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工程行業協會

北京市政工程行業協會

北京市政工程行業協會(以下稱協會),成立於2002年4月,是經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辦批准、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統一管理的社團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政工程行業協會
  • 建立時間:2002
  • 宗旨: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管理
  • 組建單位:市政工程建設單位
協會概況,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協會由在北京市地區從事市政工程施工、市政設施養護、市政工程設計、監理、諮詢、市政建材生產、市政技術研發的企事業單位組建。部分市政工程建設單位也是協會的會員。在初期36家發起單位的基礎上,至2006年底會員單位已發展到160家。 協會的宗旨是: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努力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發展繁榮首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事業;代表和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行業願望,規範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努力開展國內外市政工程有關經濟技術信息的蒐集整理,組織國內外市政行業的聯繫和溝通,定期開展交流研討、培訓諮詢和檢查評比活動,為本行業發展提供多方面服務。
協會領導機關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等組成。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工作機構,下設綜合辦公室、技術質量部、教育培訓部、外聯信息部和財務部等部門,負責協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協會主要在以下幾方面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一、組織工程評優。根據市建委《北京市優質工程評審管理辦法》(京建質[2002]559號檔案)的要求,北京市市政基礎設施優質工程(市政基礎設施長城杯)的評審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協會負責,會員單位凡在本市地域內承建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有關建設管理法規並履行相關審批手續,達到市政基礎設施優質工程評審標準的,均可申報參加長城杯評選活動。
二、組織職稱評審。根據市人事局《關於北京市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發[2005]34號檔案)的要求,委託北京市市政工程協會負責道路與橋樑專業(公路、城市道路、軌道、橋樑、隧道、地下工程等)中級技術資格(職稱)的評審。協會並負責與職稱評審相關的政策諮詢、問題解答、受理申請、頒發證書等事宜。本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資格考試合格者,均可申請參加協會組織的職稱評審。
三、開展教育培訓。根據會員單位的需求和市建委的批准,協會負責開展各類執業資格培訓、持證上崗培訓和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組織各類企業管理和專業技術知識講座。
四、開展行業評優
1、評選“北京市優秀市政施工企業”凡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在企業經營管理、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信用等方面達到我市同行業先進水平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參加每年的評選活動。
2、評選“北京市優秀市政項目經理”會員單位中凡是取得《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從事項目管理兩年以上,完成兩個以上工程的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綜合能力較強的項目經理,均可由會員單位向協會推薦參加每年的評選活動。
3、評選“北京市市政工程建設優秀QC小組活動成果”會員單位中凡是在工程項目中提高質量、取得經濟效益的質量管理小組,均可由會員單位推薦參加每年的評選活動。
以上各項評選中,獲市級優秀的單位或個人,協會將擇優向國家級獎項推薦。
五、推廣行業標準。協助市建委等主管部門編制和推廣北京市市政建設行業的地方性法規、技術規範標準等。
六、行業統計分析。根據本市市政行業發展的形勢,調查了解本市市政行業的需求,開展本市市政行業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統計會員單位的經營情況,建立資料庫。組織會員單位交流經營管理的成功經驗,促進行業管理。
七、行業信息交流。通過北京市市政工程協會網站,開展本市行業的信息交流;與本市和外地市政行業協會建立工作聯繫開展行業交流,組織會員單位參加本市和外地同行業的專題調研和考察活動。
八、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和推薦會員單位參加“守信企業”的評選活動。組織會員制訂行業自律公約,引進信用評價,開展行業自律活動,協助企業維權,建立企業和行業的誠信機制
九、提供諮詢服務。在企業發展戰略策劃、組織機構設計、薪酬體系設計;在改革改制、資產重組、工商註冊;在施工企業資質申報、建造師執業資格申報;在法律事務、信用評估和在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整合型管理體系認證等方面,開展政策和業務諮詢、舉辦專題講座、推薦中介機構,為會員單位提供多方面服務。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南禮士路十七號
郵政編碼:100045

