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旨在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會化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質量。《條例》經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4號公布。該《條例》共22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the service of home care for the aged in Beijing
  • 公布機關:北京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主席團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1月29日
  • 公布時間:2015年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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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4號
《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於2015年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主席團
2015年1月29日

檔案全文

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的社會化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在政府主導下,以城鄉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第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自願選擇、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老年人提供社區老年餐桌、定點餐飲、自助型餐飲配送、開放單位食堂等用餐服務;
(二)為老年人提供體檢、醫療護理、康復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護理服務;
(四)為失能、高齡、獨居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五)利用社區托老所等設施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服務;
(六)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家政服務;
(七)為獨居、高齡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諮詢、不良情緒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八)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第四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助、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承擔相應費用。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
(二)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統籌規劃、按標準配置社區養老設施;
(五)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六)制定服務規範和標準,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信息網路建設;
(七)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整合社會資源,建立社區養老服務平台;
(二)指導、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區服務中心(站)及專職養老工作者為老年人服務;
(三)通過落實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四)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健全社區服務網點,運用信息網路服務平台開展緊急呼叫、健康諮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適合老年人的服務;
(五)推行社區老年人和志願者登記制度,探索建立為老年人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
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民主自治功能,組織社區老年人和其他居民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居民信息自願登記,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二)協助政府對企業和社會組織管理、運營社區養老設施及其他服務項目的情況進行監督、評議,向政府反映居民對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三)組織開展互助養老、志願服務和低齡老年人扶助高齡老年人的活動;
(四)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支持、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區縣民政部門或者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可以根據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需要,通過簽約、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服務商和服務單位。
企業和社會組織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可以使用政府提供的設施和場所,也可以自行興建養老設施。
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享受政府給予的政策扶持,並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服務規範、標準,接受政府的指導和社會的監督。
第九條 鼓勵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周邊社區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在城鄉社區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動場站。托老所和老年活動場站的規劃建設、配置標準、資金籌措、產權歸屬、移交方式、運營監管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新建居住區的養老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建指標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配建的養老設施出租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當收回用於社區養老服務。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資源,制定鼓勵政策,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將居住區附近閒置的場所和設施,用於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附近社區的老年人提供服務;引導農村地區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利用農家院等場所,建設托老所、老年活動場站等養老設施,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逐步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
第十三條 本市應當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水平。
第十四條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政府投資興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和流感疫苗接種服務,提供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社區家庭醫生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指導;
(三)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等服務;
(四)根據需要與社區托老所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
