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監管辦法(試行)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監管辦法(試行)》旨在加強養老服務監管體系建設,促進養老服務質量提升。《辦法》由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發改委等14部門於2018年11月3日印發,共七章四十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監管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發改委等
  • 發文字號:京民福發〔2018〕412號
  • 印發時間:2018年11月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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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監管辦法(試行)
京民福發〔2018〕412號
各區民政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分局、財政局、人力社保局、規劃國土分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委、農委、衛生計生委、工商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分局、金融辦: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最佳化營商環境,進一步規範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加大正向激勵,推進養老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將《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監管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學習,抓好落實。
各區、各部門在落實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向市民政局及歸口上級部門反饋。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8年11月3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養老服務監管體系建設,促進養老服務質量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和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服務機構是指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養老照料服務的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驛站(農村幸福晚年驛站)。
第三條 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堅持依法實施、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公平公正、公開高效原則。
第四條 養老服務機構依法接受各級行政監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媒體監督、公眾監督。
第二章 監管主體
第五條 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政監管、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服務對象及家屬主動監督、社會輿論公開監督的養老服務機構監管體系。
第六條 市民政部門牽頭制定本市養老服務機構監管政策,協調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規劃、監督、指導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社保、規劃國土、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衛生計生、市場監督管理、消防、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落實監管責任,發揮多部門聯合監管職能,突出養老服務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和服務質量標準宣貫落實。
第七條 各區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協調本區各業務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管工作,並依法做好養老服務機構市場監管、日常檢查監督、服務質量監管、老年人權益維護、處理投訴舉報以及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等工作,促進行業自律。
各區相關業務部門配合區民政部門建立多部門協同監管機制,依職責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監督檢查工作,提升養老服務質量。
第八條 各街道(鄉鎮)統籌落實行政轄區內的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支持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部門監管職能,對所發現的機構日常運行重大問題及時協調、督促解決。
第九條 各級老齡委充分發揮議事協調機構職能,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各成員單位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監管責任。
第十條 支持本市與養老服務業務有關的行業組織發揮行業監督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強化行業管理。
第十一條 支持專業社會組織或機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工作,鼓勵養老服務對象及家屬、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主動監督養老服務質量改進提升。
第三章 監管內容
第十二 加強對養老服務政策標準實施、安全運營、財政資金使用、人才培訓、市場行為、規劃建設、建築設施、醫療衛生、食品藥品、環境衛生、價格收費等情況和老年人權益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政策標準實施情況。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制定出台的養老服務領域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改革事項、重要標準宣傳貫徹和落實等。
第十四條 安全管理情況。養老服務機構的設施設備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照護安全、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金融風險防範等。
第十五條 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養老服務機構收到的政府部門財政性補助資金納入監管範疇,自覺配合併接受審計、財政和相關業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人才培訓情況。養老服務機構中專職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養老護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養老管理人員接受的初次入職培訓、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專業技術提升培訓、管理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等。
第十七條 機構運營情況。養老服務機構的運營狀況、服務設施用途變更、服務質量和服務人員狀況、服務價格收費等情況。
第十八條 老年人權益維護情況。落實老年人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督促養老服務機構規範簽訂服務契約,及時查處受理舉報的欺老虐老行為。
第四章 監管方式
第十九條 專項督查。相關部門組織對養老服務領域涉及面較廣的重點工作、重點項目實施的專項督查。
第二十條 聯合檢查。相關部門採取聯動實施、專項檢查、現場核驗等方式,深入基層、深入現場監管養老服務政策落實、財政資金管理使用、安全管理、社會舉報投訴等。
第二十一條 隨機抽查。相關部門採用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方式,監管養老服務政策標準落實、財政資金管理使用、養老服務質量、突發事故等。
第二十二條 執法檢查。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職權,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養老服務機構違法或不規範服務行為。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估。相關部門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養老服務機構非常規運行保障類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狀況及使用效益、政策標準執行進行綜合評估或滿意度評價。
第二十四條 跟蹤審計。相關部門組織跟蹤監督涉及財政資金投入或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養老服務領域重點建設項目、重大資金實施過程的合法性、真實性、規範性。
第二十五條 服務質量等級評價。相關部門依據政策標準,綜合評價機構的運營狀況、服務能力、服務質量、民眾投訴、社會信譽、安全條件等,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發布機構服務質量排行榜,組織開展服務質量星級評定。
第二十六條 大數據監測。機構及時安裝、對接市社會福利綜合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管理系統,及時更新和公開基本公眾服務信息。相關部門通過完善信息系統、建立數據統籌平台等方式,加強服務開展、數據開發和利用等實時監測,相關數據由市、區民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共享使用。
第五章 監管機制
第二十七條 完善社會監督機制。相關部門主動公布監督熱線,聽取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社會公眾等監督主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健全購買第三方服務機制。相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組織實施績效評估、跟蹤審計、聯合檢查、服務質量評定等,評估、審計、檢查、評定結果是實施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和獎懲措施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建立安全工作持續改進機制。建立健全消防、傳染病預防、感染控制、安全值守、設施設備檢驗、食品藥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專人負責、全員參與。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突發事件報告制度。
第三十條 健全價格收費機制。政府辦養老機構執行《北京市公辦養老機構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社會辦養老服務機構按照市場機制自行定價,收費項目及標準向社會公示,收取押金時出具風險提示書。
除利用自建或自有設施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外,嚴禁實施會員制。會員制收費額度原則上不能超過經營者可抵押物估值。會員費不得投資風險行業。
第三十一條 規範年度財務狀況報送機制。每年3月底前,養老服務機構向轄區民政部門以及同級價格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財務收支情況,以及民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求報送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建立誠信監管機制。完善養老服務重大事故投訴舉報、報告、通報機制,將欺老虐老行為、安全責任事故、違法違規開展金融活動、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財政資金等錄入養老服務機構誠信檔案以及黑名單,視情取消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和享受補貼資金等資格。
第三十三條 建立養老服務機構退出機制。對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事故的養老服務機構,依規由相關部門實行責令改正、終止“公辦民營”合作、運營商禁入養老服務行業等措施,妥善安置老年人,向社會公告並通報市級相應監管部門。因經營不善主動退出的,對財政資助資金進行清算後,存餘部分應予以收回。
第六章 監管職責
第三十四條 養老服務機構在為老服務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養老服務機構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養老服務機構在服務過程中,有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或契約約定,未構成行政處罰以上情節的,由屬地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依職權採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1)約談提醒。
(2)列入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
(3)責令限期整改。
(4)要求提交專項報告,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措施。
(5)記入不良誠信檔案,並對社會公布。
(6)由當地民政部門妥善安頓老年人。
(7)提請相關部門註銷養老服務機構法人資格。
第三十六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立市、區兩級政府部門履職考核責任制,各部門、各區對養老服務機構監管履職情況納入市、區兩級老齡委對成員單位的年度考核範圍,定期通報;涉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加強監管經費保障,開展養老服務監管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解釋。

