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1月1日
通過時間,主要內容,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意見報告,相關報導,

通過時間

(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在政府主導下,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提供專業化服務,居(村)民委員會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包括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日間照料中心、虛擬養老院和農村幸福院等。
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自願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
第五條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飲配送、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家政服務;
(二)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體檢、家庭病床、醫療康復和護理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為老年人提供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諮詢、不良情緒干預、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五)為老年人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援助服務;
(六)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健身、休閒養生等活動。
第六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應當承擔相應費用。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納入個人誠信平台。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扶養人探親休假和請假照護老年人的權利。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
(二)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將居家養老服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三)完善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規劃、按標準設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五)制定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補貼的政策;
(六)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規範、標準,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養老服務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
(七)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
(八)建立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家庭經濟情況、身體狀況、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高齡、失能、失獨、殘獨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給予補貼。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規範、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工商、文化、衛生和計畫生育、工業和信息化、食品藥品監管、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一)按照養老服務規劃,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二)具體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經費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
(三)組織、指導居(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四)在社區推行為老年人服務志願者登記制度,建立為老年人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激勵機制。
第十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相關工作;協助對轄區內老年人的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服務需求等進行調查;組織老年人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志願服務等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於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 城市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統籌規劃發展,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標準設定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規劃,以每百戶不低於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套建設指標的,按照每百戶不低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進行配置。所有權、使用權屬於政府的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農村居家養老可以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利用閒置的村集體土地、房屋、農家院等場所,根據實際情況建設農村幸福院等養老服務設施;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在滿足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向社會開放,加快改革轉型升級,提升其社會化運營能力和輻射帶動周邊農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水平,使之成為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
支持農村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利用農村剩餘勞動力資源,培養農村養老護理人才,開展農村居家養老服務;鼓勵發展農村居民間的養老互助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可以引入家政、物業等社會力量,通過委託運營、公開招標等方式運營。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制定計畫,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適老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和安裝。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內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輔助器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納入人才教育培訓規劃,推進養老服務人才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培養具有職業素質、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養老服務工作者。
在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養老服務專業的學生,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減免學費;按照規定對從事養老服務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給予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和計畫生育等部門有計畫地組織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長期護理保障。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和計畫生育等部門應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按照基層醫療機構的服務功能完善基層用藥及報銷制度,保障社區(村)衛生服務機構藥物供應,為老年人在社區(村)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第十九條 社區(村)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為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服務以及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社區(村)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指導;
(三)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等服務;
(四)根據需要與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者以投資、捐贈、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為周邊的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為老年人提供一體化的健康和養老服務;鼓勵社會力量按照醫養結合的原則興辦護理機構,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設定醫務室、護理站,開展醫療服務,提高其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能力。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居住區附近閒置的場所、設施,用於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為附近社區的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及社會組織藉助雲計算、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構建、運用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務系統和應急救援網路,集成養老服務資源,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遠程健康監護、緊急援助、居家安防、家政預約、健康諮詢、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線上線下等服務項目。