第十五條 市人力社保、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藥報銷政策,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用藥制度,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配備,為老年人在社區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為失能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保障,政府對長期護理保險的投保人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評估制度。對特殊困難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根據需要進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配備生活輔助器具。
第十八條 本市應當推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培養具有職業素質、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者。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教育培訓規劃,推進養老服務職業教育,完善養老服務專業人才的評價和激勵機制。
從事養老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應當吸納專業人才,並對從事養老服務的員工進行培訓。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察和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居家養老公共服務活動中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導致老年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追究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社區養老設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權、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享受政府補貼或者政策優惠的養老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沒有履行相應義務的,由發放補貼的部門收回補貼,取消其享受優惠的資格,並記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的說明

大會主席團:
1月28日上午,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了《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代表們普遍認為,草案修改稿較好地吸收了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同意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對草案修改稿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法制委員會於1月28日下午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逐條研究了代表們提出的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部分代表提出,條例中一些規定立意較好,但比較原則,落實起來難度較大,條例出台後應當及時出台配套辦法。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的可操作性和實施後能否落實是代表們普遍關心的問題,目前有關部門已著手研究居家養老服務條例配套辦法,包括: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補貼辦法;養老服務評估辦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辦法等。2015年5月1日條例實施後,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檔案體系,加強督促檢查和考核,切實保證本條例的貫徹落實。市人大常委會今年擬安排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行執法檢查,屆時將把本條例的督促落實情況作為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
有的代表提出刪去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中的”扶助“一詞。法制委員會認為,這樣規定是於法有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都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建議不作修改。
此外,代表們還提出一些工作性意見,如:執法檢查應當多吸收代表參加;加強居家養老社區服務商的準入管理;有效推進社會組織參與養老設施建設等。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條例實施過程中認真吸納上述意見,落實好相關的各項工作。
法制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提出了《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表決稿)》。
表決稿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對《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一)積極應對老齡化社會帶來的嚴峻挑戰
按國際上通行的老齡化社會的確定標準,地區60歲以上老年人達到總人口的10%,或者65歲以上老年人達到總人口的7%,該地區即視為進入老齡化社會。我國在1999年進入老齡化社會,北京提前全國近十年在1990年進入老齡化社會,至今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
當前本市正處於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截止到2013年,北京市戶籍老年人口達到277萬,占戶籍人口總數的21%,常住老年人口292.8萬,其中80歲及以上高齡老年人口45萬,失能老年人口45萬,空巢老年人約占老年人口的一半左右。老年人口正以每天400人左右、每年15萬人左右的規模和年均6%左右的速度增長。預計今年底,全市老年人口將達到300萬;2020年將超過400萬。在未來10年內,本市人口老齡化將繼續呈現出高齡化、失能化、空巢化,增幅快速、需求大量增加等特點和趨勢。這個問題不僅是一個重大的民生問題,也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不僅會影響到本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將影響到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的建設。
(二)突出解決老年人居家養老的服務保障問題
目前本市居家養老服務方面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緊迫性認識不夠,應對不足,居家養老工作的體制機制還沒有形成,居家養老服務體系還未完全建立;二是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上政策支持少、資金投入少,居家養老的“九養政策”和推進本市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等政策尚在探索實施階段,支持、培育為老服務企業、社會組織的政策措施不配套,涉及老年人的專項津貼補貼碎片化、零散化;三是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場所不夠、服務項目不全,特別是農村社區養老服務項目匱乏;一些新建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被擠占挪用,老舊小區的老年活動設施的空間狹小,社區及老年人家庭的無障礙設施不完善;四是老年人就醫不便嚴重影響居家老年人生活質量,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服務項目不全,醫藥資源少,醫療設施不足,特別是高齡失能老年人的醫療、護理、康復問題面臨極大困難,基本沒有得到解決;五是有效服務供給不足、專業人才短缺、社會參與較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民眾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參與養老服務的積極作用尚未發揮出來。
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從現實出發,規範政府責任,提高公共治理能力,堅持公共服務體制建設的市場化方向,打破不同主體職能的屏障,整合各類資源,引入各種社會力量,開放服務市場;需要建立以老年人需求為導向、政府為主導、社區為依託、各種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制方式來調整各種社會關係,通過立法立責、執法履責的立法價值理念,協調平衡各類利益主體,推動公共服務和養老服務的體制性改革與前瞻性規劃。這些是維護本市老年人權益、提高絕大多數居家老年人生活質量最基本的現實和立法需求。
