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旨在加強非機動車管理和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維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條例》於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共七章三十五條,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 發布時間:2018年09月28日
  • 通過機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所屬地區:北京市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1日
條例簡介,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如何申領,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意見的報告,

條例簡介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是2018年09月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管理條例。提出,對共享腳踏車實施總量控制,明確提出不發展電動腳踏車租賃。

條例發布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銷售
第三章 登 記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五章 停車秩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維護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的領導;最佳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導市民綠色出行;落實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引導、規範企業開展網際網路腳踏車租賃服務,實施總量調控;不發展電動腳踏車租賃;監督、協調有關行政部門履行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轄區內的非機動車管理工作;組織管理、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區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依標準施劃非機動車位,規範非機動車停車秩序,清理廢舊非機動車等事項;可以依託居(村)民自治、格線化管理、門前三包等機制,採取向社會購買服務、鼓勵志願者服務、協調多主體進行會商、對違法違規企業進行約談等方式開展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非機動車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非機動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會員制定並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及其員工依法從事銷售和經營活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本行業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參與制定車輛與服務的標準及車輛的目錄;代表行業反映意見建議。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
電視台、廣播電台、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媒體應當加強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生產銷售
第六條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七條 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實行產品目錄製度。產品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及時更新並向社會公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質量監督管理、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產品目錄,也可以委託非機動車行業協會組織編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納入產品目錄。沒有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第八條 電動腳踏車的銷售者應當將產品目錄和登記上牌的法律法規規定等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銷售的電動腳踏車應當和產品目錄相符合;不符合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要求銷售者退貨或者更換。
第九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電子商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申請進入平台銷售非機動車的銷售經營主體身份進行核驗和登記,明確銷售者在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內銷售的非機動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發現平台內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要求平台經營者立即採取措施制止,平台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登 記
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經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
第十一條 申請電動腳踏車登記的,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表;
(二)所有人身份證明;
(三)購車憑證;
(四)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對申請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在產品目錄內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噹噹場登記並免費發放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製。
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損壞或者丟失的,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或者補領。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式、逐步推行帶牌銷售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提供便利。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動腳踏車登記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腳踏車未經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發放行駛證、號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發放臨時標識。
本市對發放臨時標識的電動腳踏車設定3年過渡期,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計算。過渡期內上道路行駛的,應當懸掛臨時標識,並遵守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有關規定。過渡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十四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下列通行規定:
(一)不得雙手離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在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三)不得逆行;
(四)遵守交通信號燈的指示。等待信號燈時,在非機動車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內順序等候;
(五)轉彎時讓直行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轉彎前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車輛行駛。設有轉向燈的,轉彎前開啟轉向燈;
(六)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七)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時,下車推行,不得騎行通過;
(八)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九)不得牽引動物,不得拖拽、牽掛載人載物裝置;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通行規定。
第十五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懸掛號牌、臨時標識,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擋、污損;
(二)不得使用偽造、變造的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腳踏車的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
(三)制動、鳴號、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性能正常。
第十六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16周歲;
(二)成年人可以在駕駛人座位後部的固定座椅內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
(三)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本市鼓勵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佩戴安全頭盔;電動腳踏車搭載12周歲以下兒童的,鼓勵為兒童佩戴安全頭盔。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非機動車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情況,在非機動車道設定電動腳踏車的限速提示。
第十八條 禁止對出廠後的電動腳踏車實施下列行為:
(一)加裝、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
(二)加裝、改裝車篷、車廂、座位等裝置;
(三)拆除或者改動限速處理裝置;
