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決議決定的決定

2015年4月27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決議決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5.04.27
  • 實施時間:2015.04.27
(2015年4月27日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包頭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建立敬老日的決定》;
二、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財政預算審查工作的決定》;
三、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統一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程式的暫行規定》;
四、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議》;
五、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市三區建設區垃圾衛生填埋場的決定》;
六、廢止《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城市規劃區內禁建、清理、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人民民眾飲用水和空氣品質安全的決定》;
七、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議》;
八、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深入開展掃除“六害”工作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決議》;
九、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進一步加強農田水利設施管理工作的決定》;
十、廢止《包頭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切實加強計畫生育工作的決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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