(三)引領、推進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1995年,北京市率先在全國頒布了《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3年7月1日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和社會參與作了全面制度性規定,為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立法空間。
市委、市政府為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嚴峻形勢,根據我市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制定了居家養老和推進本市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通過近十多年的努力和探索,積極構建社會化服務體系,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培育居家養老助殘隊伍,增強了老年人購買服務的意識和能力,積累了一定的政策和實踐經驗。
上位法的修訂和本市實踐經驗為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支撐。為此,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經過審慎研究,對原來修訂《北京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立法計畫進行調整,明確提出要堅持問題引導立法、立法解決問題,要針對本市絕大多數老年人面臨的比較突出的居家養老服務問題,本著不照搬照抄上位法的原則,對上位法關於居家養老服務的原則性規定予以細化,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即《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通過立法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制度和推動養老服務體制機制改革。
二、起草過程和徵求意見情況
2014年3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專題會議研究決定,起草《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並擬提交2015年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主任會議通過了起草工作方案,為加快立法工作進度,分別成立了由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與工作人員組成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組,由全國人大、民政部、各高校、研究所和律師等專家組成專家顧問組,由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作為提出法規議案主體,牽頭法規起草工作。
《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起草工作組根據代表和各方意見建議收集梳理了11個重點問題;先後12次組織部分代表、專家和有關部門,深入城鄉基層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養老照料機構進行專題調研;就草案重點問題進行專題研討座談,共召開專題研討會、專家論證會和代表意見座談會11次;對涉及政府職責、醫療衛生服務和長期護理等重要規定和條款,多次與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充分協商,達成共識;就草案重要問題與全國人大內司委進行溝通,對重要制度設計委託專家設計修改。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多次召開主任會議、主任專題會議研究立法工作方案和《條例(草案)》,常委會主管領導專門就立法涉及的重大問題與市政府領導進行溝通協調。《條例(草案)》稿形成後,先後徵求了養老議案建議領銜代表、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市政府有關部門、市政協委員和各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7月上旬將《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廣泛徵求社會公眾和各方意見,共收集各方反饋意見387條,根據各方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完善,數易其稿。在此基礎上,內務司法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和說明。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二十二條,不設章節,根據本市情況,重在完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與制度、界定各方主體權利和義務、規範政府責任、完善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明確居家養老服務內容和法律責任,從解決本市居家養老服務的突出問題出發,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立法目的
目前,本市絕大多數的老年人選擇居家養老,這既是傳統養老方式的傳承和以人為本的基本需求,也是根據目前的國情、市情所必然選擇的經濟實用的養老方式。但是由於實行計畫生育政策、城鄉人口高速流動等因素,家庭結構發生根本變化,呈現出小型化、空巢化特點,家庭成員在家親自照料老人越來越困難,為此,此次立法的目的就是在家庭成員依法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為了解決大多數在家庭養老的老年人在用餐、家政、就醫等方面的不便問題和服務需求等實際困難,通過立法規範政府、社會、市場在居家養老服務方面的責任,推進我市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條例明確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居家生活老年人的社會需求為導向,政府為主導,社區為依託,社會力量為支撐,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以解決生活不便為主要內容的服務,包括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組織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合作服務,企業提供的市場化服務。
有幾點需要說明:其一,關於家庭責任。按照法律規定,贍養人對老年人承擔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家庭成員對老年人的贍養與撫養是法定義務而不是服務,即不是本條例所規定調整的服務範圍,本條例不宜再做詳細規定。但考慮到目前本市居家養老的普遍實際情況和對居家養老服務的認識,草案原則規定了“家庭成員依法承擔贍養扶養義務”,從而區分居家養老的主體是家庭贍養人和撫養人,居家養老服務的主體是政府、社會組織和各類市場主體在內的各種社會力量。其二,關於社區養老服務。老年人居住在家庭,生活在社區,居家養老和社區服務密切相連,不可分割。因此,居家養老服務,包括各類社區組織和服務主體利用社區資源或者接受政府委託為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各類社區組織和服務主體屬於本條例的調整範圍。其三,關於服務類型主要有三種,即: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組織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合作服務,企業提供的市場化服務。其四,關於失獨老年人和殘疾老年人的居家服務保障問題,屬於特殊人群保障問題,應當通過修訂完善計畫生育、殘疾人保障等法律法規進行統一規範,因此沒有列入此次條例的規定範圍。
(二)關於政府職責
按照立法立責的指導思想,草案細化了市、區縣、鄉鎮和街道辦事處等三級政府的不同職責。
草案第三條規定了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納入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老齡事業規劃,制定居家養老服務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將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老年人口增長及其基本公共服務需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統籌規劃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等十項具體職責。
