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受許人

區域受許人是指特許人將一定地理區域內的獨占特許權授予區域受許人。區域受許人在該區域內可以獨立經營,也可以再接受次級受許人經營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區域受許人
  • 權利:獨占特許權
  • 特權:該區域內可以獨立經營
  • 形式:直接授權受許人作為區域受許人
代理許可權,形式,選擇,

代理許可權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特許人對區域受許人的代理許可權應當書面約定,明確代理人(區域受許人)的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區域受許人超越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實施的行為,則由區域受許人自行承擔責任。如果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特許人授權不明或全部授權區域受許人與次受許人訂立特許契約,那么被代理人(特許人)對代理人(區域受許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這樣的話,特許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風險將增大,將對包括區域受許人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雖然特許人也可以約定因區域受許人的行為產生的責任由其承擔,但在區域受許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足時,特許人將無法轉移責任。因此,僅僅是通過特許人與區域受許人之間對民事責任的承擔範圍進行約定,往往是不夠的,有必要作出更恰當的安排。可以考慮的方法是,特許人通過限定代理許可權的方式將特許人和區域受許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分別確定,即:在區域受許人與次受許人訂立的契約中,將特許經營權的授權及特許人保留的內容作為代理行為,而將其他的內容,特別是契約履行部分不作為代理行為,其民事責任由區域受許人自行承擔。這樣,既符合法律的規定,又將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限定在較小的範圍之內。區域受許人既是代理人,同時也是契約的當事人,行使契約權利,履行契約義務。特許人對次受許人的義務主要是特許經營權的許可使用,而為次受許人提供服務和支持等履行義務由區域受許人承擔。

形式

特許人因為管理上的原因,通常將市場劃分為若干區域,並設立區域性的管理機構來行使特許人的權利。特許人可以直接設立分支機構來行使區域管理的職能,也可以授權受許人來行使,即區域受許人。區域受許人雖然也是受許人,也享有受許人的權利,承擔受許人義務,但它同時又可以在其區域範圍內發展受許人,成為次特許人。
區域受許人有幾種情況:一是由特許人直接投資建立區域性的子公司,作為區域受許人;二是由特許人與受許人共同出資成立合資公司並享有控股權,由該合資公司作為區域受許人;三是由特許人與受許人共同出資成立合資公司但不享有控股權,由該合資公司作為區域受許人;四是直接授權受許人作為區域受許人。
在前兩種方式中,特許人可以更好地管理區域受許人,這是因為,特許人更為關注特許體系,可以更有效地避免區域受許人的失職或與受許人之間的糾紛而影響該區域特許體系的健康發展。在後兩種情況中,特許人將完全依靠區域特許契約管理和控制區域受許人。區域受許人的雙重角色,使其成為特許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特許人不僅應當對其加盟條件提出更高的要求,也必須對其加盟的契約條件做出更加嚴密的安排。

選擇

區域受許人在特許體系的整體行銷戰略中處於關鍵地位,因此,如何選擇區域受許人是特許人應當重點考慮的問題。影響這一問題的因素,包括區域受許人的職責範圍和區域的大小等方面。如果區域受許人的知識、經驗和能力與其職責範圍和管轄區域的大小不相適應,就將破壞在特定區域時由區域受許人實現特許經營的目標。
如何選擇區域受許人,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具體的標準,這需要特許人根據其整體行銷戰略具體研究制定。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慮:
1.區域受許人的素質是否符合區域特許的需要。區域受許人的學歷、專業知識、閱歷、經驗、性格特徵、人生觀、價值觀等都是特許人應當考察的方面。如果區域受許人是法人,則應從其成立時間、經營項目、行業背景、人才結構、組織形式、團隊精神等方面加以考察。每一特許體系都應當根據自身的行業特點、規模等條件確定一個適當的標準,使之能承擔起區域特許人在開發、管理、培訓、指導、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滿足區域特許發展的需要。
2.區域受許人的財力能否滿足區域特許的需要。區域特許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財力,能夠承擔特許經營體系在區域內進行試點經營、建立配送中心、廣告宣傳等的投資需求。同時,特許人還應當考慮其財力能否承擔起作為區域受許人可能產生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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