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民主選舉廠長(經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民主選舉廠長(經理)暫行辦法》在1994.12.02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民主選舉廠長(經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12.02
  • 實施時間:1995.01.01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民主管理,保障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民主選舉廠長(經理),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依照《條例》規定,集體企業的廠長(經理)實行任免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集體企業民主選舉廠長(經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二)成立選舉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和領導選舉工作。選舉領導小組成員五至七人,可以由黨組織、工會、有關主管部門和集體企業職工代表組成。選舉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三)選舉領導小組主持制定民主選舉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中應當包括:民主選舉的具體方法、步驟、要求,廠長(經理)的條件等。實施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四)依照廠長(經理)應當具備的條件,提出廠長(經理)候選人。廠長(經理)候選人採取職工民主推薦和有關主管部門推薦相結合的方法,由選舉領導小組在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正式確定廠長(經理)候選人一至三人。
(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廠長(經理)。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實行差額選舉。出席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應為全體職工(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候選人得票超過應到職工(代表)人數半數以上方可當選。
(六)選舉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 廠長(經理)選舉產生後,新任廠長(經理)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訂立任期目標責任書。
第五條 廠長(經理)在規定的任期內,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接受職工民主監督,履行任期目標責任書中的各項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對廠長(經理)工作進行一次評議和考核,廠長(經理)未完成任期目標責任書規定的主要考核指標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職工(代表)大會有權依法罷免廠長(經理)。
第六條 廠長(經理)在任期內需要調動或者免職的,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能擅自決定。
第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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