草案第四條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的七項具體職責,包括:整合社會資源,支持社會力量建立“集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組織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合作服務、企業提供的市場化服務於一體的社區養老服務平台”,“幫助基層自治組織和服務機構以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為載體,匯集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整合社會養老服務資源,建立和完善社會化服務供給機制”等。
(三)關於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自治功能
為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自治功能和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自治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草案第五條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基層政府和派出機構應該支持和指導居、村委會發揮自治功能,依託社區養老服務平台,組織開展適合基層老年人民眾需求的居家養老服務活動,使居家養老服務最終能在社區落地做實。具體內容包括:建立老年人社會需求和服務項目登記制度;根據老年人的需求,組織聯絡服務機構、服務人員和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利用老年人應急呼叫系統,為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幫助和支持;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使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對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在居民、村民自治範圍內以老年人需求為導向,依法建立老年人組織和專項互助合作組織,開展鄰里互助、社會交往、文體娛樂、互助養老等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在本社區組織開展為老志願服務活動。
(四)關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無障礙建設
為解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問題,草案第六條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標準化配置作出規定,同時規定政府應當整合養老服務資源,利用轄區內閒置的企業廠房、校舍、商業設施、農家院等場所和設施,採取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統籌資源,為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提供場所;支持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就近社區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體育等便利服務。
為了保障老年人在社區和居家生活的無障礙環境,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部門應當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老年人家庭進行設施無障礙改造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指導;對具有本市戶籍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經評估符合條件的給予補貼,配備基本的生活輔助器具”
(五)關於生活與便利服務
為了解決居家老年人的生活不便的實際困難,根據老年的需求,草案細化了居家老年人所需的基本生活服務,規定各種類型的服務企業和組織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提供社會化、專業化服務。草案第八條規定:“社區服務中心、托老所、養老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站、室)、養老服務企業和從事養老服務的社會組織等,可以根據老年人需求,為居家生活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護理康復、精神慰藉、心理諮詢、緊急救援、法律諮詢等服務。關於便利服務,草案第十四條規定:“鼓勵社區商業服務企業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行、助潔等便利服務”。
(六)關於醫療衛生服務
目前,居家老年人的健康醫療服務需求突出,各級醫療機構特別是基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各類社會醫療資源向居家養老服務投入力量是積極完善為老服務的重要措施。
在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醫療衛生服務上,草案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了市衛生行政部門推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社區和居民家庭的總體工作職責,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特別是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具體服務內容,以及本社區用藥和配送渠道的保障措施。如草案第九條詳細規定了居家生活的老年人經常就醫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五項具體服務內容,包括健康指導、體檢,對老年人開展社區家庭醫生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全程跟蹤,開展醫療康復、護理服務、雙向轉診服務和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等。第十條規定有條件的二級及以上公立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常見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支持社會資本舉辦護理院、康復醫院,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康復和臨終關懷服務。第十一條規定由市社會保障、衛生等行政部門負責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藥報銷範圍,並建立藥品配送渠道,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配備,滿足居家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用藥需求。
在立法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條例應規定社區醫療衛生機構為高齡、失能老年人提供入戶診療服務的內容。對此,衛生部門提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護士條例》的有關規定,醫護人員應在所註冊的執業地點進行依法執業。取得執業資格的社區衛生工作者對社區居民進行上門醫療診療行為與現行法律法規存在矛盾,並且由於醫療工作的特殊性,很多醫療診療服務項目受家庭醫療護理條件和醫護人員水平的限制,存在醫療風險,不利於病人治療和康復。因此,鑒於上位法的規定和實際情況,未將社區入戶診療服務列入本條例規定。
(七)關於長期護理保障制度
長期護理是對失能老年人進行醫療或專業護理來幫助其恢復健康或功能,提高老年人生活健康質量的照護方式,也是居家老年人迫切關心的問題。從長遠的前瞻性角度看,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是對居家養老提供的一個強有力的支持。但是目前對於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還處於探索階段,需要進行認真研究論證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具體操作模式。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在長期護理保障制度方面作了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定:
“本市逐步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為因疾病或者傷殘而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護理和醫療護理服務保障。”
“完善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承擔老年人因長期醫療護理、醫療專護或者居家醫療護理照料產生的符合本市統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部分費用。”
“鼓勵、引導保險公司開發、推廣長期護理保險產品;鼓勵居民投保長期護理保險。”
“具有本市戶籍且常住本市的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居家養老護理補貼。”
(八)關於志願互助服務
