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2014年2月12日,北京住建委正式出台《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明確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全市統一的搖號軟體組織公開搖號。搖號結果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和銷售現場公示3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 實質:管理暫行規定
  • 地區:北京市
  • 時間:2014年2月12日
規定全文,生效時間,

規定全文

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銷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市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以下簡稱自住型商品住房)銷售管理工作,根據《關於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京建發〔2013〕510號,以下簡稱《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指導、監督全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銷售管理工作。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轄區內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的銷售工作。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前,應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及銷售現場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企業名稱、項目位置、套數、戶型面積、銷售均價等信息,公示期不少於15天。
第四條 在本市具有購房資格的家庭,可在項目公示期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購房申請,並按照《關於落實本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1〕65號)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申請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的,應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備案通知單》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購房家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資格審核系統中填報家庭信息,並將在線上列印的《家庭購房申請表》和《承諾書》經購房家庭簽字確認後,在審核系統中提交資格審核申請。《家庭購房申請表》和《承諾書》一式兩份,購房家庭和開發企業各留存一份。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對購房家庭的資格進行審核。購房家庭可登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查詢資格審核結果。通過購房資格審核的申請家庭,方可參加搖號。
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資格審核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覆核。
第七條 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取得預售許可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公開搖號,確定購房家庭的選房順序。搖號應當使用全市統一的搖號軟體。搖號結果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和銷售現場公示3天。
第八條 開發企業按照搖號確定的選房順序,組織購房家庭選房,並在選房之日5個工作日以前,在銷售現場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發布選房公告,明確選房時間、地點、批次安排等。
每個申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意見》規定的優先家庭選房後,其他申請家庭繼續依次選房。
搖號家庭放棄選房的,或者已完成選房的家庭放棄購房的,由未選房的申請家庭按照搖號順序依次遞補選房。未按照選房公告要求參加選房的,視為放棄購買該項目。
第九條 搖號、選房過程應當由公證機關全程公證,接受所在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督,並可以邀請社會公眾現場監督。
第十條 開發企業與購房家庭簽訂購房契約,並留存經家庭簽字確認的《家庭購房申請表》和《承諾書》原件等相關材料作為契約附屬檔案,在辦理房屋登記時提交登記部門。
購房家庭的成員今後不得再申請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屬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的,視同已保障。
第十一條 辦理自住型商品住房登記手續時,各房屋登記部門應按《關於落實我市住房限購政策做好房屋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1〕140號)規定,對購房家庭資格證明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通過隱瞞家庭信息、虛假申報、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購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經查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其解除購房契約,購房家庭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且5年內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騙購家庭名單記入購房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生效時間

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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