長、秘書長審批決定。
十二、以軟體協會名義發文,須經理事長或受託的副理事長簽發。軟體協會主送國家及省、市有關部門的檔案,轉發、下達的審批檔案及其他重要事項的發文應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審核後,由理事長簽發。
十三、以軟體協會秘書處發文,編髮軟體協會工作簡報等須經秘書長或受委託的副秘書長簽發。副秘書長簽發的須事後及時向秘書長通報。
十四、建立印章使用登記管理制度。軟體協會、軟體協會秘書處公章的使用審批按上述發文的條款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執行。
十五、軟體協會財務管理制度按照《軟體協會財務管理辦法(試行)》執行。建立固定資產登記制度,具體按國家、省市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內外事活動制度
十六、理事長代表軟體協會參加各種活動。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受理事長委託後可以軟體協會名義參加各類社會活動。
十七、建立出差、外出活動請假制度。駐會工作人員外出活動或請假須經駐會副秘書長同意。其中秘書長、副秘書長請假在1日以上的,須經理事長同意。
十八、軟體協會工作人員出差參加會議及調研,結束後應視具體情況在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及秘書長會或秘書處全體會上通報或以文字材料等形式報告。
附則
十九、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二十、本規則歸軟體協會秘書處解釋。

協會章程

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
中文:南京市軟體行業件協會
英文:NANJI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NSIA。
第二條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南京地區從事軟體研究與開發、生產與銷售、技術服務和培訓、行業管理等相關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自願組織起來的區域性、並經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登記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加強南京地區與軟體業相關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聯繫和交流;促進軟體業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套用推廣、技術服務、行業管理的相互協作和發展,充分發揮協會在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智慧財產權保護、資質認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進南京地區軟體產業和計算機套用的快速發展,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為南京地方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做出貢獻。
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社團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南京市科學技術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南京市民政局。
協會接受南京市科學技術局和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成賢街118號南京科技中心。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本協會是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協會承辦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委託任務,組織調查研究、討論軟體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軟體行業的要求和意見,制定行規、行約,維護軟體行業應有的地位和合法權益;
(二)組織軟體業的技術交流、合作、推廣及有償轉讓等活動,推動會員單位的技術成果產業化,進而促進南京地區軟體業的發展;
(三)組織計算機信息技術在傳統產業和各領域的推廣套用,注重試點示範。舉辦各種技術培訓和講座,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工作;
(四)舉辦和組織參加國內外相關的技術和產品交易會、展覽會、技術報告會、產品推廣會等多種社會活動,展示、推廣以會員單位為主的技術成果、產品,提高相關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和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
(五)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委託,組織會員單位參加重大項目論證、實施和驗收鑑定工作;
(六)組織會員單位學習國家、省市有關法規、政策和規定,交流技術開發、產業化經驗,提高會員單位的技術創新能力和產業化水平;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加有關技術及產業政策調研,參與制定促進產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和意見;
(八)按照有關規定或委託,組織軟體業的產品及企業認定、成果評價鑑定、著作權登記代理、立項評估等中介業務;
(九)組織編輯出版會刊、會報及相關圖書、資料;
(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負責南京市軟體產業季度和年度
統計工作;
(十一)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特殊情況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的優先服務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完成協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名譽理事長和協會顧問的聘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規章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成員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議,則視其自動退出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及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熱心本協會的工作;
(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縮短或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
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
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清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機構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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