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發展創業板市場是為了給中小企業提供更方便的融資渠道,為
風險資本營造一個正常的
退出機制。同時,這也是中國調整
產業結構、推進經濟改革的重要手段。二板市場和
主機板市場的
投資對象和
風險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況下,二者不會相互影響。而且由於它們內在的聯繫,反而會促進主機板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對投資者來說,創業板市場的風險要比主機板市場高得多。當然,回報可能也會大得多。

創業板
創業板公司
再融資的審核權已經確定將由證監會下放到深交所。此舉將提高創業板公司再融資的審核效率,同時也是
股票發行市場化改革的又一突破。市場人士也更加期待主機板、
中小板再融資,乃至
新股IPO的審核全面由滬深
交易所承擔,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監審分離”。
1998年3月,
成思危代表民建中央提交了《關於儘快發展中國風險投資事業的提案》,此提案是當年全國政協會議的“
一號提案”,被認為開啟了在中國設立創業板的征程。同年,成思危提出了創業板“三步走”的發展思路:第一步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成立一批
風險投資公司;第二步是建立
風險投資基金;第三步是建立包括創業板在內的
風險投資體系。
1999年起,深交所開始著手籌建創業板,2000年10月之後為此甚至停止了主機板的IPO項目,然而隨著2001年國內股市醜聞頻傳,成思危給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寫信,建議緩推創業板。
199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
公司法》做出修改,即: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新頒布 的標準在國內
股票市場上市;同時通過了一個擬建單獨的高科技股票交易系統的決議。
2000年10月,深市停發新股,籌建創業版。
2001年初,國內股市頻傳醜聞,
成思危建議緩推創業板。
2001年11月,高層認為股市尚未成熟,需先整頓主機板,創業板計畫擱置。
2002年,成思危提出創業板“三步走”建議,中小板作為創業板的過渡。2002年8月,《中小企業促進法》出台後,深交所在國內學術界、業界對創業板紛爭不已的情況下,果斷調整思路,選擇了第
三條路,將自己定位於為中小企業服務。
2004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正式批覆同意深交所在主機板塊市場內設立
中小企業板。
2004年6月,深市恢復發新股——8隻新股在中小板上市,時稱
中國股市“新八股”。
2006年12月1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於深圳舉行的第五屆
中小企業融資論壇上表示,“積極研究,適時推出創業板市場”。
2007年3月,深交所稱創業板技術準備到位;尚福林要求積極穩妥推進。
2007年6月,創業板框架初定。
2007年7月,深交所稱正緊張籌備創業板,
權威人士稱2008年正式推出。
2007年8月,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表示將儘快推出創業板。
2008年3月21日中國證監會公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09年9月13日,中國證監會宣布,於9月17日召開首次創業板
發審會,首批7家企業上會。
2009年10月23日,中國創業板舉行開板
啟動儀式。2009年10月30日,中國創業板正式上市。
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並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創業板
總市值達到55916.25億元,較上年增長34065.30億元,
同比增長155.90%。
截至2025年4月7日午盤,創業板指跌9.74%,截至14時10分,創業板指跌幅擴大至13%。7月28日訊息,市場全天震盪反彈,創業板指領漲。滬深兩市全天成交額1.74萬億,較上個交易日縮量450億。盤面上,市場熱點較為雜亂,個股漲多跌少,全市場超2700隻個股上漲。
設立目的
(3)為
風險投資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促進投資的良性循環,提高
投資資源的流動和使用效率。
(4)增加中小企業股份的流動性,便於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畫等,鼓勵員工參與企業
價值創造。
上市條件
主體資格
(二)公司
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
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企業要求
(一)
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
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1)
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
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
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在用的商標、專利、
專有技術、
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6)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上市程式

創業板
交易規則
證券品種
(1)股票;
(5)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買賣規則
(1)創業板股票的
交易單位為“股”,
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2)證券的
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
人民幣0.01元。
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
日收盤價(計算結果
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
主機板規則
除上市首日交易
風險控制制度外,創業板交易制度與主機板保持一致,仍適用現有的《
交易規則》。

