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業銀行體制

加拿大商業銀行體制是加拿大商業銀行的組織管理制度。加拿大商業銀行體制受英國銀行體制的影響較大。自1817年成立的第一家銀行——蒙特婁銀行於1822年在“下加拿大政府”註冊後,所有商業銀行都要經過註冊批准才能營業。因此,加拿大的商業銀行又被稱為註冊銀行。註冊銀行在加拿大金融體制中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與信託公司、抵押貸款公司、人壽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商並列為加拿大金融體系的五大支柱。

加拿大商業銀行體制有兩個特點: ①採用高度集中的分支行體制。1890年1914年的25年中,註冊銀行的分支機構從426個增加到3000個,註冊銀行的家數則由41家減少到22家。到20世紀60年代只剩下8家註冊銀行,形成壟斷局面。為適應競爭的需要,1980年銀行法修正案將註冊銀行分為A級與B級銀行: 已有的註冊銀行全部是A級銀行,可在全國範圍內自由開設分支機構,無論機構或個人都不能持有A級銀行的10%以上的股份; B級銀行在持股上不加限制,但在加拿大境內只能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實際上所有B級銀行均為外資銀行。1988年,加拿大國會更改了註冊銀行的分類名稱,將A級銀行和B級銀行分別改為Ⅰ級銀行與Ⅱ級銀行,並且自美加自由貿易協定生效後,所有美資控制的Ⅱ級銀行可以享有Ⅰ級銀行同等的待遇,從而有效地促進了銀行間的競爭。②註冊銀行業務範圍廣泛,經營穩健,體系穩定。銀行管理當局歷來強調法律嚴整的重要性,通常每10年修訂一次銀行法。這些都使得加拿大銀行體制較為穩定,極少發生註冊銀行倒閉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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