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時效制度

刑法時效制度

刑法上的時效制度,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國家對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有效期限的制度。在有效期內,國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超過期限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即歸於消滅,對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訴或者執行刑罰。時效完成是刑罰消滅的重要制度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法時效制度
  • 定義:有效期限的制度
  • 刑罰消滅:時效完成
  • 意義:有利於開展工作和社會秩序
意義,種類,追訴時效,期限,計算,中斷,刑法的溯及力,

意義

時效制度的根據和意義在於:
(1)一個人犯罪後,經過一定期限雖未被追訴或未被執行刑罰,但沒有再犯新罪,據此可推斷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會。在這種情況下,失去追訴或行刑的意義。
(2)在犯罪人經過一定期限未犯新罪的情況下,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既起不到特殊預防的作用,也起不到警戒社會上不穩定分子和教育民眾的作用,反而引起敵視、抗拒審判和改造。
(3)犯罪案件發生後,經過一定期限沒有審理和追訴,時過境遷,證據失散,偵查、起訴、審判難以順利進行。而設立時效制度,既符合刑罰經濟原則,又有利於司法審判機關集中精力審理現行案件。
(4)犯罪後經過一定時期,因犯罪破壞的某一社會秩序以及失衡的公眾心理已經得到恢復,如再重新追究舊案,重提積怨,容易引發不安定因素,不利於社會穩定。
總之,實行時效制度,既符合我國適用刑罰的目的,又有利於司法機關開展工作和穩定社會秩序。但是,為了防止少數犯罪分子利用時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規定時效時,同時規定了時效中斷、延長等制度。

種類

時效分為兩種: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
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過法定追訴期限,司法機關或有告訴權的人不得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追訴時效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事由之一。
行刑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被判刑人執行刑罰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科處刑罰後,只有在行刑時效期內,刑罰機關才有權對犯罪人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行刑時效期內所判處的刑罰未執行,超過行刑時效期,便不能再對犯罪人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行刑時效完成,是刑罰執行權消滅的一項重要事由。我國刑法總則只規定了追訴時效,對行刑時效未作規定。

追訴時效

期限

我國刑法根據罪行均衡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以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期限。(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3)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條款時,應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計算

根據我國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時效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
1.即成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即成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於刑法對不同種類和形態的犯罪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亦相應不同:(1)行為犯或以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為既遂構成所必需的犯罪,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2)危險犯,應從實施危險行為之日起計算。(3)預備犯,應從預備犯罪之日起計算。(4)中止犯,應當分別情況予以確定:如果是在著手實行犯罪後中止犯罪,應從犯罪行為施行之日起計算;如果在預備階段中止犯罪,則應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5)未遂犯,應從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計算。(6)共同犯罪,以整體共同犯罪行為得以實施之日起計算。(7)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8)犯罪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外,而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犯罪,也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2.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由於連續犯和繼續犯的具體特徵不同,各自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也不同。連續犯以連續實施數個相同行為為目的,每一個行為都可單獨構成犯罪。所以,連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指最後一個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繼續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狀態。因此,繼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持續狀態結束之日。

中斷

追訴時效中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失效,追訴期限從法律規定事由發生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的制度。追訴時效中斷制度是為了防止犯罪人利用時效制度逃避罪責,繼續犯罪而設立的。
我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追訴時效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為條件的,且不論新罪的性質和刑罰的輕重。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追訴時效中斷後時效起算的時間為犯後罪之日。所謂犯後罪之日,即後罪成立之日。
(四)追訴時效延長追訴時效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進行期間,由於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事由,致使追訴期限無限伸延的制度。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為兩種情況:(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對於生效之前的行為是否適用。適用原則如下:
從舊原則
依據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定罪處罰,不具有溯及力。
從舊兼從輕
依據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定罪處罰,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處罰較輕的除外。部分有溯及力
從新原則
刑法適用於生效前未經判決或者尚未確定的行為,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從新建從舊
新法一般具有溯及力,但是舊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處罰較輕的仍然適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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