組織機構

北京市市政工程協會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工作機構,秘書處下設綜合辦公室、技術質量部、教育培訓部、外聯信息部、財務部等五個職能部門。各部門工作職能如下:
一、綜合辦公室
1、負責協會主要工作安排及協會重大決策事項的組織落實和協調督辦。
2、秘書工作。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工作總結等重要檔案,檢查各部門年、季度工作計畫執行情況。
3、文書工作。負責協會發文核稿,收發公文,做好協會各類基礎資料的收集與歸檔工作。
4、負責協會法人證照年檢、使用管理和公章用印登記。
5、組織協會重要會議的檔案起草。
6、負責協會的行政後勤保障工作。
7、負責協會工作人員的勞動人事管理工作。
二、技術質量部
1、組織北京市市政基礎設施長城杯獎工程的申請、申報及過程檢查、初評檢查工作。
2、組織召開北京市市政基礎設施長城杯工程評審委員會的年度評審會議。
3、組時完成北京市市政基礎設施優質工程標準的編制、評審、報審工作(含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鐵道工程、水利工程、供電工程、電信工程)。
4、負責建立行業評審專家名冊。
5、指導協調會員單位參加爭創市優工程的活動。
6、負責向市建聯會推薦申報國家級優質工程的項目,並協助組織國家級優質工程的迎檢工作。
7、負責向市建聯會、市建委報告市政行業爭創市優工程活動的信息。
三、教育培訓部
1、向會員單位傳達貫徹建設部、市建委、中國市政工程協會等上級主管部門和社團組織有關教育培訓工作的精神。
2、負責編制和落實協會培訓計畫及相關管理制度。
3、根據會員單位的需求,開展崗位培訓、繼續教育等業務培訓工作,組織企業管理、專業技術知識和標準規範的講座。
4、負責培訓工作實施中有關同時、教員、教材、場所、教具、培訓費用和發證等具體工作。
5、家裡培訓師資庫,最佳化師資隊伍,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6、負責組織工程系列道路與橋樑施工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服務工作。
7、建立工程系列道路與橋樑施工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片審專家庫、擬定評審工作辦法。
四、外聯信息部
1、負責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年度例會的會議組織工作。
2、負責會員單位的發展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資格審查和登記發證,督促會員單位繳納會費。
3、開展本事市政行業的信息收集分析,建立會員單位基本情況資料庫。組織會員單位交流經營管理和改革的成功經驗,推動行業管理。
4、與中國市政工程協會、北京市建築業聯合會和各地市政協會加強聯繫和交流。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專題調研、考察和學習活動。
5、負責協會網站的使用和管理,逐步建立並完善協會系統的信息網路。
6、組織“北京市優秀市政施工企業”、“北京市優勢市政項目經理”和“北京市市政工程建市優秀QC小組活動成果”的評選活動。
7、組織會員單位參加行業自律活動,建立企業誠信評價機制,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市工商局“守信企業”的申報和推薦。
8、為會員單位提供戰略規劃、改制重組、資質管理、管理體系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五、財務部
1、負責財務管理工作。嚴格執行社團組織財務管理辦法,合理使用經費,做好成本核算。
2、負責協會資產管理,建立協會固定資產登記和使用管理制度。
3、負責委託和協助辦理協會年度財務審計工作。

協會章程

北京市政工程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北京市政工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MUNICIPA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為BME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北京地區從事市政工程建設、市政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勘察、設計、科研、監理、諮詢、市政設施養護管理以及市政建材生產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市政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行業管理,發展繁榮首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面向在北京地區的市政建設從業單位,努力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行業願望,規範行業行為,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努力開展國內外信息交流,定期開展各項活動,為行業提供多方位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基本職能是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執行國家和政府主管部門關於社團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圍繞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行業發展的中心任務,發揮政府與企業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二、組織會員單位參加行業自律活動,制訂行規和行業自律公約;建立和完善企業和行業的誠信機制;協調行業內部關係,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和會員的權益。
三、開展行業調查,為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立法工作提出建議。
四、參與市場機制建設,對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行業有關市場管理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提出建議。
五、負責北京市市政基礎設施優質工程(市政基礎設施長城杯)的評審組織工作。
六、負責組織北京市道路與橋樑施工(公路、城市道路、軌道、橋樑、隧道、地下工程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
七、組織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開展各類執業資格培訓、持證上崗培訓和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八、開展行業檢查和評比工作,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北京市優秀市政施工企業”、“北京市優秀市政項目經理”和“北京市市政工程建設優秀QC小組活動成果”等評選活動。
九、推廣行業標準,參與和組織編制、推廣北京市市政建設行業的地方性法規、技術規範標準等。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行業的技術和科研成果鑑定及推廣工作。
十、開展本市市政行業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統計會員單位的經營情況,建立行業資料庫。
十一、通過本協會網站和協會會刊,開展本市行業的信息交流;組織會員單位參加經營管理、專業技術等知識講座和經驗交流會,促進行業管理;發展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的聯繫,開展國內外業務考察和行業交流活動。
十二、為會員單位提供改革改制、體系管理、資質管理、戰略管理及信用評估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組織協調行業內部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為單位會員制。凡在北京地區從事市政工程建設、市政工程施工、市政工程勘察、設計、科研、監理、諮詢、市政設施養護管理以及市政建材生產的企事業法人單位,符合條件並履行入會程式的,均可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符合本章程第六條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是:
一、自願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秘書處初審符合條件;
三、秘書處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四、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參與本協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六、自由退會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分年度按時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通過重要決議;
五、決定本協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每年應召開一次,如有特殊原因一年內需召開多次會議的,經1/10以上的會員聯合提議,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召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審查並經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由全體會員選舉產生,占會員總數的1/3左右。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協會的中、近期和年度工作計畫;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的管理規章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數量占理事總數的1/3。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會長(理事長)一人,副會長(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這些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四年,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定期召開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辦事機構,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設立職能部門,負責辦理本協會的日常業務;受常務理事會委託,秘書處管理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定期召開秘書長例會,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協會的監督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五名監事組成,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專家委員會,負責對首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行業管理、經營管理及法規建設等方面進行研究,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 本協會可聘請顧問若干人,為協會工作出謀劃策。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的主要用途:
一、本協會秘書處辦公及必要設備的購置;
二、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其活動經費;
三、本協會有關工作人員工資、獎金、補貼、勞保福利、社會保險和差旅費等;
四、其他必要支出。
秘書處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一次經費收支情況。
第三十三條 按照民政和財政等部門有關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規定,本協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及修改需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北京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告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3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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