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章程

北京大學章程

北京大學歷史上曾有過《奏擬京師大學堂章程》(1898)、《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1902)、《奏定京師大學堂章程》(1903)、《國立北京大學現行章程》(1920)、《國立北京大學組織大綱》(1932)、《國立北京大學組織大綱》(1947)計6部章程文獻。20世紀50年代,學校曾參考《蘇聯喀山大學章程》制定過《北京大學章程》,但僅為草案,未實施。該輪章程(2007-2014年)制定工作正式啟動於2007年,大體經過探索、推進、完成三個階段。

北京大學專門成立《北京大學章程》起草委員會負責章程起草,並依託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協調推進工作小組進行整體推進協調。《北京大學章程》制定工作歷時七年,形成多個版本,數易其稿。《北京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於2014年7月15日在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上討論通過,進行全校公示徵求意見並調整完善以後,9月3日由部長簽發《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4號),予以正式核准。

《北京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職能、人員、組織機構、教學科研單位、資產財務等9章,總計56條。章程全文9300餘字。正式核准的章程文本與公示徵求意見稿相比,共修改、調整68處,涉及“序言”及26條正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4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7月15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4年9月3日 
  • 章程精髓:去行政化、教授治學
制定過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核准公告,修正情況,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第一階段

探索
2006年
4月18日,北京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工會致信許智宏校長,根據教代表提案和不同渠道反映的意見,建議學校制定出台《北京大學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2007年
1月11日 學校第五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暨第十七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再次向學校建議,儘快制定章程。
4月11日 學校2007年第9次黨政聯席會決定啟動章程制定工作,由主管文科的副校長張國有牽頭進行籌備,並成立章程起草調研工作小組。
5月至11月 章程起草調研工作小組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1至4稿。
10月30日 學校2007年第30次黨政聯席會決定成立章程起草委員會、工作小組與秘書組。閔維方、許智宏擔任章程起草委員會主任。
11月30日至次年2月18日 章程起草秘書組召開10次例會,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5稿。
2008年
1月15日 張國有向學校2008年第3次黨政聯席會匯報章程起草工作進度和主要問題。
3月15日 章程起草秘書組馮支越、秦春華等赴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就章程起草的原則和內容進行交流。
4月至7月 章程起草秘書組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6稿。吳樹青、陳佳洱、王德炳、郝斌、遲惠生、樑柱等老領導,張守文、王錫鋅、甘培忠,閻鳳橋等專家審閱此稿。
7、8月間 章程起草秘書組先後赴吉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調研章程建設工作。
8月25日至10月5日 章程起草秘書組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7稿。學校領導、老領導、章程起草委員會委員和部分院系負責人審閱此稿。
10月16日至11月10日 章程起草秘書組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8稿。
11月10日 學校召開章程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11月11日 學校2008年第27次黨政聯席會專題研討章程制定工作。會議強調章程起草要密切關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制定動態,體現相關精神。
2009年
1月8日 學校召開第五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暨第十七次工會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張國有作《關於〈北京大學章程〉草案第8稿起草工作的匯報》。會後,章程起草秘書組根據代表討論意見,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9稿。
1月15日 學校召開領導班子寒假戰略研討會。張國有就章程起草過程中有關重要問題進行了匯報。
1月21日 學校調整章程起草組織機構。周其鳳接替許智宏擔任章程起草委員會主任。
同月 張國有帶領章程起草秘書組啟動《大學章程》叢書的編譯工作。
2010年
7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加強高校章程建設。
9月7日 學校召開全校中層幹部大會,提出配合章程建設,啟動學術權力運行體制機制研究。明確由學校秘書長楊開忠牽頭,章程起草秘書組承擔新版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的起草工作。
10月24日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開展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確定北京大學等26所部屬高校作為“推動建立健全大學章程,完善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試點單位。
2011年
1月 章程起草秘書組修訂形成A版章程草案第10稿。
同月 由於領導班子調整,學校決定由楊開忠承擔張國有離任交接的章程制定工作。
2月至次年12月,章程起草秘書組走訪30餘個校內單位,調研學部建設、院系治理、學術委員會等問題。
3月31日 張國有、楊開忠赴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就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試點工作進行溝通匯報。
4月14日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召開高等學校章程建設研討會,張國有出席並介紹學校章程工作進展情況。
8月 朱善璐接替閔維方擔任章程起草委員會主任。
9月19日 章程起草秘書組完成A版章程草案第10稿第三次修訂。
10月10日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主持召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修改稿)》徵求意見座談會。楊開忠代表學校參加。
10月 《大學章程》叢書出版,共五卷七冊。叢書為學校章程起草提供了資料研究基礎。

