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解決部分困難企業離退人員基本生活問題的通知

1994年11月24日由勞動部發布了人員基本生活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解決部分困難企業離退人員基本生活問題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4-11-24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生效時間:1994-11-24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部發[1994]471號
【發布日期】1994-11-24
【生效日期】1994-1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關於解決部分困難企業離退休
人員基本生活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4〕4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上海市社會保險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
1994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解決困難企業和停產、半停產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於多種原因,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經濟效益不好,長期虧損,有的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致使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難以保障,從而影響了社會穩定。為了保障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部分困難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要採取積極措施,商請銀行等有關部門支持,強化基金扣繳,保證基金收繳率的穩定和提高;要按原有規定渠道足額撥付離退休金;目前仍實行差額撥付的地區還要認真監督企業及時發放。
二、對出現虧損,經濟效益不好或處於停產、半停產的企業,暫時確無繳費能力的,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緩繳手續,經批准後執行。具體緩繳條件、期限及發放離退休人員生活費的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三、因破產、撤銷、解散等原因已無法繼續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按照財政部、勞動部、國家經貿委(94)財綜字第101號檔案精神,在破產財產清償過程中“首先應將劃出的勞動保險費交給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各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應負責支付參加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具體支付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經國務院同意實行系統統籌的交通部第六個部門,在其系統統籌尚未正式運轉之前,所屬企業應按時向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當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要按照規定支付這些企業的離退休金,待系統統籌正式運轉之後將此項工作交系統統籌部門管理。
五、要儘快實行原固定工人和勞動契約制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統一比例提取,合併調劑使用,以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
六、積極著手建立省級和中央調劑金。目前,各地社會保險基金支付和積累水平極不平衡,懸殊較大,有些地區缺乏應付緊急突發事件的能力,存在本省內市、縣之間基金不能調劑的問題。為此,各地應在慎重穩妥的基礎上積極研究建立省級調劑金的可能性,並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方案,報請當地政府批准。
省級調劑金的使用範圍是:本省範圍內市、縣之間社會保險基金的調劑使用,應付本省範圍內的突發事件,保障基本待遇的發放。
中央調劑金的建立辦法另行規定。
七、在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遇到困難的緊急情況下,社會保險基金購買的有價證券可以變現,以保證按時支付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基金出現赤字時,可請示當地政府由財政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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