(四)其他影響電動腳踏車通行安全的拼裝、改裝行為。
禁止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
第十九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行業,履行下列監管和服務職責:
(一)制定行業發展政策、規範和標準;
(二)建立行業監管和服務平台,推行電子標籤管理制度,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實行動態管理;
(三)建立行業企業服務質量信用考核機制。建立質量檢測、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和監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
(四)設定、協調允許停放區域、禁止停放區域,對禁止停放區域實行目錄管理;
(五)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
第二十條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應當依法規範經營,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並遵守下列具體規定:
(一)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投放車輛,將腳踏車動態總量、重點投放區域動態總量、承租人信用懲戒信息、腳踏車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實時、完整、準確接入本市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行業監管和服務平台。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確定違法行為人;
(二)車輛整車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具備唯一性編碼;
(三)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範承租人依法停放車輛。客戶端應當顯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腳踏車允許停放、禁止停放區域,以及有關懲戒措施;
(四)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處理車輛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會投訴舉報;
(五)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將承租人違法信息納入信用管理,並採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六)配置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負責車輛調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損壞、廢棄車輛回收,及時清理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
(七)建立健全押金、預付金管理制度,將押金存放在本市開立的銀行資金專用賬戶。承租人申請退還押金時,應當及時退還;
(八)遵守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要求,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
第五章 停車秩序
第二十一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制定非機動車停車設施設定規範。
車站、醫院、商場、學校、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等大中型公共建築、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
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建設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的消防安全;設定有充電設施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將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區域設定為電動腳踏車充電區域。
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
第二十二條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下列規範設定:
(一)地面鋪裝、設定固定或者活動式圍欄;
(二)設定存車標識牌,劃定存車標線;
(三)有條件的,設定停放架、遮雨棚房。
實行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設定存車收費價格公示牌、經營管理單位的標誌及其監督電話,並安排專人負責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並落實各項管理和服務規範;
(二)保障停車場內的停車秩序和停車安全;
(三)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出具收費憑證。
第二十四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內;沒有設定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車輛停放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非機動車:
(一)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域、消防通道、盲道;
(二)未明確為停車區域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
(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叉口、鐵路道口、人流密集場所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劃定的禁止停放區域。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等,應當做好門前停車管理責任區內的非機動車停車秩序維護工作,有權對違法停車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腳踏車,並處違法銷售電動腳踏車(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電動腳踏車,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並通知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申領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
(二)過渡期滿後上道路行駛的。
駕駛人接受處理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發還電動腳踏車。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先予扣留電動腳踏車,並通知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駕駛未經登記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20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已經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未懸掛號牌、臨時標識上道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的,對行駛證、號牌、臨時標識予以收繳,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車輛予以收繳。
駕駛人接受處理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發還電動腳踏車,但依據前款第四項規定予以收繳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改裝電動腳踏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約談企業相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車輛投放,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停放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及時採取措施規範停放;情節嚴重,且不及時採取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將違法停放的腳踏車搬離現場,並對經營企業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採取行政措施的,應當告知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及時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按照相關規定處置。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8年10月9日,北京市交管部門對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問題進行了介紹。
從2018年11月起,交管部門將啟動登記工作,為合規車輛發放行駛證、號牌,並為“超標”電動車發放臨時標識。值得注意的是,同步修改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明確,電動三、四輪車屬於機動車範疇,不能按照非機動車有關規定進行登記並上路行駛。
駕駛未經登記或者已登記但未懸掛號牌的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交管部門可以先予以扣車,並對駕駛人處以20元罰款。
《條例》將在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目前,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過渡期管理及臨時標識發放的具體辦法,並將按規定予以公布。
《條例》規定,本條例實施之前購買的電動腳踏車未經登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交管部門申請登記。在產品目錄內的電動腳踏車,發放行駛證、號牌;不在產品目錄內的,發放臨時標識。
交管部門提示市民,無論是登記掛牌,還是為“合格產品目錄”外的電動腳踏車領取臨時標識,都將從下月開始。按照新規,申請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
根據規定,“過重過快”車輛、改裝車輛、沒有腳踏騎行裝置的車輛均不能登記上牌。
此外,針對快遞、外賣行業需要使用不在產品目錄內的電動車進行投遞、配送的現實情況,目前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門正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目前北京市共有20個非機動車登記站的視窗可辦理登記手續。針對近期大量上牌需求,交管部門還將對辦理站點進行更新調整。屆時,交管部門會提前發布公告,告知辦理方法及地點。

如何申領

如何申領電動腳踏車行駛證及號牌?