第二階段

推進
2011年
10月 章程起草秘書組貫徹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形成A、B、C版章程同步起草的工作方案:A版以之前形成的章程文本為基礎,繼續完善;B版由章程起草秘書組按改革導向起草;C版委託專家獨立研究起草。
11月28日、12月8日 教育部先後發布《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12月20日 朱善璐到發展規劃部調研,聽取章程工作匯報。
12月 學校發布《北京大學“十二五”發展改革與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實施“章程驅動、體制創新”。
2012年
1月11日 教育部在北大召開“推進高等學校章程建設研討會”。張國有、楊開忠分別就國內外章程研究和學校章程制定工作進展發言。
2月8日 學校召開領導班子寒假戰略研討會。會議要求根據教育部的安排,加快推進章程建設。
3、4月間 章程起草秘書組按“頂層設計與局部改革研究相結合”的思路,啟動了9個涉及章程關鍵領域的專題研究。
4月29日、6月8日,2013年6月5日、8月25日,2014年3月29日 學校向教育部報送章程制定工作進展及現代大學制度試點工作總結報告。
6月12日 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第十二次代表大會召開。大會報告強調“抓好《北京大學章程》的制定,努力形成適合北大實際,符合高等教育管理規律的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大學治理結構”。
6月14日 教育部發布《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明確到2015年,高等學校完成“一校一章程”的目標。
6月15日 章程起草秘書組薛領等赴四川大學參加教育部舉辦的“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試點工作中期總結暨研討會”,介紹學校試點工作情況。
9月13日 朱善璐聽取章程起草秘書組匯報,要求集中力量加快章程制定工作。
10月 章程起草秘書組起草完成B版章程草案第1稿。
同月 發展規劃部網站開闢“《北京大學章程》制定工作”專題頁面,實時發布章程制定工作最新進展。
11月22日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發布《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要求高等學校要依據《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制定或者修改章程。
12月6日 十二屆黨委第12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章程起草工作組織機構的調整方案。
11月至次年1月,學校召開5次新版學術委員會章程徵求意見座談會,總計徵求49人次意見,並於2013年1月、3月至4月開展了兩次大範圍的通訊評議,總計徵求章程起草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等289人次意見。
12月 章程起草秘書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2稿。
2013年
2月4日至6日 周其鳳率團赴香港大學調研管理結構改革。
3月下旬 王恩哥接替周其鳳擔任章程起草委員會主任。
4月12日 王恩哥到發展規劃部調研,聽取章程工作匯報。
6月8日 教育部召開“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試點工作階段總結座談會”。張彥代表學校出席。
6月 章程起草秘書組委託法學院湛中樂獨立起草的C版章程草案完成,為後期的章程思路設計提供了重要參考。
6月、7月、9月、11月 章程起草秘書組分別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3、4、5、6稿。
8月23日至24日 教育部直屬高校工作諮詢委員會第23次全體會議舉行,劉延東副總理強調高校要“加快構建以大學章程為龍頭的制度體系”。
9月22日 教育部下發《中央部委所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行動計畫(2013-2015年)》,要求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23所“985工程”高校於2014年6月底前完成章程報送核准工作。

