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
  • 外文名:Baotou city society and Mongolian two languages and the marke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 內容: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
修訂的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修改的說明,

修訂的條例

(2001年12月27日包頭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2年3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9年9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批准
《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根據2014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於批准《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議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促進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下列社會市面用文,應當蒙漢兩種文字並用:
(一) 單位名稱、報刊名稱、公章、檔案頭、牌匾、證件、獎狀、錦旗,信封、信紙上印有的單位名稱;
(二) 大型會議、重大活動的會標、條幅、橫幅、座簽;
(三) 機場名稱、車站名稱、交通標誌,機動車輛門上的單位名稱;
(四) 街道名稱、路標、店牌、門牌、公共場所的設施名稱、界牌;
(五) 主要街道戶外廣告的主體字,電子顯示屏顯示的文字;
(六) 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布告、通告等;
(七)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八) 需要公眾周知的其他社會市面用文。
第四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做好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指導、管理、督促、檢查工作。
公安、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民政、工商、郵政、交通、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做好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用字,並按下列規定書寫、製作、掛放:
(一) 橫寫的,蒙古文在上、漢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漢文在後;
(二) 豎寫的,蒙古文在左、漢文在右;
(三) 環形寫的,從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環、漢文在內環,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環、漢文在右半環;
(四) 蒙漢兩種文字分別寫在兩塊牌匾上的,蒙古文牌匾掛在左邊、漢文牌匾掛在右邊,或者蒙古文牌匾掛在上邊、漢文牌匾掛在下邊;
(五) 書寫、製作蒙漢兩種文字使用的原材料應當相同。
第六條書寫、刻字、製作所使用的蒙漢兩種文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蒙古文字豎筆的寬度應為漢字規格寬度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二) 蒙古文字橫向排版應取上齊規則;
(三)蒙漢兩種文字所占面積相等,規格比例應當為一比一。
第七條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應當保持翻譯準確、字跡完整、清晰。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方面的翻譯、書寫、製作業務,應當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
從事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製作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製作社會市面用文時,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進行設計,保證社會市面用文的規範、完整和準確。
第九條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條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證件。
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投訴、舉報、監督、檢查制度。可以聘請精通蒙漢兩種文字的人員擔任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監督員。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社會市面用文未使用蒙古文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用字、書寫、製作、掛放不規範,或者未按照規定字號、規格和要求書寫、刻字、製作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或者社會市面並用的蒙漢兩種文字翻譯不準確、字跡不完整、不清晰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按規定設計蒙漢文字的,由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向本次會議作關於《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是黨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多種語言、多種文字並存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個重要特點。1992年江澤民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要求,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而要使用和發展民族語言文字,就要有保障少數民族行使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權力的法律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講,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積極開展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是關係到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民族團結的大事。
近年來,我市認真學習貫徹《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規定,使我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我市城市建設的發展,市容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有些部門對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認識不足,重視不夠;二是相關部門職責不明確,相互協調不夠,從而使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出現管理混亂的現象;三是蒙文製作不規範,不統一,特別是隨著個體私營經濟的快速發展,這方面的管理難度加大;四是前幾年我市出台的市面用語管理辦法已不適應新情況和新形勢發展的要求。我們認為,解決我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根本途徑在於依法管理。一方面用法律的形式強化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進一步引起全社會對這項工作的重視、關心和支持;另一方面把全市市面蒙漢文並用的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因此,制定《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制定本條例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同時,結合我市實際,參照和借鑑了區內外少數民族地區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立法經驗而起草的。
在2000年召開的市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上,龍梅等十七位人大代表提出第96號議案一件,即《關於儘快制定〈包頭市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的議案》。大會主席團將議案交付市人大民委審議。市人大民委先後多次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認真研究、討論後,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代表議案辦理結果的報告,市人大常委會2001年將制定該條例列入地方立法計畫。
市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根據地方立法計畫安排,會同市民委組成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組。起草工作小組對全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基本情況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並先後到民族立法工作較早的遼寧省阜新市、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區內兄弟盟市考察學習,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草擬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各旗縣區民族工作部門,以書面和召開座談會的形式徵求意見。在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10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經包頭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和26次會議兩次審議通過,提請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批准。
三、關於對條例幾個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執法主體問題。為了做好我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我們確定各級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這項工作進行管理。為此,在條例第三條中,明確規定:“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做好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指導、管理、檢查、督促工作。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配合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工作”。
(二)關於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範圍問題。為了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規範化、標準化,在條例第四條規定:“下列社會市面用文必須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單位名稱、公章、檔案頭、牌匾、證件、獎狀、錦旗、印有單位名稱的信封、信紙以及報刊名稱;大型會議、重大活動的會標、條幅、橫幅;機場名稱、車站站名、交通標記、機動車輛上的單位名稱;街道名稱、路標、店牌、門牌、公共場所的設施名稱、界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其他在社會市面需要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
(三)關於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工作經費問題。為進一步完善經費保障機制,在條例第八條中規定:“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四)關於資質問題。為了解決市面蒙漢文並用的翻譯準確,製作標準和書寫規範的問題,在條例第七條中規定“從事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社會市面用文翻譯、書寫、製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經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發給資格證書,方可從事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社會市面用文的翻譯、書寫、製作。”
