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發布文號:勞辦發[1997]15號
  • 發布日期:1997-01-31 
  • 生效日期:1997-01-3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7]15號)
河南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政策性問題的請示》(豫勞裁[1996]1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於女性高級專家的退(離)休年齡問題。凡是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用人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務院頒發的《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3]141號)、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兩個“說明”的通知》(勞人科字[1983]153號)的規定精神辦理。
二、關於補發職工工資的時間問題。同意你廳的意見,即:在處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的勞動爭議時,如果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撤銷了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的決定,企業應從決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之日起補發職工工資。
三、關於企業執行《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問題。《勞動法》第二十五條是關於企業解除勞動者勞動契約的規定,解除勞動者勞動契約不是對勞動者的處分。因此,企業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契約,不能適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而應依照法律有關解除勞動契約的程式執行。
四、關於信訪部門受理處理屬於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案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否受理的問題。我們認為,只要該勞動爭議符合仲裁委員會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應依照《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受理。
五、關於未經仲裁程式而直接進入訴訟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可否受理的問題。經與最高人民法院協商一致,如果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提起訴訟後又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只要該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正在對該勞動爭議進行審查,或者對實體內容作出調解、裁定或判決的,仲裁委員會則不予受理。
六、關於“停薪留職”問題。根據《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和《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補充通知》(勞人計[1984]39號)精神,“停薪留職”的職工是指當時國營企業富餘的固定職工,勞動契約制職工不適用上述檔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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