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提示

匯票提示

匯票提示是持票人將匯票提交給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提示分為遠期匯票向付款人提出承兌和即期匯票或已到期的遠期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提示須在規定的時限之內。如未按規定的時間提示,持票人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提示遭到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倘匯票列有參加承兌人,可向參加承兌人作付款提示,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可向預備付款人提示。提示要在正當地點進行。即指匯票載明的付款地點,或付款人的地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匯票提示
定義,內容,

定義

匯票提示是指持票人將匯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和付款的行為。付款人看到匯票叫見票,如系即期匯票,付款人見票後立即付款;如系遠期匯票,付款人見票後辦理承兌手續,到期時應即付款。

內容

匯票提示的內容包括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兩種。
匯票按付款期限不同,分為遠期匯票即期匯票。遠期匯票,包括定日付款的匯票、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一般由持票人先向付款人作承兌提示,然後再在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即期匯票,包括寫明“見票即付”的匯票以及匯票上未寫明但依法推定為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須提示承兌,只須在到期日直接作付款提示。  提示承兌必須在匯票上記載的期限內或法定期限內進行。各國法律對提示承兌的期限有不同的規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3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出票日起1年內提示承兌,出票人可以縮短或延長提示期限,背書人只能縮短而不能延長提示期限。英美法規定提示應在“合理時間”內進行。我國《票據法》第39條規定,定日付款的匯票或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第40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我國《票據法》第53條規定,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如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前述提示,就喪失對其前手和出票人的追索權。但應注意,《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只要求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承兌,而未要求定日付款的匯票或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也必須承兌,因此後兩種匯票是否提示承兌,由持票人決定,不提示承兌並不影響其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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