第三階段

完成
2013年
11月8日 張彥主持召開章程工作會議。會議強調要進一步充實章程起草工作力量,理清重大問題難點,把握好“關鍵問題的表述、代表性人物的意見、重要組織的參與、緊要時間節點的控制”,積極、有效地推動章程起草工作。
12月13日 朱善璐聽取章程工作匯報,對章程總體思路、頂層設計、重大關係等作出指示,強調章程起草進入衝刺階段。
12月18日 學校黨委成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協調推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現代大學制度組”),張彥擔任組長,敖英芳、陳十一、楊開忠擔任副組長,辦公室設在發展規劃部。現代大學制度組負責學校制度建設的推進工作。
12月19日 王恩哥聽取章程工作匯報,要求加強重大問題研究,建立學校領導班子聽取匯報的工作機制。
12月29日 章程起草秘書組與教育部政策法規司負責同志進行座談,徵求章程中涉及體制改革、制度創新的可行性意見。
12月 章程起草秘書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7稿。
12月31日 十二屆黨委第60次常委會聽取張彥、楊開忠關於《〈北京大學章程〉制定工作進展及下一步工作構想》的匯報。會議提出,貫徹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緊密結合學校實際,按期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2014年
1月2日 現代大學制度組召開全體會議,集體學習現代大學制度的相關理論,討論章程制定工作。
1月8日 學校召開第六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與會代表就新版學術委員會章程草案展開討論,提出意見。
1月29日 教育部發布《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
1月中旬至2月 章程起草秘書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8稿。
2月11日、12日 學校召開領導班子寒假戰略研討會。張彥、楊開忠分別作《完成章程制定任務,全面深化學校綜合改革》、《〈北京大學章程〉若干關鍵問題的說明》的匯報。會後,章程起草秘書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9稿。
2月28日 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並原則通過新版《北京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學校章程中有關學術與行政權力關係、學術機構設定的原則至此確立。
3月20日,4月4日、11日、17日、25日,5月8日 學校召開6場座談會,聽取知名學者、職能部門和院系負責人、相關領域專家意見。
3月21日 現代大學制度組研究章程文本。會議決定將章程主要內容分批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
3月28日 學校召開校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楊開忠作B版章程草案第9稿主要內容的匯報。與會委員就章程文本進行了討論。厲以寧、袁行霈、甘子釗等委員就具體表述提出建議。
3月底 章程起草秘書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0稿。
4月2日 教育部副部長郝平主持召開“985工程”高校章程建設工作交流會。張彥出席並介紹我校章程制定工作進展。
4月11日 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章程草案“序言、總則、附則”等部分內容。
4月30日 章程起草秘書組向全校師生員工傳送《規劃通訊章程特刊》電子刊,通報章程制定工作進展。
4月底至5月初 章程起草秘書組以B版章程草案第10稿為基礎,分別形成B1、B2、B3版草案,其中B1版按國內高校章程通例起草,B2版參考1982年國家憲法體例起草,B3版參照康奈爾大學等美國高校章程起草。