第二十二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可以低價或者無償使用政府提供的場所、設施,也可以自行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用水、電、暖、燃氣執行居民生活用戶價格。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服務檔案,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投保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投保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給予適當保費補貼。
政府應當支持保險公司發展農民養老健康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普惠保險業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老年人家庭成員等為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定期公布和更新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名錄,並提供查詢服務;對經過考核評估達不到服務標準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從名錄中刪除或者予以註銷,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相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修建,並處應建面積所需費用總額的罰款。
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並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社會養老機構開展社會養老服務,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就起草《河北省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志願服務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是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對創新社會治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新形勢下推進精神文明建設,實現“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推動學雷鋒活動、學習宣傳道德模範常態化”。2013年以來,中共中央辦公廳、文明委先後出台檔案,指出,要“將志願服務活動作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之一”,“作為創新社會治理的有效途徑和加強新形勢下精神文明建設的有力抓手。”
我省志願服務事業開始於上世紀90年代初,最近10年蓬勃發展,形成了以省文明委負責,民政、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紅十字會、老齡辦、社區等分別在各自工作領域內開展志願服務工作,志願服務隊伍由過去以青年為主向全體社會成員擴大的良好局面。截至目前,我省有志願者503.8萬名,各級各類志願服務組織2.4萬個,其中在民政部門註冊的志願服務組織近100個。隨著我省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志願服務工作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組織協調體制機制尚不完善;二是志願服務組織依法登記率低;三是志願服務行為缺乏有效引導和規範;四是志願服務主體權利與義務不明確,志願者權益保障不夠,法律責任缺失。這些問題無法在道德層面和政策引導予以解決,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規,規範志願服務行為,推進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截至目前,全國已有20個省級人大常委會出台了志願服務的地方性法規。因此,結合我省實際,及時出台我省的志願服務條例非常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要“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的有關精神,2014年11月,我委確定委託河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起草該《條例(草案)》。省社科院對起草任務十分重視,成立了由社科院、省文明辦、民政廳、團省委等部門參加的《條例(草案)》起草組。起草組廣泛研讀了中外志願服務理論和地區經驗,參加了中國志願服務聯合會舉辦的志願服務法制化建設專題培訓班和中國志願服務法制化北方片區立法調研座談會,了解國家層面和省外志願服務立法動態;對團省委《青年志願者條例(草案)》和唐山市《志願服務條例》的立法實踐活動進行了調研。今年2月,我委和起草組有關同志組成調研組,赴唐山、廊坊兩市進行立法調研,召開了有文明辦、民政、婦聯、衛生、交通、教育、紅十字會和退管委等12家部門和3家志願服務組織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對我省志願服務立法的意見建議。7月上旬,馬蘭翠主任帶領我委和起草組有關同志赴吉林、黑龍江兩省進行志願服務立法調研,考察學習兩省志願服務的經驗做法。7月下旬,召開了由省、市直有關部門、經貿大學和志願服務組織參加的立法專題座談會。8月下旬,向全國人大、省直有關部門、設區市人大寄送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各方意見,並對《條例(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9月1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了討論,經9月6日省人大常委會67次主任會議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和幾個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七條,借鑑了黑龍江、重慶等外省市立法的經驗,細化完善了中央關於志願服務活動的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志願服務活動開展的實際,以鼓勵和引導志願服務為立法理念,對志願服務的立法目的、範圍、統籌協調部門、志願服務活動的激勵措施、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權利義務、志願服務活動的規範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關於條例的調整對象。志願者是志願服務的重要主體,為了規範志願服務活動開展,我們對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採取了註冊登記制。規定志願者“是指在志願服務組織登記註冊或者參加志願服務組織臨時招募,不以獲得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等資源,自願參加志願服務的自然人”(第三條第二款),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登記,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及其分支機構、團體會員”(第三條第三款)。同時為了鼓勵社會廣泛參與志願服務活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等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依照本條例執行。未依法註冊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和個人自願、無償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四十六條)。
(二)關於志願服務的協調管理體制和機制。以往志願服務呈現各自為政的組織格局,造成了一定的職能交叉和空白,不利於全省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對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我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的總體規劃、綜合協調和推動指導;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志願服務相關行政管理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指導和保障志願服務活動;志願服務聯合會負責志願服務的日常管理,組織統籌志願服務資源,協調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第六條、第七條)。
(三)關於志願服務的激勵機制和保障措施。根據志願服務特點,《條例(草案)》力求擺脫傳統管制思維,以鼓勵支持、激勵引導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為立法的基本出發點,以專章形式從政府支持、教育保障、宣傳引導、經費資助、志願服務回饋、表彰獎勵制度等方面全面規定了全社會對志願服務的保障與激勵,體現了以服務和保障為導向的立法精神,引導和支持發展志願服務事業(第五章)。
(四)關於志願服務糾紛解決機制。隨著志願服務的不斷發展,志願服務糾紛現象頻發。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必須堅持培育和規範並舉。為促進志願服務糾紛的解決,《條例(草案)》規定了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在發生糾紛時應分別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對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損害的四種情形明確了歸責原則(第四十三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文本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國老齡化問題越來越突出,怎樣解決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問題,成了全社會關注的焦點,我省制定這部創製性法規,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在認真學習領會中央有關檔案和借鑑其他兄弟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將修改稿印發11個設區的市人大及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同時,赴石家莊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分別召開了由法學專家、相關部門及鎮辦工作人員參加的論證會、座談會。適應京津冀一體化發展要求,還徵求了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之後,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再次進行了修改。11月11日下午,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11月14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居家養老的原則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居家養老服務需要政府來引領和推動,條例應當更加注重發揮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的作用。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等內容作為居家養老服務的基本原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條)
