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支付退休退職費用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發布單位為勞動部,發布文號為勞辦發[1995]121號
【發布日期】1995-05-15
【生效日期】1995-05-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支付退休退職費用
適用法規問題的復函
適用法規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5]121號)
吉林省勞動廳:
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二、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致使職工未能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該職工仍屬用人單位職工,應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三、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職工繼續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該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支付其工資。
四、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391號)規定了可以採用部分裁決的三種緊急情形,其中一種為“企業無故拖欠、扣罰或停發工資超過三個月,致使職工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因此,仲裁委員會對於經調查確認職工未辦退休(退職)手續,企業應支付而未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三個月的勞動爭議案件,可以適用勞辦發[1994]391號檔案裁決企業支付職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