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程式

所謂協商程式,也就是指爭端雙方在友好的氣氛中談判以解決糾紛的程式。根據DSU,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商程式比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了明顯的加強,對於其有效性、適用範圍、程式性要求等方面均有明確規定。

一成員員在其境內採取的任何影響適用協定的措施,均在協商之列。此類措施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它是一成員在自己境內採取的措施; 它是影響適用協定的執行的措施;它是受影響的成員方提出請求的指施。對於符合這三個條件的措施,採取措施的成員方應當給另一成員方的陳述予以同情的考慮,並且提供適當的協商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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