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所進行的訴訟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 外文名:Incidental civil action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 屬於民事訴訟
  • 本質:經濟損害賠償
  • 引起:犯罪行為
簡介,構成條件,現實意義,審理原則,受案範圍,案件主體,賠償範圍,賠償原則,程式問題,文書製作,其他相關,

簡介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活動本質上是具有民事訴訟特徵的經濟損害賠償,屬於民事訴訟,但它又是不同於一般的民事訴訟的損害賠償。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由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並且同刑事案件一併解決的,其成立與解決都依附於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緊密聯繫,不可分割,因此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依附於刑事訴訟的特殊的民事訴訟。

構成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特點,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必須以刑事案件成立為前提;
2.必須是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物質損失;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必須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
4.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

現實意義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障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2.合理、準確地懲罰、教育、改造犯罪人,從而預防和減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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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為主、民事訴訟附帶的原則: “兩便”原則(既便於當事人訴訟,又便於人民法院審理):“雙保護”原則(既保護刑事受害人合法權益,又保護民事受害人合法權益)。

受案範圍

1.只有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由於犯罪行為而遭受人格名譽精神或者婚姻家庭關係方面損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就非物質損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遭受物質損失,被告人並沒有因此占有或者獲得被害人財物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殺人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對雖因犯罪行為遭受了物質損失,但是由於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而造成損失的案件(如搶劫盜竊案件等),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能按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過追繳贓款贓物、責令退賠途徑解決。贓款贓物尚在的,應一律追繳,已被用掉、毀壞、揮霍的,應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贓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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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幾種情形的案件可附帶民事訴訟
①經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但其違法行為引起了物質損害賠償責任的;②經調解,自訴人同意撤回刑事自訴,但堅持民事賠償請求的;③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撤回公訴,但查明被告人行為有物質損害賠償責任的;④被告人在刑事審判中死亡,但案件已查明被告人負賠償責任,其遺產繼承人繼續參與附帶民事與訴訟的。

案件主體

1.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被害人。被害人已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作為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使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①檢察院不能代表被害自然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②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不能將檢察院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③檢察院代表被害單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單位未提起為前提。④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被害單位又提起的,只要被害單位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應依據受損單位優先的原則,將被害單位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並告知檢察院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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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在經營活動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所在企業法人;執行人公務中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所在的單位;在管理上有過錯致犯罪行為發生的單位;明知取保候審被告人逃匿下落,但拒絕提供地址或拒絕找回,以及串通協助其逃匿的取保候審被告人的保證人等。
3.具體問題的處理
(1)在逃同案犯能否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問題根據《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在逃的同案犯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處理上,可判決被告人賠償全部損失,待同案犯抓獲歸案後,由被告人向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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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人賠償責任問題
未成年人的賠償責任一般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未成年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在管理上有過錯的學校等單位也可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範圍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為“物質損失”、“經濟損失”。 1.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失,原則上都屬賠償的範圍。
直接物質損失是指因犯罪行為必然造成的物質損失,既包括已經遭愛的實際損失,也包括將來必然遭受的物質損失。而因犯罪行為可能帶來的物質損失是間接物質損失。直接物質損失主要有五類:①因犯罪行為直接損毀的財物;②用於被害人本身的費用。如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鑑定費、就醫交通費、殘疾用具費;③因陪護被害人或料理被害人死亡後果而產生的費用。如陪護人員的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車船費,運屍費,喪葬費,親屬的奔喪費等;④原由被害人撫養和贍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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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不屬附帶民事賠償的範疇。
一般不支持被害人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害人因容貌、肢體等殘損導致婚姻、就業、生活等困難而遭受終身精神痛苦的,在賠償人身損害時可一併考慮精神損失情況,但不宜單獨判令賠償精神損失。

賠償原則

1.賠償原則 堅持全額賠償直接物質損失的原則,同時適當考慮被告人的實際賠償能力(現在賠償能力和將來賠償能力),對未成年被告人還應適當考慮其監護人的賠償能力,但不能任意減免,更不能判令不予賠償。被告人的民事賠償情況可作為量刑酌定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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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賠償標準
國家有規定的,應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具體規定的,可按本地區有關部門的標準執行;地方也沒有規定的,可參照本地區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程式問題

1.訴訟保全、先予執行問題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和扣押被告人的財產。查封或扣押就是訴訟保全措施。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醫療費用以及勞動報酬或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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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解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在一、二審階段均可適用調解,但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除外。
3.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分開審理問題
(1)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分開審理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可能引發刑事案件審判過分遲延的事由有:①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一時難以確定;②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③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④具有其他延期審理或中止審理情形。
(2)刑事案件與附帶民事訴訟分開審理後,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式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3)一審是合併審理的,二審仍可分開審理。
(4)執行問題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

文書製作

1.附帶民事訴訟系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裁判文書,參照《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樣式(3)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製作。在製作中應注意:①刪去首部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quot;項;②審理經過段的”犯×××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改為”犯×××罪,同時致使……(受損失單位的名稱)遭受經濟損失一案,向本院提起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並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ד從到庭參加訴訟的人員中刪去;③在控方指控項中增加有關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並把”概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和有關證據“的內容刪去。 2.刑事案件與附帶民事訴訟分開審理的,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名稱應為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附帶民事訴訟的文書名稱應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兩份文書同一編號,可用“-1”、“-2”的形式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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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附帶民事裁判文書應明確賠償項目、賠償數額及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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