5月16日 學校召開工會、教代會代表專場座談會。
5月18日 現代大學制度組研討章程工作。會議總結了章程起草中面臨的8個重大問題,確定以章程草案第11稿B2版作為修改完善的基礎文本。
5月20日 章程起草秘書組與醫學部肖淵、戴谷音研究討論章程中涉及醫學部的相關問題。
5月23日 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B版章程草案第11稿。會後章程起草秘書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2稿。
6月5日 學校黨委常委會聽取章程工作匯報,討論章程草案。會議明確起草工作進入章程起草委員會委員全面直接參與的階段,決定章程草案在校內外有組織地進行討論和徵求意見。
6月6日 學校召開老領導專場座談會。
6月8日 現代大學制度組與綜合改革方案制定工作小組召開聯席會議,專題討論章程與綜合改革方案之間的關係。會議邀請教育部綜合改革司副司長王洪元、法制辦公室副主任王大泉出席。會後,章程起草秘書組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3稿。
6月10日至11日 章程起草委員會集中研討章程文本。張彥、吳志攀、柯楊、劉偉、王傑、高松、張國有、楊開忠、郭海、蔣朗朗、龔文東、戴谷音、法學院王磊等委員和專家出席。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4稿。
6月13日 學校召開民主黨派代表專場座談會。
6月15日 章程起草委員會繼續研討章程文本。張彥、李岩松、高松、王仰麟、楊開忠和法學院張守文、中國語言文學系韓毓海出席。會議重點討論了章程草案第14稿“序言”及正文“總則”、“職能”、“大學與社會”等章節。
6月16日,朱善璐、張彥、於鴻君、敖英芳等討論章程草案第14稿。
6月17日 學校黨委常委會聽取章程工作的匯報。
6月20日 學校就章程草案召開學生代表專場座談會。
6月20日至22日 朱善璐帶領章程起草委員會部分委員逐字逐句討論章程文本,形成B版章程草案第15稿。
6月24日 學校黨委常委討論章程草案徵求意見稿,同意下發,有組織地進行討論和意見徵集。
6月25日 學校召開全校中層幹部大會。張彥介紹了章程的制定過程、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王恩哥強調章程制定進入最後關鍵階段。朱善璐要求全校各單位認真組織、落實章程徵求意見工作。總計300餘人參加會議。
6月26日開始 學校各單位在單位內部開展章程徵求意見工作。
6月26日至7月2日 學校將章程文本報送上級領導、學校老領導、現任領導班子成員、校黨委委員、校務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暨章程起草諮詢委員會委員、章程起草委員會委員以及兩院院士、人文社科資深教授及校友代表等各方人士審閱。總計送稿400餘份。國務院參事室、教育部、財政部等國家部委以及北京市相關負責人,王學珍、王德炳、閔維方、陳佳洱、許智宏、周其鳳、林久祥、遲惠生、樑柱、王義遒、林鈞敬、張國有等學校老領導反饋意見。
6月27日 學校召開第六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專題討論章程。王恩哥全面回顧了章程的制定工作,楊開忠對章程內容進行了說明。總計200餘人參會。會後各代表分組討論章程文本,共提出修改建議69條。
7月1日 王恩哥主持第844次校長辦公會討論章程徵求意見稿。
7月2日 學校就章程草案召開校友代表專場座談會。
截止7月3日 總計收集意見230餘條,章程起草秘書組形成重要修改意見93條。
7月3日 章程起草委員會研究修改章程文本,中文系陳躍紅、郭銳,法學院王磊等專家參加。
7月4日 學校2014年第3次黨政聯席會(十二屆黨委第84次常委會,第845次校長辦公會)審議章程徵求意見後形成的15處重大修改建議,通過了章程草案,同意提交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