創業板啟航開板儀式
漲跌幅比例:20%(自2020年8月24日開始,漲跌幅從10%調整為20%)
9:30----11:30
13:00----14:57
較當日開盤價首次漲跌50%時,可臨時停牌30分鐘。
較當日開盤價首次漲跌80%時,可臨時停牌至14:57。
交易費用
創業板
交易佣金和
A股一樣上限最高為
交易額的0.3% 所以交易佣金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您的
交易成本,很多投資者都對交易佣金是比較關心的,在此就不同的交易佣金作一個簡單的例子給大家看看:A客戶通過折扣網開戶交易佣金為1‰,B 客戶交易佣金為2‰,C 客戶交易佣金為3‰。
交易客戶 | 資金量 | 每年交易次數 | 年交易量 | 佣金 | 每年交易成本 | 每年節約成本 | 節約成本產生的收益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假如您資金量為10萬元,每月交易20次,佣金為1‰、2‰、3‰等三種費率情況下的交易成本節約一覽表:
交易客戶 | 資金量 | 每年交易次數 | 年交易量 | 佣金 | 每年交易成本 | 每年節約成本 | 節約成本產生的收益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數介紹
創業板指數基日為2010年5月31日,基點為1000點。指數代碼為399006,指數名稱:創業板指數P,簡稱:創業板指。
板塊作用
專家普遍認為,支持創業企業發展、落實
自主創新戰略,是創業板市場的
歷史使命。同時,中國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也為創業板市場開拓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具體表現
中國政法大學劉紀鵬教授認為,創業板市場培育和推動成長型中小企業成長,是支持國家自主創新核心戰略的重要平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創業板市場滿足了自主創新的融資需要。通過
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建立起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直接
融資機制,可以緩解高科技企業的融資瓶頸,可以引導風險投資的投向,可以調動銀行、擔保等金融機構對企業的貸款和擔保,從而形成適應
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投融資體系。
第三,創業板市場為自主創新建立了優勝劣汰機制,提高社會整體的
創新效率,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事前甄別。就是通過風險投資的甄別與資本市場的門檻,建立預先選擇機制,將真正具有市場前景的創業企業推向市場;二是事後甄別。就是通過
證券交易所的持續上市標準,建立制度化的退出機制,將問題企業淘汰出市場。
各板塊區別
1.中小板: 2004年5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批覆同意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主機板市場內設立
中小企業板塊。從資本市場架構上從屬於一板市場(主機板市場)。有些企業的條件達不到主機板的要求,所以只能在
中小板市場上市。2021年2月證監會宣布,批准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機板和中小板合併。

創業板
2.主機板:
主機板市場又稱為一板市場,指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市場,是
證券發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場所。主機板市場的公司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兩個市場上市。
4.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
股票交易市場,是指主機板之外的專為暫時無法上市的中小企業和新興公司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
證券交易市場,是對
主機板市場的有效補給,在資本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

創業板發行條件中財務指標與主機板有何不同
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
創業板
發行條件中的
財務指標在量上低於主機板(包括中小板)首次公開發行條件,在指標內容上參照了主機板做法,主要選取淨利潤、
主營業務收入、可分配利潤等財務指標,同時附以
增長率和淨資產指標。另外,創業板在淨利潤/營業收入上設定兩套標準,發行人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發行承銷
針對申購“抱團報價”等行為,證監會修改創業板發行承銷規定。2021年8月6日,證監會就《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個別條款進行修改,並公開徵求意見。
風險警示
風險警示分為提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風險警示(以下簡稱
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
公司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權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
董事會決議;
(四)公司向
控股股東或者其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退市制度
制度出台
深圳證券交易所新修訂的
《創業板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將於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專家態度
在董登新看來,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最大創新在於多元化、市場化、定量化以及與
IPO標準對稱化。而這些正好是現行主機板退市制度的最大空缺,也將是主機板退市
制度改革的方向。
多位專家呼籲,主機板退市制度設計必須同樣遵循“多元化”的
標準體系,以財務類標準為主,以市場化標準及行政性標準為輔,並將
淨利潤、淨資產、
總資產等指標納入財務類退市標準之中,以此構建真正有效的淘汰機制。
1.發行審批制度作為
證券市場的基本制度,其採取的形式取決於
資本市場的市場化程度,目前海外各創業板市場大多實行
註冊制。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與成熟,發行審批制度由
核准制向註冊制過渡是必然趨勢。
2.在承銷作業的具體方式上雖然大多數創業板市場並不作強制性要求,但從單一的配售或
公開認購向配售與
網上網下公開認購併舉的混合方式發展已經成為趨勢;在
價格發現機制上,更加市場化的累計詢價方式被廣為採用;
3.在定價方面,對市場應有兩手控制:發行定價控制作為事前
調節機制為一手準備,上市後利用
超額配售(包括回撥與
綠鞋期權等機制)作為事後調節機制為二手準備:
4.在發行管理方面海外創業板市場在注重政府管理的同時,倡導市場自律,強化
中介機構的責任與權利。
5.鑒於
中國證券市場存在的較嚴重的信息
非對稱性,並且
創業板上市公司存在先天性的自身發展風險,在
信息披露方面尤其需要加強,借鑑國外的經驗中國對於信息披露的監管除對發行人之外還應在一定的時限內對保薦人、
承銷商進行監督,通過三者之間的相互作用與制衡有效降低信息非對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