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財政預算審查工作的決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四日包頭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財政預算審查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3.04
  • 實施時間:1989.03.0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行使好法律所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使人大對財政預算的審議監督逐步達到規範化、程式化,特作如下決定:
一、 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全市預算,應單獨編列市本級財政的收入和支出,包括上級切塊由包頭安排的資金。
二、 在人民代表大會正式批准預算前,為了保證財政收入和支出的連續性與合法性,市人民政府應編制臨時預算(草案),於上年12月15日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臨時預算在正式預算成立時自失效。
三、 市財政局在編制預算過程中,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了解預算(草案)編制的全過程,及時掌握收入預算的資金構成和支出預算的結構變化。在舉辦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20天,市財政局應將預算(草案)送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審。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向人大常委會進行初審。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初審報告,並及時轉告財政局,供其修改預算(草案)時參考。
四、 在舉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五天,市人民政府應將預算(草案)和說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給代表。
五、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政府應當年第三季度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報告前市財政局應將預算執行情況送交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可組織部分代表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視察。
六、 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部分變更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時,應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變更的建議應進行審查,並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審查報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義決定。
七、 對預算部分變更的審議,重點應放在市本級。對於上級撥付的專項經費支出,人民政府應予執行,執行結果在年終決算中反映。對各旗、縣、區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亦不再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八、 預備費動支,在不突破預算指標的前提下,由市人民政府審定、支配。市人民政府應將動支預備費的審批副本及時抄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九、在預算的編制的執行中,要始終堅持勤儉建設、量入為出的原則。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增強預算的嚴肅性。各部門、各單位都要依法辦事,嚴肅財經紀律,以確保我市財政收支的平衡。
十、本決定在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調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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