同日 中共北京大學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召開,審定《北京大學章程》。張彥作章程起草工作說明,黨委委員對章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提出意見和建議。柯楊代表學校黨委宣讀《關於〈北京大學章程〉(草案)的決定》,全體委員舉手表決通過了決定,同意授權黨委常委會繼續完善後,由校長簽發上報。
7月9日 學校將《北京大學章程》(核准稿)及起草說明報送教育部,擬請核准。
7月上旬 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通訊評議《北京大學章程》。
7月15日 教育部2014年第22次部務會議討論原則通過《北京大學章程》,擬予以核准。
同日 教育部法制辦公室傳達部黨組關於北大章程式言的意見。
7月16日 學校安排檔案館、校史館提供史料,並徵求黨史專家沙健孫的意見。次日,向教育部報送《關於北大章程式言修改的論證材料》。
7月18日 教育部法制辦公室向學校發出《高等學校章程核准確認單》。
7月21日至22日 教育部直屬高校工作諮詢委員會第24次全體會議舉行。朱善璐、王恩哥出席會議,並就學校章程工作進展向劉延東副總理、教育部領導和與會代表進行了匯報。
7月21日 現代大學制度組召開專家學者及教師代表會議,研究章程公示事宜。
7月22日至23日 學校2014年第5次黨政聯席會(十二屆黨委第86次常委會,第847次校長辦公會)研究章程教育部反饋意見和章程校內公示徵求意見方案。學校向教育部報送《關於〈北京大學章程〉教育部修改意見的覆核說明》和《關於安排北京大學章程在校內進行公示的請示》。隨後,教育部法制辦公室回復學校,同意在校內公示並要求儘快組織。
8月4日 朱善璐主持召開會議,部署學校章程校內公開徵求意見工作。
8月5日至20日 學校開展章程校內公示徵求意見。8月5日,黨辦校辦發布《關於〈北京大學章程〉、〈北京大學綜合改革方案〉內部徵求意見的通知》,公告全校師生員工。8月6日開始,章程起草秘書組同步跟蹤研究師生反饋意見,與部分師生以及相關部門就有關意見進行了深入交流。
8月15日 學校召開座談會,聽取學生代表意見。葉靜漪出席。
8月16日 教育部頒布《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根據檔案精神,學校進行校務委員會功能定位的局部調整,確定了章程中的相關表述。
8月20日 現代大學制度組研討章程公示徵求意見後續工作。
同日 章程公示徵求意見結束,總計收到意見反饋75份(個人67份,單位8份),含各類意見建議237條。
8月22日 朱善璐主持召開章程起草委員會會議,教育學院、法學院、社會學系、中文系等單位專家與會,教育部法制辦公室公室副主任王大泉應邀出席。會議聽取章程公示徵求意見情況的報告和修改建議方案的匯報,並就章程調整修改意見進行了討論。
同日 學校2014年第7次黨政聯席會(十二屆黨委第88次常委會,第849次校長辦公會)研究章程起草委員會會議的意見建議,確定了章程文本修改原則。
8月23日 現代大學制度組與章程起草秘書組集中研究徵集到的反饋意見並修改章程文本,形成章程公示後修改建議稿。
8月24日 學校黨委常委審議章程公示後修改建議稿。
8月25日 現代大學制度組集中研究學校黨委常委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章程文本。會後,學校黨委常委通訊審議了相關修改意見,形成章程公示後修改稿。全稿共修改68處,涉及“序言”及正文26條。
同日 學校將《關於申請審定核准〈北京大學章程〉的報告》與《北京大學章程》(公示後修改稿)報送教育部,申請完成核准程式。
8月 學校將章程文本送韓啟德、吳樹青、白春禮、王偉光、郝平、林建華、柯炳生、楊芙清等審閱。
9月3日 教育部部長袁貴仁簽發第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正式核准《北京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24號
北京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2屆黨委會第5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北京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4年9月3日