(五)關於法律責任。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具有範圍廣、內容多、製作難度大的特點。為引起全社會對蒙漢文並用工作的足夠重視,為進一步加大依法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條款,設定了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規定,即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以保證條例的有效實施。
為了使條例的制定符合立法規範和要求,切實解決我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我們在起草過程中,力求做到概念清晰,語言表達準確,條文便於操作,針對性強。由於條例內容較單一,規範面也較小,因此,沒設章節,只設定了條、款、項。我們相信,制定《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將對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民族團結進步發揮積極作用。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2002年3月20日,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組成人員認為,條例切合包頭市實際,比較成熟,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
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民僑外委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刪去條例第一條的“保障蒙漢兩種文字的平等地位”。
二、刪去條例第四條第(五)項的“標語”。
三、將條例第五條第(四)項的“必須對應統一”修改為“應當協調”。
四、將條例第七條修改為“從事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方面的翻譯、書寫、製作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經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發給資格證書後,方可到有關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五、刪去條例第九條的“佩帶標誌”。
六、將條例第十四條的“民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改為“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
七、將條例的施行日期改為:“2002年7月1日”。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的一些文字表述作了規範和修改。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修改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的決定》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修改的必要性
   《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2年頒布實施以來,對依法加強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條例在執行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表現有:戶外廣告不斷增多,電子顯示屏日漸普及,大型會議和重大活動座簽擺放已成常態,戶外廣告、電子顯示屏、大型會議和重大活動座簽蒙漢文並用亟待規範;條例中“蒙漢兩種文字的字號、規格應當協調”的規定較為原則,難以準確把握和執行,致使牌匾蒙漢兩種文字比例、規格失調的現象時有發生;條例對蒙漢文並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足。為進一步推動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規範化、標準化,促進蒙文的繁榮發展,突顯地區民族特色,對條例進行修改十分必要。
二、條例修改的主要過程
   2009年初,包頭市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列入年度立法計畫。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市民委組成起草小組,開展條例修改稿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辦多次討論修改,數易其稿。市人大民僑外委提前介入,開展調研論證,提出修改意見。2009年4月1日,市政府召開有市公安、民族事務、民政、城市管理執法、工商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市政府法制辦按照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修改草案初稿再次進行修改完善。市政府經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提請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市人大民僑外委審查後,4月30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委組織有關人員廣泛深入地開展了調研論證,系統研究了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學習外地同類立法經驗,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民僑外委、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顧問徵求意見,並在包頭人大網上全文發布條例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徵集修改意見和建議。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白同倫率領市人大法制委、民僑外委、市民委有關同志,到鄂爾多斯市、呼和浩特市進行了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工作情況的學習考察。由於修訂草案僅對條例部分條文作出修改,沒有改變該法規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為使條例修改符合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5月26日,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將條例的修改由修訂改為修正。法制委根據主任會議精神,在修訂草案的基礎上,結合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起草了條例修正案草案。6月9日,法制委召開會議,對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6月30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條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並予以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查批准的《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包頭市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條例〉的決定》。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增加了條例的立法依據。在條例立法依據中增加了《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促進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規範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擴大了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的範圍。將主要街道戶外廣告主體字、電子顯示屏顯示文字、大型會議和重大活動座簽、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通告標題名稱列入蒙漢文並用範圍。將條例第三條修改為:“下列社會市面用文,應當蒙漢兩種文字並用:(一)單位名稱、報刊名稱、公章、檔案頭、牌匾、證件、獎狀、錦旗,信封、信紙上印有的單位名稱;(二)大型會議、重大活動的會標、條幅、橫幅、座簽;(三)機場名稱、車站名稱、交通標誌,機動車輛門上的單位名稱;(四)街道名稱、路標、店牌、門牌、公共場所的設施名稱、界牌;(五)主要街道戶外廣告的主體字,電子顯示屏顯示的文字;(六)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布告、通告等標題名稱;(七)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八)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其他社會市面用字”。
(三)完善了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監管體制。根據條例規定的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範圍,將建設、民政、郵政、交通、稅務等相關部門列為條例的協管部門,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民政、工商、郵政、交通、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做好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的管理工作”。
(四)明確了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字號規格要求。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借鑑呼和浩特市和鄂爾多斯市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的經驗,在條例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書寫、刻字、製作所使用的蒙漢兩種文字的字號、規格比例應當為一比一,並符合下列要求:(一)蒙文字豎筆的寬度應為漢字規格寬度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二)蒙文字橫向排版應取上齊規則;(三)蒙漢兩種文字所占面積應當相等”。
(五)強化了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管理措施。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為與行政許可法相銜接,進一步加強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管理,將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從事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方面的翻譯、書寫、製作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經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發給資格證書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方面的翻譯、書寫、製作業務,必須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從事社會市面蒙漢兩種文字並用製作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製作社會市面用文時,應當向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申請和設計效果圖。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準予製作。對於已經製作好的社會市面用文,應當向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審。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複審,符合規定的,準予使用。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複審的時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同時,在條例第九條中增加了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投訴、舉報、監督、檢查制度,可以聘請精通蒙漢文的人員擔任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監督員的規定。
(六)加大了對社會市面蒙漢文並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按照行政處罰法和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與自治區上位法相銜接,將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的處罰金額分別由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元以上500元以下、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修改為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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