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定傷殘程式五級和六級有關待遇發放渠道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定傷殘程式五級和六級有關待遇發放渠道的復函【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辦發[1997]45號

【發布單位】勞動部
【發布文號】勞辦發[1997]45號
【發布日期】1997-05-19
【生效日期】1997-05-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確定傷殘程度五級和六級有關待遇發放渠道的復函
江蘇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如何確定傷殘程度五級和六級有關待遇發放渠道的請示》(蘇勞險〔1997〕5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工傷傷殘程度被定為五級和六級的傷殘撫恤金支付渠道問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傷殘程度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此規定明確了企業在這方面的責任,該項撫恤金應由企業支付;該條第五項涉及的傷殘程度七至十級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也應由企業支付。
二、工傷傷殘程度被定為五級和六級並由企業支付傷殘撫恤金的職工,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傷殘職工到達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其養老保險待遇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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