修正情況

2017年8月17日,教育部同意北京大學對《北京大學章程》第三十九條所提出的修改。(教政法函〔2017〕17號)

章程內容

序言

北京大學創立於1898年維新變法之際,初名京師大學堂,是中國近現代第一所國立綜合性大學,創辦之初也是國家最高教育行政機關。1912年改為現名。1937年南遷至長沙,與清華大學南開大學組成國立長沙臨時大學,1938年遷至昆明,更名為國立西南聯合大學。1946年復員返回北平。1952年經全國高校院系調整,成為以文理基礎學科為主的綜合性大學,並自北京城內沙灘等地遷至現址。2000年與原北京醫科大學合併,組建為新的北京大學。
北京大學是新文化運動的中心和五四運動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國傳播馬克思主義和科學、民主思想,是創建中國共產黨的重要基地之一。長期以來,北京大學始終與祖國和人民共命運,與時代和社會同前進,是培養和造就高素質創造性人才的搖籃,認識世界、探求真理、解決人類面臨的科學技術問題的前沿,知識創新、推動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重要力量,民族優秀文化與世界先進文明成果交流借鑑的橋樑。北京大學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在中國走向現代化進程中,起到了先鋒作用。
北京大學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繼承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光榮傳統,弘揚勤奮、嚴謹、求實、創新的優良學風,秉承思想自由、兼容並包的學術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國特色、北大風格的世界一流大學發展道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國家核定辦學規模,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自主權。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接受國家監管和社會監督。
學校名稱為北京大學(簡稱北大),英文名稱為Peking University。學校法定註冊地為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5號。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師生為根本,通過教學、研究與服務,創造、保存和傳播知識,傳承和創新文化,推動中華民族進步,促進人類文明發展。
第四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堅持教學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實踐育人相結合,追求世界最高水準的教育,培養以天下為己任,具有健康體魄與健全人格、獨立思考與創新精神、實踐能力與全球視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條 學校堅持自主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面向科學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營造和維護自由探索的環境,支持為探究真理而進行的獨立多樣、綜合交叉的創造性研究,著力基礎研究,促進套用研究,為中國及世界貢獻新思想、新知識、新技術。
第六條 學校堅持學術自由、大學自主、師生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實行現代大學制度。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

職能
第八條 學校動員和組織資源,最佳化資源配置,主要發展自然科學、人文學科、社會科學、醫藥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文化傳承創新、社會服務,開展深入、廣泛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的教育,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和修業年限。
本科生教育堅持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研究生教育堅持高層次的專門化教育,突出正確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的培育,突出獨立思考與創新能力的培養。
第十條 學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招生方案、標準、程式和規則,健全科學的多樣化選才體系,吸引中國及世界的優秀學生。
學校堅持卓越的教育標準,制定培養方案和培養計畫,實行人才培養的全面質量管理。
學校自主設立、調整、變更或者撤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學科專業、門類和名稱,制定學位授予標準,決定學位授予並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學校制定機構編制方案和管理辦法,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教職工職務職級、選任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制定薪酬體系。
第十二條 學校嚴格規範財務制度,依法管理、使用、處置資產,組織收入,決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編制和實施規劃,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學校嚴格保護校園文物和環境,建設人文校園、智慧校園、綠色校園、和諧校園,保障校園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條件。
第十四條 學校健全議事決策規則與程式。凡重大決策作出之前須進行合法性審查。凡針對非特定主體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須以規範性檔案作出。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審計機構,在校長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學校及所屬機構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進行審計,對各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三章