辦法解答

監管體系

《辦法》首次明確了建立政府部門行政監管、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服務對象及家屬主動監督、社會輿論公開監督的養老服務監管體系,切實發揮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服務對象及家屬、專業社會機構等各方力量,確保監管體系構架完善、責權層次分明、相互銜接密切、力量整合充分。
《辦法》明確市民政局是本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行業主管部門,市級公安、發展改革、財政、人力社保、規劃國土、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衛生計生、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等部門發揮多部門聯合監管職能,按照各自部門職責,嚴格落實專業部門監管責任,加強養老服務機構運營中的事中事後監管和質量服務標準宣貫落實,紮實做好養老服務監管工作。
還明確了各區民政局、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支持行業協會、專業社會組織或機構、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養老服務監管工作,鼓勵養老服務對象及其家屬、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主動監督養老服務質量。

監管內容

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重點加強養老服務財政資金使用、政策標準實施、市場行為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規劃建設、建築設施、醫療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環境衛生、人才培訓、收費管理、安全穩定,以及對老年人權益維護(主要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等)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

監管方式

通過績效評估、跟蹤審計、專項督查、聯合檢查、隨機抽查、契約規範、養老質量評價、大數據監測、執法檢查等法定方式,科學組織實施,可以採取購買服務方式進行。

監管制度

完善監管制度。建立養老服務誠信體系、健全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完善購買第三方服務機制、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建立養老服務數據統籌平台、建立社會評價機制、完善服務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完善服務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養老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建立欺老虐老行為舉報查處機制、建立養老服務退出機制、完善養老服務機構退出後的善後機制。

懲罰措施

養老服務機構在為老服務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養老服務機構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或契約約定,未構成行政處罰以上情節的,由屬地行業主管部門依職權視情節採取七種措施進行處理:(1)約談提醒。(2)列入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3)責令限期整改。(4)要求提交專項報告,說明情況,提出整改措施。(5)記入不良誠信檔案,並對社會公布。(6)由當地民政部門指定其他機構安頓老人。(7)提請相關部門註銷養老服務機構法人資格。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市、區兩級政府部門履職考核責任制,將各部門養老服務監管履職情況納入市、區兩級老齡委對成員單位的年度考核範圍,定期通報;涉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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