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信託制度

加拿大信託制度是加拿大是信託業發展較早的國家,其信託制度受英、美兩國影響較大。它的第一家信託公司是成立於1868年,並於1882年開辦信託業務的“多倫多通用信託公司” (Toronto General Trust Corporation)。在20世紀初全國信託公司有10餘家; 到1927年增至62家,分支公司約90家; 到1978年全國有信託公司88家。在信託立法方面,除中央政府的法律外,還有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加拿大在1835年就制定了人壽保險及信託公司法案,並得到國會通過。

加拿大安大略省 (Onario) 在1872年制定“多倫多信託公司條例”,該省在1895年正式頒布《信託公司法》,這部法律是加拿大早期比較完備的信託法規,規定信託公司的營業執照一年一發,即要每年辦理申請和展期手續,換領新的營業執照後才能營業,這種管理辦法有利於政府的控制。現在加拿大除個別省外,都有自己的 “信託公司法”。中央政府的“信託公司法”在1912年才頒布,遠晚於地方政府。加拿大的信託法律比較完備,政府監管也比美國嚴,因此加拿大的信託業在經營作風上比較穩健,倒閉的很少。根據加拿大的 “貸款公司和信託公司法”,信託公司可以兼營銀行業務,而銀行不能兼營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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