人員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和工勤人員,實行契約聘用制度。
學校實行教職工公開招聘制度,其中教師面向全球公開招聘。
第十七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章與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教育事業,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四)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尊重學術自由,遵守職業道德;
(七)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教師享有教學、研究和從事其他學術活動的自由;應為人師表、恪守師德,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斷提高學術水平,指導學生學習,組織、帶領學生從事科學研究、社會實踐,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實行教職工崗位職責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其聘任、晉升、解聘的重要依據,對成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工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或者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生是指取得學校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規享有學習的自由,具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發展自己的興趣、愛好和特長;
(五)組織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及創新、創意、創業和文娛體育等活動;
(六)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享有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勤學修德,慎思篤行,完成學業;
(二)熱愛祖國,誠實守信,尊師敬友;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健全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支持系統,完善學生權益保障機制,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充分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自身義務。學校對成績突出和為國家、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者處分。
學校支持學生團體自主活動和管理。
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四條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交流活動或者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教育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五條 校黨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
(二)保證辦學方向,保證依法治校,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三)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穩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六)落實黨的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支持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七)領導共青團北京大學委員會、北京大學工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團體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開展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校黨委根據黨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工作機構和基層組織。
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的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具體學術管理制度,制定具體行政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學校教職工編制方案,推薦副校長、秘書長、教務長、總務長、總會計師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五)聘任、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籌措資金,擬訂和執行年度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尊重和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權,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每屆任期五年。
學校設副校長、秘書長、教務長、總務長、總會計師等,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副校長、秘書長、教務長、總務長、總會計師等人員。校長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列席人員。校長聽取會議意見後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決定,其決定及與會人員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討論決定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規程、學術道德規範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查評定教師職務擬聘人選、學科專業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等事項,評定並推薦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四)對學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機構編制總體方案,教學科研單位的設定,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與使用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實行定額席位制,由選舉產生的教授委員、學生委員以及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組成。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5%。教授委員任期一般四年,學生委員任期一年。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隨校長任免而更替。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教學指導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學校在學部、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所在單位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內部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職權。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二)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者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三)決定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名譽博士學位的名單;
(四)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
(五)審核批准、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定期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議事和監督機構,是社會參與學校治理的組織形式。
校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校務委員會章程及其修訂案;
(二)決定委員的增補或者退出;
(三)參與審議學校章程擬定和修訂、發展與改革規劃、學科建設與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等重大事項;
(四)審議學校開展政產學研合作與協同創新的總體方案、重大項目及協定,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促進學校社會合作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五)審議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爭取資源的規劃或者計畫,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和評價學校辦學質量與效益;
(七)承擔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校務委員會委員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
(二)校黨委書記、校長及相關校領導、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
(三)認同學校使命、為學校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社會組織代表和社會人士代表;
(四)傑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資深專業人士代表。
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校黨委、校長推薦產生;設副主任若干名,由校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學校設監察委員會,由校紀委委員代表、民主黨派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監察委員會對學校機構及人員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處分權。監察委員會獨立行使監察職權,對學校機構及人員實施監察,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學校機構及人員在遵守和執行學校規章制度和決定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學校機構及人員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學校機構及人員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
(四)受理學校機構及人員對處分決定的異議或者申訴,依法依規維護其權益。
監察委員會對校長負責。學校監察室是監察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學校制定監察委員會章程。監察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學術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代表以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學校教代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小組。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代表和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和要求,開展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並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領導機構;
(三)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五)討論學校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研究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教學科研單位的學生直接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設機構依法依規履行。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學部、教學科研單位、教學科研輔助機構、職能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
學部由相關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等教學科研單位組成。
醫學部實行主任負責制。學校授權醫學部主任全面負責學校醫學教育、科學研究、附屬醫院及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章

教學科研單位
第三十四條 教學科研單位是指學校內部教學科研組織機構,主要包括學校直屬的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
教學科研單位是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主要從事教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學校按照權責相宜的理念、職責下沉與權力下放相結合的原則,規範有序地授予教學科研單位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五條 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須經過充分論證後由校長動議,經學術委員會審議,提交校長辦公會擬訂,由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 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的設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學校使命和目標,定位清晰,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教學科研任務;
(二)有一定數量的高水平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穩定可靠的、切實的資金來源和保證;
(四)確保正常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的場所、設施、設備及環境;
(五)有科學的工作規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學院(系)的設立還須滿足能夠提供完成人才培養目標所需的穩定的、高質量的課程的條件。
第三十七條 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設院長(主任、所長)一名。院長(主任、所長)每屆任期四年,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院長(主任、所長)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行政規章制度細則,發布本單位學術規章制度細則,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本單位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制定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
(五)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管理和學生管理工作;
(六)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並組織實施,籌措辦學經費,保護和管理由本單位使用的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尊重和維護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責,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八)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依據學校核定的職數,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配置副院長(副主任、副所長),協助院長(主任、所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設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設院(系、所、中心)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其中,涉及本單位學術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職權範圍內的事宜須按規定交由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提出意見或作出決定。
院(系、所、中心)務會議由院長(主任、所長)主持,成員由本單位黨政班子成員組成。根據需要,相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六章

資產、財務
第四十條 學校辦學經費以國家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力集中、財權下放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管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等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實施校、學院(系)/研究院(所、中心)兩級財務報告制度,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學校維護資產安全完整,防範資產損失,實現資產保值增值,通過成本分擔、績效評價等方式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