1、填寫《非機動車登記申請表》
2、提交非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3、提供非機動車來歷憑證(銷售發票、交易發票等)
4、提交車輛合格證原件
辦理流程:拿相關材料到辦理視窗辦理
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辦理要求:車輛應是列入市工商管理局公布的《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與產品目錄》的產品
北京目前20個非機動車辦理登記站
●朝陽交通支隊亞運村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拂林路甲9號
●朝陽交通支隊呼家樓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京廣橋下北側
(呼家樓交通大隊執法站內)
●大興交通支隊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海子角北口路南
●東城交通支隊南區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永定門外民主北街26號
●東城交通支隊北區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內北小街豆瓣胡同1-4號
●房山交通支隊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房山區拱辰街道月華北大街32號
●豐臺交通支隊盧溝橋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小屯西路南口加油站北側盧溝橋鄉綜合辦公大樓
●豐臺交通支隊大紅門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大紅門西前街137號
●海淀交通支隊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北旺後廠村路99號
●昌平交通支隊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馬池口村交通隊(檢測場對面路南)
●懷柔交通支隊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懷柔區青春路88號
●門頭溝交通支隊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門頭溝區濱河路72號
●密雲交通大隊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密雲區密雲鎮白石嶺村密雲機動車檢測場北
●平谷交通支隊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平谷區興谷開發區平谷北街29號
●石景山交通支隊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楊莊路8號
●順義交通支隊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順義區順平西路10號
●通州交通支隊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運河西大街240號
●西城交通支隊北區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趙登禹路303號
●西城交通支隊南區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紅蓮南路33號
●延慶交通支隊非機動車登記站
地址:北京市延慶區延慶鎮媯水南街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本市非機動車特別是電動腳踏車和租賃腳踏車數量增長迅猛,但相應的管理制度滯後,與此相關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問題日益突出:
(一)生產、銷售源頭管理乏力,不少超標電動腳踏車流入社會。本市電動腳踏車絕大部分由外地生產流入,本市對生產環節無法有效監管,銷售環節又存在監管職責不清、監管措施權威性不夠等問題,導致源頭管理不力,不少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流入社會。據有關行業協會統計,本市超標電動腳踏車已達300多萬輛,占到電動腳踏車總數的80%。這些車輛速度快、重量大、制動性能不穩定,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二)共享腳踏車發展迅速,相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規範滯後。據不完全統計,本市共享腳踏車投放數量已達220多萬輛,共享腳踏車的飛速發展給市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非機動車道路和停放設施的使用帶來衝擊,現有道路和停放設施不能完全滿足以共享腳踏車為主的非機動車通行、停放需求;加之,共享腳踏車運營企業主體責任不明確,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滯後以及違法處罰手段不力等問題,以共享腳踏車為主的非機動車亂停亂放、無序發展擠占公共資源等問題突出。
(三)現有法律法規有關非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規定不完善,管理依據不足。例如,針對自平衡車、獨輪車等上路使用,拼裝、改裝非機動車,偽造、變造非機動車牌證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以及非機動車停放規範和禁止停放區域等,均缺乏明確規定。
鑒於此,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對非機動車的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立法工作情況
非機動車管理立法原為201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畫中力爭完成的規章項目。由於所涉法律關係複雜、利益群體較多、各方訴求多元,審查過程中,市委研究決定將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項目。2017年12月7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的立項申請。