鼓勵開展居家養老志願服務和鄰里互助服務是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的重要方式,也是解決本市養老服務人員缺乏的一個重要補充。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本市培育發展為老公益慈善組織,支持慈善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活動。鼓勵、支持大學和中學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為老志願服務活動。學校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建立志願服務情況登記檔案或者記錄卡。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錄取有志願服務經歷者。扶持發展為老服務志願組織,建立為老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志願者進入老齡後優先、優惠享受居家養老服務。”
(九)關於運營支持和養老服務專業人員培養
針對居家養老服務供給不足和養老服務人員短缺的問題,草案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了對各類服務主體興辦運營養老設施和培養養老服務專業人員提供支持和補貼的內容。
(十)關於法律責任
草案第十九條至二十一條規定了擅自改變養老設施功能用途、未按規定履行服務義務和政府部門未履行應盡職責的法律責任,並規定了相應罰則,以保障法規實施的有效性,權威性。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常委會審議。

修改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11月26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認為,草案圍繞加快建設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充分吸收了二審的審議意見,內容比較成熟。同時,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法制辦公室受主任會議委託,對常委會審議中提出的主要問題進行研究,並進行了三個方面的修改完善,進一步明晰了居家養老服務的性質和內涵,明確了政府、社區和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現將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於居家養老服務的概念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居家養老服務包括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組織的公益性服務、老年人的互助服務和企業的市場化服務,家庭在居家養老中的作用十分重要,草案應當進一步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的概念。根據上述意見,法制辦公室建議將草案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核心,在政府主導下,以社區為依託,整合社會資源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的社會化、專業化服務。包括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組織和機構提供的公益性服務,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自治範圍內組織老年人和居民開展的互助服務,企業提供的市場化服務構成的社會化服務。”
二、關於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作用和強化居民自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進一步明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落實居家養老服務的內容,同時,要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的自治活動整合、對接起來。根據上述意見,法制辦公室建議將草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內容進行合併,並補充新的內容。
修改後的草案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落實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對社區養老設施的管理運行進行監督;建立由居民代表、社區養老設施的運營企業或者組織、社區服務站等多方參與的居家養老工作協調機制;對各類主體提供的養老服務進行監督。
修改後的草案第七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民主自治功能,組織社區老年人和居民開展以下活動:建立老年人服務需求登記制度,健全老年人服務需求及供給信息系統;建立老年人互助組織;建立服務規章制度;對各類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評議,向政府反映社區老年人和居民對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組織社區居民開展互助養老、志願服務和低齡老年人扶助高齡老年人的活動。
三、關於老年人家庭成員的責任義務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離不開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參與、配合,建議對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責任和義務作進一步規範。根據上述意見,法制辦公室建議補充相關內容,作為草案第八條,表述為:“老年人自願接受居家養老服務。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對參與和獲取居家養老服務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一)對服務需求向有關部門和組織提出申請;(二)參加互助組織,並遵守組織規則;(三)自願參加互助性服務;(四)承擔必要的服務費用。對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社會公益性服務,承擔服務成本費用;居民互助性服務發生的成本費用;市場化購買的服務費用。
“政府對養老服務企業應當制定優惠政策,以降低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員負擔。對支付居家養老服務費用有困難的老年人給予補助。”
此外,法制辦公室還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完善性的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必要的調整。

解讀

居家養老服務包括精神慰藉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用餐服務,可通過開辦老年餐桌、定點餐飲、自助型餐飲配送、特需上門、開放單位食堂等方式提供;醫療服務,為老年人提供體檢、醫療、護理和康復等服務;家庭護理服務,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專業化的照料護理服務;緊急救援服務,為失能、高齡、獨居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呼叫設施設備等支持服務;利用社區托老所等設施提供日間綜合照料服務;為老人提供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服務;為高齡、獨居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情感交流、心理諮詢、健康生活指導、不良情緒干預等服務;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值得一提的是,子女的贍養義務並不能被免除。子女應當對老年人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根據服務項目的性質和數量,要承擔相應費用。
精神慰藉服務是指為高齡、獨居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情感交流、心理諮詢、健康生活指導、不良情緒干預等服務。
新舊小區均要配置養老設施
新建居住區的養老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建指標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配建的養老設施出租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當收回用於社區養老服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社會資源,制定鼓勵政策,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將居住區附近閒置的場所和設施,用於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附近社區的老年人提供服務;引導農村地區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利用農家院等場所,建設托老所、老年活動場站等養老設施,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社區養老設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權、使用權。