二、關於對家庭養老的保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居家養老家庭是基礎,條例應當更加注重發揮贍養人、扶養人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的作用。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政府對贍養人、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引導和權利保護的內容。(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條第二款)
三、關於理順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理順各級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的職責。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草案)第七、八、九、十二、十三、二十一條等條款進行修改整合,充實和完善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並逐項列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四、關於完善農村居家養老服務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進一步充實和完善農村居家養老服務。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設相關規定:一是農村居家養老可以利用農村閒置房屋等建設農村幸福院,二是農村五保養老設施在滿足農村五保供養的前提下,可以逐步開放,以服務社會提高服務水平,三是支持利用農村剩餘勞動力服務農村居家養老,鼓勵村民互助養老。(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
五、關於發揮社會力量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的作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重視和發揮商業保險等社會力量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的作用。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增加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長期護理保險的規定。二是修改《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增加鼓勵社會力量服務居家養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與醫療機構合作等方面的內容。(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六、關於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充實和完善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與管理。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明確政府民政、工商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管職責,並公布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名錄,供社會查詢。(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對新建住宅區應當建設配套養老服務設施作了規定,但沒有設立違反該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未按照標準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限期修建,並予以罰款處罰。(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
《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意見報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1月29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吸收了各方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民政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作了認真修改。12月1日下午,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12月2日上午,向主任會議做了匯報。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界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含義進行清晰界定。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定義。(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三條第二款)
二、關於政府在信息平台建設中的責任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強化政府在信息平台建設中的責任。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第七條第六項中增加相關規定。(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七條第六項)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
《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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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並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新建住宅小區應當同步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履行贍養、扶養義務將首次納入個人誠信平台。
新建住宅小區同步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條例》首次明確了“新建住宅小區同步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要求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規劃,以每百戶不低於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套建設指標的,按照每百戶不低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進行配置。所有權、使用權屬於政府的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條例》規定,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修建,並處應建面積所需費用總額的罰款。
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賠補貼資金和有關費用,並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居家養老機構水電暖燃氣執行居民生活用價
《條例》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提出了多項優惠政策,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可以低價或者無償使用政府提供的場所、設施。居家養老機構用水、電、暖、燃氣執行居民生活用戶價格。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稅費優惠政策。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投保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適當保費補貼。
《條例》明確規定,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制訂計畫,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適老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和安裝。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內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輔助器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建健康檔案
《條例》列舉了社區(村)醫療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四項服務,主要包括:為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開展社區(村)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等服務;根據需要與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
《條例》明確要求:“在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養老服務專業的學生,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減免學費;按照規定對從事養老服務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給予補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衛生和計畫生育等部門有計畫地組織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
農村居家養老可以建農村幸福院等
條例》明確規定,農村居家養老可以依託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利用閒置的村集體土地、房屋、農家院等場所,根據實際情況建設農村幸福院等養老服務設施;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在滿足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向社會開放,使之成為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中心。
支持農村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利用農村剩餘勞動力資源,培養農村養老護理人才,開展農村居家養老服務;鼓勵發展農村居民間的養老互助服務。
履行贍養、扶養義務將納入個人誠信平台
《條例》規定,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需要由社會提供服務的,老年人家庭應當承擔相應費用。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納入個人誠信平台。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扶養人探親休假和請假照護老年人的權利。
《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共30條,不設章節,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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