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的復函於1995-04-10由勞動部發布,屬於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辦發[1995]94號
【發布日期】1995-04-10
【生效日期】1995-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的復函
(勞辦發[1995]94號)
山東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勞動爭議受案範圍的請示》(〔1995〕魯勞仲函字第03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的固定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只要該爭議標的符合受案範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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