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對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複議;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複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事訴訟中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
1、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控告犯罪的權利。對不立案的決定有權申請複議;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有權申請複議;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
3、有權參加法庭審理,行使陳述權、辯論權,有向證人、鑑定人、被告人發問的權利;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4、有權對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迴避。
5、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6、如果不服第一審判決,有權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有權對生效判決提出申訴。
7、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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