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時效

刑法時效

刑事法律規定的關於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在一定期間之內有效的制度。超過法定期限而不行使上述權力,這些權力即歸消滅。凡對於一定的犯罪行為,超過法定期限未予追訴(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其追訴權即行消滅不得再行追訴的,稱追訴時效。凡對於一定的犯罪,在處刑判決確定後,超過法定期限不曾執行,其行刑權即行消滅不得再予行刑的,稱行刑時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法時效
  • 外文名: prescription in criminal law
  • 只限於:刑事追訴權
  • 追溯到:羅馬法
概述,時效期間長短的規定,時效的停止和中斷,

概述

刑法時效 prescription in criminal law
時效制度在羅馬法中就有規定,只限於刑事追訴權。資產階級革命後,法國沿襲了羅馬法的追訴時效制度,又規定了行刑時效制度,後來為各國所仿效。時效制度的理論根據不一,有犯人已改過自新、證據湮滅等各種說法。也有反對時效制度的,如有人認為時效制度不加以限制,就會成為保護罪人的工具等。有的國家立法只規定追訴時效,不規定行刑時效,就是一種限制。中國的刑事法律沒有規定行刑時效制度。

時效期間長短的規定

有的國家以罪的輕重為標準,有的以刑的輕重為標準。當代各國法律採用後一標準的較多。中國刑法關於追訴時效,也是以此為標準,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時效的停止和中斷

在時效期限內,因某種事故發生,使時效期限必須另行計算的制度。停止時效指法定時效期間因故暫停進行,一旦停止原因(如犯罪人突患精神病)消滅(病癒),停止前已經過的時效期間仍有效,並與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的時效期間合併計算。中斷時效指法定時效期間因故中斷後,中斷前的時效全部作廢,因此計算方法自中斷事由停止後,時效重新起算。如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 7條規定重罪的追訴時效是10年,但10年內作過一項偵查的,則須在末次偵查行為的10年後,方為失去時效。中國《刑法》也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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