市政府在立法過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經過兩年多的調研起草、專題論證和修改完善,形成《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二是就送審稿徵求市政府所有部門、16個區政府、有關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其中,社會公眾意見2271條,支持政府對非機動車加強管理的占意見總數的98%,意見主要集中於:完善非機動車通行和處罰規定,規範獨輪車、自平衡車等上路現象,妥善處置超標電動腳踏車,提升非機動車路權保障,規範共享腳踏車和快遞、外賣等車輛,加強動力三輪、四輪車管理等方面。三是實地考察上海、武漢、福州等多地非機動立法及執行情況;就共享腳踏車管理問題召開企業座談會,併到金融街街道、崇外街道等地實地調研。四是召開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專家委員會專家工作組會議,就立法的基本制度設計和主要內容進行法律審核,聽取專家意見。五是就目錄管理、登記制度、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動力三四輪車銷售環節的執法主體等重點問題反覆協調、會商。3月4日,陳吉寧市長召開市政府專題會專門就上述問題聽取意見,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六是根據市政府專題會議精神,就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的管理問題,組織市商務、郵政、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專題研判,提出解決方案。
市政府綜合各方面意見,修改形成了今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2018年3月21日第5次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
在草案的論證、調研、起草、審查等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內司辦全程給予了指導。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內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對電動腳踏車實施全環節管理。立足電動腳踏車問題產生根源,針對本市電動腳踏車外地生產、本市銷售使用的實際情況,重點加強對車輛銷售、登記、使用環節的管理。二是強化非機動車路權保障,鼓勵綠色出行。對非機動車政策發展定位做出規定,明確鼓勵腳踏車出行的政策導向,規定政府、部門及有關社會主體在規劃、建設非機動車通行、停放設施和完善腳踏車租賃服務體系方面的具體職責。三是營造多方共治的治理格局。草案在明晰政府各部門監管職責的基礎上,規定了非機動車生產、銷售、運營、使用單位的企業主體責任,非機動車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責任和市民依法購買、使用的責任,體現社會共治理念。
(二)主要內容
草案共七章49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明確適用範圍。一是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2條第1款);同時列舉了非機動車種類,包括腳踏車、人力三輪車、畜力車以及電動腳踏車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非機動車(第2條第2款)。二是明確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屬於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第2條第3款)。三是就社會普遍關注的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明確其機動車的屬性(第2條第4款)。
2、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考慮到部門依法履職是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的基礎,草案逐一明確了規劃國土、交通、工商、質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就非機動車管理的具體職責(第3條1款)。
3、明確鼓勵發展非機動車的公共運輸政策。一是鼓勵市民使用腳踏車出行,減少機動車使用(第6條第1款)。二是明確非機動車通行道路、停放設施等規劃和建設的職責及要求(第6條第2款、第20條、第27至29條)。三是針對本市交通出行實際,明確鼓勵企業開展腳踏車租賃經營(第6條第3款)。
4、建立電動腳踏車產品銷售目錄公示制度。一是為了便於市民購買、使用合標電動腳踏車,草案規定本市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實行產品銷售目錄公示,對目錄內的電動腳踏車,市民可以放心購買(第10條)。二是要求銷售企業公示銷售車輛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是否列入本市公示目錄,並向購買人承諾因不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辦理登記的,為購買人辦理退換貨(第11條第2、3款)。三是規定網路交易第三方平台對銷售者實行實名登記,明確銷售責任並採取措施確保通過平台銷售的電動腳踏車符合國家標準(第11條第4、5款)。
5、完善非機動車登記、通行、停放秩序規定。一是明確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類型、登記材料要求和登記程式(第14至17條)。此外,為了方便市民辦理登記,規定本市對公示目錄內的電動腳踏車推行帶牌銷售,銷售者銷售電動腳踏車時可以當場為購買人辦理登記(第18、19條)。二是完善非機動車通行規範,包括非機動車路面通行規則、腳踏車租賃經營企業安全管理責任(第22至26條);特別就實踐中電動腳踏車使用二手電池引發火災的情形,規定電動腳踏車禁止加裝蓄電池或者改裝、更換的蓄電池不符合國家標準(第21條)。三是完善非機動車停放規則,對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設定、管理做出具體規定(第30、31條),明確停放要求和禁止停放的區域(第32條)。
6、對存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實行過渡期政策。對草案實施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實行3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規定申請懸掛臨時標識可上路行駛,未懸掛標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過渡期滿後,超標電動腳踏車不得上道路行駛(第48條)。
為了確保非機動車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實,草案針對相關行為規則設定了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和法律責任。