社區醫院開藥更方便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路。政府投資興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和流感疫苗接種服務,提供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社區家庭醫生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指導;
(三)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等服務;
(四)根據需要與社區托老所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
市人力社保、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社區用藥報銷政策,按照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用藥制度,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藥品配備,為老年人在社區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特困老人有補貼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支持、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為失能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保障,政府對長期護理保險的投保人給予適當補貼。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評估制度。對特殊困難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居家養老服務補貼,根據需要進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配備生活輔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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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昨天在北京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上獲得通過,這意味著該條例正式成為全國首部居家養老服務的地方法規,並將於今天起施行。
北京市有90%的老年人選擇在家養老,6%的老年人在社區養老,還有4%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服務機構集中養老,那么前兩者就合稱為居家養老。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柳紀綱在做條例草案說明時指出,制定這個條例以解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遇到的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特別是在用餐、醫療衛生和家庭護理和緊急救援等方面的服務需求。
條例明確指出,居家養老就是指以家庭為基礎,政府為主導,還要依託城鄉社區、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從而滿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模式。
條例規定,政府投資興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務,就包括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免費體檢、對老年人常見病和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等等。
目前,北京多數社區建有養老設施,並開展日間照料、用餐等服務,但場所小、設施和服務項目不全,不能滿足老年人的實際需求。這個條例要求,新建小區必須要配建養老設施,要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設施或者是現有的設施未達到配建指標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配建的養老設施出租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當收回用於社區養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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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90%的老年人選擇在家養老,6%的老年人在社區養老,4%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服務機構集中養老,前兩者合稱為居家養老。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柳紀綱在會上做條例草案說明時指出,按照“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工作原則,制定該條例以解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遇到的最基本、最迫切的需求,特別是在用餐、醫療衛生、家庭護理和緊急救援等方面的服務需求。
北京市人大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了該條例草案,共有228位代表提出423條意見、建議,將重複意見合併後為66條。該條例不分章節,由居家養老服務的基本模式、服務的要求和內容、保障制度等五部分構成。
條例明確指出,居家養老就是指以家庭為基礎,政府主導,還要依託城鄉社區、企業、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滿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模式。
那么,政府對於完善居家養老服務的主導責任有哪些?該條例明確規定,政府要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定規劃、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基礎設施配製,標準制定,市場監管,信息網路建設等。政府是一個完整的整體,應該統籌協調各個部門共同落實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條例規定,政府投資興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務,包括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免費體檢、對老年人常見病和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服務指導、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雙向轉診、根據需要與社區托老所開展合作以及為老年人提供簽約式醫療衛生服務等。
目前,北京多數社區建有養老設施,並開展日間照料、用餐等服務,但場所小、設施和服務項目不全,不能滿足老年人的實際需求。
條例要求,新建小區配建養老設施要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建指標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社區配建的養老設施出租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當收回用於社區養老服務。
此外,為了加強老年人在社區和居家生活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根據代表意見,增加“新建、改建和擴建居住區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條例還明確規定,市和區、縣政府應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察和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並建立相應責任追究制度。各級政府及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履行不當導致老人合法權益受損的,將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項法規是由北京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牽頭起草,市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7月、9月、11月進行三次審議後,於今天市十四屆人大三次會議閉幕時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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