第七章

校友及社會
第四十四條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
(一)曾在學校學習過、獲得學業證書或者學位證書的人士;
(二)曾在學校被聘用工作過的人士;
(三)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稱號的人士。
學校設立負責校友工作的專門機構,關心、支持校友發展,促進校友之間、校友與學校之間、校友與社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學校實行校務委員會校友代表制度,發揮校友在辦學治校中的諮詢議事和監督作用。學校鼓勵校友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珍惜校友對母校的回饋作為。
北京大學校友會是由校友依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學校之間的聯繫,促進學校與社會的合作。學校支持校友會工作,為校友會的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社會參與制度。實行信息公開;堅持校務委員會校外委員制度;設立名譽校董,聘請對學校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社會傑出人士擔任;設立國際諮詢委員會,聘請熱愛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學校改革與發展,並具有較高威望和重要社會影響力的國際知名人士擔任委員。
第四十六條 學校成立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單獨舉辦或者與社會共同舉辦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創建和參與海內外政府、企業、大學、研究院所、社會組織交流與合作的網路,實施合作育人、合作辦學、合作研究、合作開發,實現學校與社會的協同進步。
學校對校辦企業享有出資人權利,依法規範校辦企業的發展。
第四十八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八章

標識和校慶日
第四十九條 學校徽志為雙圓套形,徽志中心“北大”二字由三個人形圖案組成,上下排列、左右對稱;外環上方是大寫 “PEKING UNIVERSITY”,下方是“1898”字樣。
學校標準色為北大紅
第五十條 學校徽章為長方形,印有毛澤東題寫的“北京大學”。
第五十一條 校旗為紅底黃字的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毛澤東題寫的“北京大學”,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五十二條 學校擁有標識專有權。
第五十三條 學校校慶日為5月4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務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上級核准。
本章程修訂按前款程式辦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章程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本章程提出解釋說明文本;
(二)組織制定章程實施細則;
(三)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
(四)提出本章程的修訂動議,起草修訂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特色

該章程創設監察委員會,由校紀委委員代表、民主黨派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將有權參與調查處理學校人員的違規行為;學術委員主要由教授、學生擔任,校長與其委派的委員不超過15%。具體如下:
1、首次創設監察委員會
根據北京大學章程,學校首次創設監察委員會。由校紀委委員代表、民主黨派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監察委員會對學校機構及人員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處分權。
監察委員會獨立行使監察職權,對學校機構及人員實施監察。該委員會受理對學校機構及人員違反校紀校規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學校機構及人員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受理學校機構及人員對處分決定的異議或者申訴,依法依規維護其權益。據悉,監察委員會對校長負責。
2、重新定位校務委員會
此次,北大對校務委員會也重新定位,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議事和監督機構,是社會參與學校治理的組織形式。
校務委員會審議通過校務委員會章程及其修訂案;參與審議學校章程擬定和修訂、發展與改革規劃、學科建設與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等重大事項;審議學校開展政產學研合作與協同創新的總體方案、重大項目及協定,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促進學校社會合作水平和質量的提高;審議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爭取資源的規劃或者計畫,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監督和評價學校辦學質量與效益等。
校務委員會委員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派的代表;校黨委書記、校長及相關校領導、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認同學校使命、為學校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社會組織代表和社會人士代表;傑出校友代表和校外資深專業人士代表組成。
3、學生參與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可審查評定教師職務擬聘人選、學科專業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等事項,評定並推薦教學和科學研究成果獎;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等。學術委員會實行定額席位制,由選舉產生的教授委員、學生委員以及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組成。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5%。教授委員任期一般四年,學生委員任期一年。校長與校長委派的委員隨校長任免而更替。
4、學校推社會參與制度
北京大學章程規定,實行信息公開;堅持校務委員會校外委員制度;設立名譽校董,聘請對學校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社會傑出人士擔任;設立國際諮詢委員會,聘請熱愛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學校改革與發展,並具有較高威望和重要社會影響力的國際知名人士擔任委員。學校成立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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