四、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超標電動腳踏車的全方位管控
超標電動腳踏車的管控是個難題,對此,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全方位管控體系:一是從目錄公示、帶牌銷售、快速登記等方面鼓勵、引導市民購買符合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擠壓超標車的空間(第10、16、18條)。二是因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腳踏車而造成無法登記的,要求銷售者承擔退換貨責任(第11條第3款)。三是對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腳踏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第33條);對於已售出的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工商部門可以責令銷售者召回(第33條)。四是駕駛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收繳(第37條)。
(二)關於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雖性質上屬於機動車,但考慮到殘疾人的特殊需要,對其按非機動車進行管理,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對殘疾人的特殊照顧,相關管理仍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草案未就其進行另外的規定,這樣可以為下一步改進相關管理和服務留有空間。
(三)關於快遞、外賣等特殊行業用車的管理
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情況比較複雜,既有電動腳踏車,也有機車和動力三輪、四輪車等機動車。一方面,公眾關於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違反交通規則的批評比較強烈,立法有必要予以回應,另一方面對其管理既要考慮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又要兼顧市民需要和相關行業發展。
鑒於此,草案一方面授權市商務、交通、郵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研究擬定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的管理措施(第47條第1款),另一方面,針對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有關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違反交通規則的突出問題,比如,逆行、闖燈、騎行通過人行橫道、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號牌、駕駛拼改裝車輛等,有針對性地規定了罰款、約談企業負責人、扣押、收繳違法車輛等處罰措施(第47條第2、3、4款)。
(四)關於動力三輪、四輪車的治理
動力三輪、四輪車性質上是機動車,應當按照機動車管理,本不屬於草案的調整範圍。但是,實踐中,一方面公眾容易將其管理與電動腳踏車管理相關聯,關注度較高,對其違反交通管理反映強烈、批評較多,另一方面對未經許可擅自銷售動力三輪、四輪車輛的執法主體,社會上存在認識分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
因此,草案一方面明確動力三輪、四輪車輛作為機動車進行管理(第2條第4款),另一方面以此次立法為契機,明確了銷售環節的執法主體(第46條)。
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9月26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審稿)進行了審議。會上,8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3位人大代表發表了意見,總體認為草案三審稿經多次修改後已經比較成熟。意見主要集中在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的方面。
這些意見在立法調研和三次審議過程中都有提及。法制委員會在幾次審議中反覆研究、幾經修改,注重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對上位法即國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已有規定的,應當按照上位法的規定。兩個上位法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則已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地方立法只能在上位法規定的處罰幅度內作出細化規定;二是注意與同位法之間的銜接。現行有效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是根據上位法制定的本市實施辦法,其中對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也有一些處罰規定,因此應儘可能與其保持一致性和協調性;三是上位法沒有規定的,在地方立法許可權範圍內加大處罰力度。特別是對此次立法重點針對的超標電動腳踏車的問題、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經營企業不履行企業義務的行為,提高了處罰額度,還規定了扣留、依法按規定處置等行政措施。對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情節嚴重的,對車輛予以收繳等內容。
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對部分條款的文字作了完善性修改。將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不得雙手離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將第四項修改為:“(四)遵守交通信號燈的指示。等待信號燈時,在非機動車停止線或者待駛(轉)區內順序等候。”
據此,法制委員會提出《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並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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